各镇街有关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和杭州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杭州办事处《关于开展杭州市水库移民创业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杭移〔2014〕18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资金需求,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水库移民安居乐业,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现将《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6年9月30日
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有效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创业贷款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大中型水库移民安居乐业,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和杭州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杭州办事处《关于开展杭州市水库移民创业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杭移〔201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水库移民贴息贷款是由经办银行向水库移民或由水库移民发起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发放的,用于水库移民自主创业,并由区民政局水库移民资金贴息的贷款。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属地管理”原则,贴息资金从省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列支,同时,按照省资金下达总量,统筹安排使用。
二、贷款与贴息规定
(一)贷款对象
1.大中型水库移民自然人:余杭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核定在册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创业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贷款申请须符合经办银行信贷管理规定。
2.大中型水库移民法人:符合本条第1项条件的余杭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核定在册人员发起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其中移民参股人数占比和股份占比均不低于50%,贷款申请须符合经办银行信贷管理规定。
(二)贷款条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贷款主要用途用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个体经营、小微企业等创业或致富项目。对个人消费贷款等不予贴息,逾期贷款和不正常还贷的不予贴息。
(三)贷款利率
按经办银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四)贴息条件
贷款用途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且无逾期记录;同一移民只能以自然人或法人一种身份申请贴息,发起设立多个经营主体的,仅可就其中一个经营主体申请。
(五)贴息标准
按借款人实际利息支出的50%予以贴息,按年结算,每年贴息一次,同一笔贷款累计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每户(每个法人)50万元(含),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六)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从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列支,区民政局根据资金下达情况,编制项目计划,统筹安排贴息资金。
三、贷款与贴息程序
(一)贷款申请
符合贷款条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或大中型水库移民发起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按照“自愿申请→行政村(社区)受理→镇街初审→区民政局复核→经办银行审批”(附件1、附件2)的操作流程办理。
申请人须如实提交《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相关经营证明材料。
(二)贷款发放
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经办银行应根据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贷款移民先行支付。
(三)贴息发放
大中型水库移民贴息贷款的操作流程按经办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贴息时间自上年度11月21日起至当年的11月20日止(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经办银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贷款发放、还贷、贴息情况(附件3)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金额汇总报区财政局,并在贴息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借款人。
四、监督与管理
1.移民个人申请贷款贴息,应对提供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举报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收回贴息金额,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置。
2.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提示借款人注意贴息政策期限、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并明确借款人借款用途,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借款需求不予审核通过。
3.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规范使用该资金,接受上级或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贷款贴息政策或明确取消贷款贴息,本办法相应条款按上级规定执行。原《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贷款贴息实施办法》(余民〔2022〕47号)文件废止。为做好政策衔接,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产生的存量贷款按照原《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贷款贴息实施办法》(余民〔2022〕47号)规定标准贴息至贷款到期。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贷款贴息申请表
2.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法人贷款贴息申请表
3.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贷款发放、还贷、贴息情况表
| 附件1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贷款贴息申请表 | ||||||||||
| 姓名 | 性别 | 口男口女 | 年龄 | 户籍所在地 | ||||||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码 | |||||||||
| 配偶姓名 | 配偶身份证号码 | |||||||||
| 居住地址 | ||||||||||
| 固定电话 | 手机 | |||||||||
| 主营业务 | 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年限 | ||||||||
| 申请金额 | 期限 | 还款来源 | ||||||||
| 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 | 口是口否 | 贷款是否已还清 | 口是口否 | |||||||
| 本次申请贷款用途 | ||||||||||
| (本人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 ||||||||||
|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 ||||||||||
| 村(社区)组织意见: | 镇街初审意见: | 区民政局意见: | 经办银行受理意见: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单位章) | (单位章) | (单位章) | (单位章)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注:一式两份,区民政局、经办银行各留存一份。镇街、区民政局仅对申请人姓名、户籍、身份证、是否具有移民身份等信息进行审核,其他信息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
| 附件2 | ||||||||||||||||||||||||
| 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法人贷款贴息申请表 | ||||||||||||||||||||||||
| 企业名称 | 机构代码 | |||||||||||||||||||||||
| 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固定电话 | 手机 | |||||||||||||||||||||||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 |||||||||||||||||||||||
| 注册资本 | 移民人数占比 | 移民股份占比 | ||||||||||||||||||||||
| 主营业务 | 经营年限 | |||||||||||||||||||||||
| 申请金额 | 期限 | 还款来源 | ||||||||||||||||||||||
| 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 | 口是口否 | 贷款是否已还清 | 口是口否 | |||||||||||||||||||||
| 本次申请贷款用途 | ||||||||||||||||||||||||
| (本人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 ||||||||||||||||||||||||
|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 ||||||||||||||||||||||||
| 村(社区)组织意见: | 镇街初审意见: | 区民政局意见: | 经办银行受理意见: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单位章) | (单位章) | (单位章) | (单位章)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注:一式两份,区民政局、经办银行各留存一份。镇街、区民政局仅对申请人姓名、户籍、身份证、是否具有移民身份等信息进行审核,其他信息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附件3 | ||||||||||||||||||||||||
| 余杭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贷款贴息发放、还贷、贴息情况表 | ||||||||||||||||||||||||
| 报送单位: | 填报日:年月日 | 单位:元、% | ||||||||||||||||||||||
| (一)借款人名称 | (二)贷款情况 | (三)还款情况 | (四)贴息情况 | 备注(所在镇街) | ||||||||||||||||||||
| 贷款时间 | 贷款金额 | 贷款利息 | 还款日期 | 还款金额 | 是否逾期还本付息 | 是否符合贴息条件 | 贴息起止时间 | 贴息贷款金额 | 贴息金额 |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执行利率 | 应付利息 | 是 | 否 | 是 | 否 | |||||||||||||||||
| 说明:表内(一)、(二)、(三)由经办银行填报,表内(四)由区民政局填报。 | ||||||||||||||||||||||||
| 经办银行填报人:(经办人)(分管领导) | ||||||||||||||||||||||||
| 区民政局填报人:(经办人)(分管领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