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林业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按照《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海南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海南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以下简称《五部委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建立覆盖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方式更加多元、治理更加高效、富有海南特色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健全奖罚分明的制度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生态环境世界一流的自贸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生态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提升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实施原则
(一)省级引导、市县为主。省级制定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框架,明确流域上下游市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外市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各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在不低于省级明确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基础上,签订相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落实我省流域、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补偿责任。
(二)全域推进、协同治理。通过建立健全覆盖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加强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形成整体、系统、协同的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三)据实奖补、鼓励创新。省级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考核,根据各市县流域以及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的生态保护责任、保护目标等落实情况,对生态保护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激励。省级财政设立创新奖补机制,鼓励市县丰富补偿要素,拓展补偿领域,积极探索多元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现路径及方式。
三、重点任务
按照中央文件及《五部委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市县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创新,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方式更加多元、治理更加高效、富有海南特色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面提质,推动实现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除三沙市外市县全覆盖,完善补偿办法机制,增强流域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内生动力。
1. 保护与补偿主体
补偿范围为位于全省跨市县河流权责清晰的交界断面,具体是:位于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龙州河、定安河(大边河)、陵水河、宁远河、文澜江、藤桥河、大塘河、巡崖河、文昌江等水体,涉及全省18个市县的12条河流的20个断面。
补偿断面的上游市县承担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为受偿主体。补偿断面的下游市县享受了良好生态环境的权益,应对上游市县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做出补偿,为补偿主体。
2. 补偿资金筹集及分配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分为市县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省级奖励补偿。补偿资金按照以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筹措。其中:
市县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核算统筹考虑水质、水量因素,按照补偿断面补偿标准进行。具体按照“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优于水质目标类别、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达到水质目标类别但未提升、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未达到水质目标类别要求”三种情形进行核算。
省级奖励补偿资金对未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水污染事件、补偿断面年度水质考核结果达标且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按该断面上下游市县间横向补偿金额的40%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上游市县实行奖补(详见附件1)。
(二)探索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N”标志性工程之一,其生态保护效益具有较大的外溢性。探索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强国家公园内外市县合力,举全省之力建设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1. 保护与补偿主体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五指山市、琼中县、白沙县、东方市、乐东县、昌江县、保亭县、陵水县、万宁市9个市县作为生态环境属地保护主体,承担着保护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属地重要责任,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受偿主体。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外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9个市县是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生态保护效益外溢的受益主体,应承担一定的生态保护成本,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
2. 补偿资金的筹集及分配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分为市县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省级奖励补偿。市县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于市县财政,省级奖励补偿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按照以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筹措。其中:
市县间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从两个方面筹集,一是根据国家公园范围外9个市县GDP分档核定;二是根据国家公园范围内9个市县涉林违法案件面积和PM2.5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测算。
省财政按照市县筹措资金总额的40%安排省级奖励补偿资金。
上述途径筹措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受偿市县划入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现状森林面积占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面积比例(占80%权重)、现状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比例(占20%权重)两个因素进行测算分配,体现保护责任与获取补偿相对应原则,对受偿主体9个市县实行奖补(详见附件2)。
(三)鼓励市县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创新。
省级财政按每个要素(领域)600万元的标准,对经核定为该要素(领域)我省首次创新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成果进行奖补。省财政根据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县申报的创新要素(领域)核定结果进行奖补。如当年度没有经核定的市县创新成果,则不安排要素(领域)创新奖补。
省级奖补资金平均分配给该要素(领域)当年度开展创新的相关市县。每个市县在同一要素(领域)只可获得一次奖补(详见附件3)。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规定要求做好与其他市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签订工作,明确保护目标、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将所签协议按时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足额列入本市县政府预算安排,确保市县间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协助做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
