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鲁西新区农业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菏禾佳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保障品牌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现制定《“菏禾佳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各县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品牌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2日
“菏禾佳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菏泽市“菏禾佳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菏禾佳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和管理,维护菏泽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菏禾佳品”是菏泽市的全品类、全地域、全产业链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菏禾佳品”由菏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集体商标的保护形式进行注册,“菏禾佳品”的商标所有权为菏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第三条“菏禾佳品”品牌建设所涉及的组织管理、授权管理、应用管理、监控管理、资金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菏禾佳品”品牌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获得“菏禾佳品”品牌授权使用标志的农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菏禾佳品”品牌的推广、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品牌运营主体对“菏禾佳品”品牌进行运营管理,负责制定、实施“菏禾佳品”品牌的推广方案,指导和管理各授权单位进行产品的规划与传播。
第六条“菏禾佳品”品牌标识包含文字和品牌整体形象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菏禾佳品”品牌。
第七条获得“菏禾佳品”授权的经营主体应在其获得授权类目相关的商业活动中,按照本办法及“菏禾佳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菏禾佳品”商标,应且有义务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积极协助配合“菏禾佳品”品牌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八条“菏禾佳品”品牌管理原则: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申请自愿,使用无偿;准入审核,动态管理。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九条“菏禾佳品”的品牌授权对象类型包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基地主体。农产品指在菏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农产品及农产品加工品。生产基地指在菏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厂。
第十条申请使用“菏禾佳品”的涉农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主营经营范围涉农或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相关;
(二)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菏禾佳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要求,自愿接受统一管理;
(三)申请人拥有自己在“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成功满一年以上;
(四)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且近三年内无产品质量、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登记)或企业通过HACCP、IS9001、ISO22000、GAP、GMP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产品已由申请人制定了市级以上农业地方标准;或者产品或产品生产工艺具有相应的专利技术;或者产品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老字号、非遗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入选县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录;
(六)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七)市场信誉好,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八)产品市场销售量和知名度较高,在县区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申报主体应向登记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应具备相应要求的生产和质量标准文本;
(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优特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四)属于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的,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五)提供经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有效检验报告,且产品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六)《“菏禾佳品”品牌标志使用申请单位自我声明》;
(七)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员工人数、设施设备、效益分析等证明材料;
(八)产品具有可供查询完整的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可追溯信息;
(九)产品简介,包括产品名称、来源、种养殖情况、特点、销售情况、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情况等;
(十)获得省级单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或者县(区)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荣誉证书及其他有利于主体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菏禾佳品”品牌的使用:
(一)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人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菏禾佳品”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证书、牌匾,允许在授权的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菏禾佳品”品牌标识;
(二)使用“菏禾佳品”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活动等;
(四)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使用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农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一、二、三产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由相关行政责任部门负责监管,保障“菏禾佳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不得对外转让、出售、借用、馈赠等,确保“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二)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质量的抽检和品牌标识的监管,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三)依授权使用“菏禾佳品”区域公用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在“菏禾佳品”品牌上加注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四)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有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和品牌运营主体报备;
(五)配合品牌运营主体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品牌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采用逐级提升的使用原则,获得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产品包装不再使用县(区)级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六条“菏禾佳品”品牌商标规格不得小于产品自身的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形成区域“母品牌”、企业“子品牌”叠加品牌的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菏禾佳品”品牌使用管理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菏禾佳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经评审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菏禾佳品”品牌标识。
第十八条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品牌运管主体对“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使用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违反“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使用规定的有关投诉。任何单位未获得认定或已被撤销的,不得使用“菏禾佳品”品牌标识。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撤销其“菏禾佳品”品牌使用资格,收回牌匾及证书:
(一)未按照“菏禾佳品”的标志设计图案使用,擅自改变该标志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的;
(二)超出“菏禾佳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授权使用范围内使用,擅自转让、出售、转借、馈赠“菏禾佳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包装的。对“菏禾佳品”品牌宣传推介等活动不积极的;
(三)有以次充好、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五)由于不诚信和维护品牌意识淡薄而严重影响“菏禾佳品”品牌声誉情况的;
(六)其他侵犯“菏禾佳品”品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条“菏禾佳品”品牌标识使用人拒不使用标识的,立即收回授权使用的牌匾或证书,三年内不得参与品牌评选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试行两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