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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

发布时间:2026.09.28
发布部门:内蒙古能源局
原文链接:https://nyj.nmg.gov.cn/tzgg/202609/t20260929_2959953.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新能源与节能
  • 科技创新
  • 节能减排

申报条件

企业需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6〕603号)中明确的认定要求,并遵循企业自愿原则。

扶持标准

未在政策正文中提及具体的扶持标准或资金补贴标准。

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内容详见《通知》),以及《三余机组认定(复核)申报汇总表》。申报材料需确保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s://nyj.nmg.gov.cn/tzgg/202609/t20260929_2959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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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6〕6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2026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以下简称“三余机组”)认定(复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具有认定、复核意愿的企业,开展三余机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各有关企业应于2026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报要求及所需材料详见《通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申报企业、机组是否符合《通知》明确的认定要求,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及时通知企业补正,于2026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电子版,通过自治区能源局智慧协同办公平台报送自治区能源局,纸质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存档,确保申报的纸质版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三余机组认定(复核)申报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图片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9月28日

  

(联系人:曹刚;联系电话:0471-52221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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