(二)加强省级指导。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市县政府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以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负责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市县之间补偿资金的上解和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的审核下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等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按部门职责指导和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负责开展协议断面水质监测和水量监测,提供季度水质考核目标、水量考核因子数据、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等相关数据(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断面水质或水量异常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组织相关市县核准确认);省林业局负责各市县上年度涉林违法案件面积情况、市县划入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现状森林面积等情况。
(三)组织做好创新奖补的申报认定。各市县按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要素(领域)创新奖补实施办法及时向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丰富补偿要素、拓展补偿领域的创新成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办法对市县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审核认定,省财政按办法及标准对相关市县进行奖补。
(四)切实发挥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县和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83号)省政府办公厅将依规依程序废止。各市县在本方案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协议的,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市县间补偿按已签订协议计算,省级奖补资金按原方案办法计算。
附件:1.海南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2.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3.海南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创新奖补办法
附件1
海南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建立覆盖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方式更加多元、治理更加高效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奖罚分明的制度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使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生态环境世界一流的自贸港建设,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跨市县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主要包括: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龙州河、定安河(大边河)、陵水河、宁远河、文澜江、藤桥河、大塘河、巡崖河、文昌江等水体,涉及全省18个市县的12条河流20个断面(详见附表)。
三、实施内容
(一)补偿标准。
交界断面考核目标为Ⅰ类的补偿标准为72万元/亿立方米;交界断面考核目标为Ⅱ类的补偿标准为48万元/亿立方米;交界断面考核目标为Ⅲ类的补偿标准为32万元/亿立方米。
为更好地体现激励与约束,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可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情况、径流量情况、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照不低于上述补偿标准自主协商,合理确定提高补偿标准。
(二)补偿核算。
根据我省流域污染实际情况,对流域补偿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因素进行考核。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之间补偿实行“季度核算、年终结算”的办法。
1. 考核因素
(1)水质因素。以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作为水质考核因子,以补偿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水质依据,暂无自动监测数据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当年季度考核目标为上述因子在前一个“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中的五年当季度平均值。若断面所有水质考核因子季度监测值在上一个五年均达到或优于对应的季度目标时,则该断面的水质考核因子在这个五年的基准值沿用前一个“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中的五年当季度平均值,不做调整。若出现因极端水文条件导致断面水质下降或超标情况,由省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核定后酌情处理。
(2)水量因素。以断面径流量作为水量考核因子。断面径流量目前没有实测数据,计算方式是采用间接法推求,通过参证站的逐日平均径流量进行分析,分季度(年度)统计,按面积比拟法转换,实行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断面径流量有实测数据后,按实测数据核算断面水量考核因子。断面水量不设考核目标。
2.资金核算
(1)季度补偿资金核算。
季度补偿资金核算统筹考虑水质、水量因素。水质因素采用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三个水质考核因子计算水质调节系数P;水量因素为断面季度径流量。
(a)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优于水质目标类别,由下游市县补偿上游市县,按下表中公式测算补偿资金。
表1 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优于水质目标类别时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水质类别提升情形
| 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
提升1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 2×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提升2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 2.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b)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达到水质目标类别要求但未提升时,若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3个考核因子相比季度考核目标均改善,选择改善幅度最好的因子计算水质调节系数P;若只有部分考核因子改善,则P值为0。按以下公式核算季度补偿资金,由下游市县补偿上游市县。
补偿资金(万元)=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1+P)。
式中:
—水质调节系数;
—改善幅度最好的考核因子季度监测值;
—改善幅度最好的考核因子季度目标值。
(c)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未达到水质目标类别要求,由上游市县补偿下游市县,按下表中的公式测算补偿资金。
表2 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未达到水质目标类别时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水质类别下降情形
| 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
下降1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 -1.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下降2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 -2×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下降3个类别及以上
| 补偿资金(万元)= -2.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2)年度补偿资金结算。
市县之间年度补偿资金结算为四个季度补偿资金的加和。年度结算补偿资金为正,由下游市县补偿上游市县;年度结算补偿资金为负,由上游市县补偿下游市县。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将各断面上一季度的水质、水量季度监测情况通报给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补偿资金的汇总测算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经3个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补偿协议核定流域上下游市县之间的补偿资金,通过省财政与市县年终结算办理补偿资金的上解与下达。
(三)省级奖补机制。
对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达标、未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水污染事件且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省级财政按达标断面下游市县补偿上游市县补偿金额的40%安排省级奖补资金,对上游市县实行奖补。
(四)上下游建立协同共治与共享机制。
上下游市县应本着“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协同发力”的原则,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下游市县充分发挥其在资金筹措、绿色金融、产业技术及污染治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上游市县开展生态治理。上游市县应积极履行生态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主动对接下游市县,积极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共同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主要水体断面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提升,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高质量发展相统一。
四、资金使用
市县之间补偿资金和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流域上下游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监测和修复等方面支出。对未按要求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将暂时停止拨付中央和省级相关补助资金。
五、实施保障
补偿协议原则上实行五年一签,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应在上一轮补偿协议有效期终止前按本方案签订新一轮补偿协议,并于补偿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备案。
各市县在本方案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协议的,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市县间补偿按已签订协议计算,省级奖补资金按原方案办法计算。
附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断面情况表
附表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断面情况表
序号
| 流域
| 河流、湖库
(饮用水水源)
| 断面(点位)
名称
| 上游出境
市县名称
| 下游入境
市县名称
|
1
| 南渡江
| 南渡江
| 番企村
| 琼中县
| 澄迈县
|
2
| 南渡江
| 南渡江
| 南味村
| 屯昌县
| 澄迈县
|
3
| 南渡江
| 巡崖河
| 龙湖镇
| 定安县
| 海口市
|
4
| 南渡江
| 南渡江
| 后黎村
| 澄迈县
| 海口市
|
5
| 南渡江
| 龙州河
| 温鹅村
| 屯昌县
| 定安县
|
6
| 南渡江
| 大塘河
| 龙兴村
| 临高县
| 澄迈县
|
7
| 南渡江
| 松涛水库
(饮用水水源)
| 松涛水库牙叉农场
| 白沙县
| 儋州市
|
8
| 昌化江
| 昌化江
| 什统村
| 琼中县
| 五指山市
|
9
| 昌化江
| 昌化江
| 乐中
| 五指山市
| 乐东县
|
10
| 昌化江
| 昌化江
| 跨界桥
| 乐东县
| 东方市
|
11
| 昌化江
| 昌化江
| 广坝村
| 东方市
| 昌江县
|
12
| 昌化江
| 石碌水库
(饮用水水源)
| 石碌水库入口
| 白沙县
| 昌江县
|
13
| 万泉河
| 定安河(大边河)
| 溪仔村
| 琼中县
| 琼海市
|
14
| 万泉河
| 牛路岭水库
(饮用水水源)
| 新中农场
| 琼中县
| 万宁市
|
15
| 藤桥河
| 藤桥河
| 三道四队
| 保亭县
| 三亚市
|
16
| 藤桥河
| 赤田水库
(饮用水水源)
| 三道农场十五队
| 保亭县
| 三亚市
|
17
| 陵水河
| 陵水河
| 打南村
| 保亭县
| 陵水县
|
18
| 宁远河
| 宁远河
| 岭曲村桥
| 保亭县
| 三亚市
|
19
| 文澜江
| 文澜江
| 光吉村
| 儋州市
| 临高县
|
20
| 文昌江
| 文昌江
| 农垦橡胶所一队
| 海口市
| 文昌市
|
附件2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精神,健全我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举全省之力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探索建立覆盖全面、权责清晰、方式多元、治理高效的横向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好实现森林生态价值,促进森林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良性互动,真正让森林生态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健全奖罚分明的制度机制,坚持“谁毁林、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强化激励约束,激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内生动力,高水平建设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加快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绿美自贸港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生态导向,权责统一。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国家公园”)范围涉及的9个市县作为生态环境属地保护主体,承担着保护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属地重要责任,同时也应享有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收益。国家公园范围外的市县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受益主体,通过资金补偿方式,承担一定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成本。
(二)科学量化,精准核算。以市县现状森林面积、现状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比例、涉林违法案件面积、GDP总量、环境空气质量等指标为依据,制定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与补偿标准。
(三)分级负担,共同筹资。构建“市县生态补偿资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共同筹措补偿资金模式,合理划分各级出资责任。
三、实施主体
(一)补偿主体。国家公园范围外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定安县、屯昌县和临高县总计9个市县,以及国家公园内涉林违法案件面积(未清零)和PM2.5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县,根据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标准承担相应补偿资金。
(二)受偿主体。国家公园范围内的五指山市、万宁市、琼中县、白沙县、东方市、乐东县、昌江县、保亭县、陵水县总计9个市县,根据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标准获得相应补偿资金。
四、实施内容
(一)补偿资金的筹措。
补偿资金的筹措统筹考虑市县GDP总量、涉林违法案件面积、环境空气质量总计3项指标(数据来源为补偿基准年度的上年度数据)。其中国家公园范围外市县筹措资金的规模依据本市县GDP总量分档核定;国家公园范围内涉林违法案件面积(未清零)和PM2.5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县,承担的补偿资金依据涉林违法案件面积和PM2.5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测算。省级财政按市县当年度筹措资金总量的40%进行奖补。
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
筹资指标
| 计算公式
| 数据来源
|
GDP总量
|
式中,Gb为国家公园外9个市县GDP分级筹措资金总量,n为市县数量,i为市县类别,GDPi为i市县的GDP对应的应补偿资金。
GDP补偿标准等级如下:
(1)4500亿元≤GDP<5000亿元,补偿900万元;
(2)4000亿元≤GDP<4500亿元,补偿800万元;
(3)3500亿元≤GDP<4000亿元,补偿700万元;
(4)3000亿元≤GDP<3500亿元,补偿600万元;
(5)2500亿元≤GDP<3000亿元,补偿500万元;
(6)2000亿元≤GDP<2500亿元,补偿400万元;
(7)1500亿元≤GDP<2000亿元,补偿300万元;
(8)1000亿元≤GDP<1500亿元,补偿200万元;
(9)500亿元≤GDP<1000亿元,补偿100万元;
(10)GDP<500亿元,补偿50万元。
| 省级行业部门统计数据
|
涉林违法案件面积
|
式中,Sb为国家公园内9个市县涉林违法案件筹措资金总量,n为市县数量,i为市县类别,Ai为i市县的涉林违法案件面积(未清零),K为违法图斑单位面积补偿金额(1元/m2)。
| 省级行业部门统计数据
|
环境空气质量
|
式中,Pb为国家公园内9个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筹措资金总量,n为市县数量,i为市县类别,Mi为i市县未完成年度PM2.5目标对应的补偿系数。GDP补偿标准等级同上。
未完成年度PM2.5目标对应的补偿系数等级如下:
(1)超过年度PM2.5目标0.2微克及以下的系数为0;
(2)超过年度PM2.5目标0.2微克以上0.5微克及以下的系数为0.5;
(3)超过年度PM2.5目标0.5微克以上1.0微克及以下的系数为1.0;
(4)超过年度PM2.5目标1.0微克以上的系数为1.5。
| 省级行业部门统计数据
|
年度总
筹措资金
| Zb=Gb+Sb+Pb+Yb
式中,Zb为年度总筹措资金,Yb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
|
(二)补偿资金的分配。
根据9个受偿市县划入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现状森林面积占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面积比例、现状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比例总计2项指标(为补偿基准年度的上年度数据),对筹措资金进行分配。其中,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现状森林面积占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面积比例指标权重为80%、现状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比例指标权重为20%。
筹措资金分配公式为:
式中,Fi为i市县分配到的最终补偿资金,Hi为i市县位于国家公园内的现状森林面积,Li为i市县位于国家公园内的现状森林面积占该市县国土面积的比例,n为受偿市县数量,i为受偿市县类别。
五、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支出。
六、实施保障
(一)落实市县责任。相关市县要按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并将应补偿资金列入本市县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受偿市县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省级组织指导。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县政府开展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组织市县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公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与乡村振兴、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等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提升政策效果。
附件3
海南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创新奖补办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各市县探索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新路径、新模式的积极性,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元化、市场化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奖补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创新奖补,是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各市县在丰富生态补偿要素、拓展生态补偿领域、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实质性建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给予财政激励的奖补措施。通过引导和鼓励市县积极探索基于生态要素(领域)、多元主体参与、补偿形式多样的横向生态保护协作新机制,推动形成“保护者受益、使用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利益调节格局,提升我省生态保护的整体效能和可持续性。
二、创新奖补标准
本方案所称生态要素包括常规水质指标以外的特征污染物、水生态指标、总氮等,生态保护领域包括大气、湿地、海洋、耕地等。省级财政按每个要素(领域)600万元进行专项创新奖补,平均分配给当年度开展补偿创新的市县。每个市县在同一要素(领域)只能获得一次奖补。若当年度没有市县开展专项创新补偿实践,则不安排要素(领域)专项奖补。
三、创新补偿的范围与形式
创新奖补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围绕明确的生态要素或特定生态保护领域展开,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要素(领域)选择,以及补偿主体、补偿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的突破与拓展上。
(一)补偿主体创新。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推动生态关联紧密的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以及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建立由三方或多方(含两方)共同参与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或合作框架,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
(二)补偿方式创新。重点支持以下两个方向的拓展:
一是从财政补偿向市场化补偿拓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修复及关联产业发展。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通过绿色金融、基金等市场化工具发展生态产业,使生态保护的经济价值得以显现。
二是从资金补偿向多元化补偿拓展。除资金补助外,大力倡导和推行产业协作、技术智力支持、人才扶持、就业支持等多元化补偿形式。
(三)利益联结机制创新。探索建立能够有效连接资源开发利用主体与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四、创新奖补的认定标准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以下三个维度,对市县申报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行创新性认定:
(一)符合政策导向并已落地实施。补偿机制创新方向符合国家及省关于市场化机制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宏观政策要求。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多方协议、合作章程或规范性文件,已进入实际运作阶段。
(二)机制设计具有创新性与突破性。所建立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参与主体、运作模式、补偿形式或利益联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突破性,为我省首次创新实践。
(三)机制实施已产生预期效益。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特定生态要素或领域的保护与修复,已产生预期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创新奖补的认定程序
(一)市县申报。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市县政府,根据如下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上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创新情况报送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和省财政厅。材料应包括:
1.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创新机制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2. 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章程或规范性文件文本。
3. 机制已实施运行的证明材料。
4.预期效益分析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1.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县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并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机制的实际建立和运行情况。
2.创新性核定。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创新性核定,形成当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市县名单及对应的创新要素(领域)核定结果。
3.审核认定结果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县报送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行业审查意见及认定结果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结果公示。核定结果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奖补名单和审核结果建议,按照奖补标准,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确保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的持续深化与能力建设。
六、其他
(一)获得奖补的市县应确保所创新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有效运行,对于机制停滞或名存实亡的,省级财政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实际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或者形成政府隐形债务的市县,一经查实,将采取以下措施:
1.收回已拨付的全部奖补资金。
2.取消该市县未来三个年度内申报本办法奖补资金的资格。
3.视情节轻重,由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