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壮大,2026年10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穗南科规字〔2026〕1号)。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及《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南沙区“3+N”产业基金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依据《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穗南府办规〔2026〕5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规范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直投”)的管理,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1.调研评估与起草:2026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起草单位学习借鉴国家、省、市等先进地区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多轮讨论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区司法局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入库的有关材料。
2.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6年3月16日,起草单位发函征求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开发区国资局、开发区投促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南沙科金控股集团等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其中9条意见采纳,1条意见不采纳。2026年7月14日,起草单位根据第一次合法性审查意见发函征求市科技局、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的意见,并第二次发函征求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开发区国资局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其中2条意见采纳,1条意见不采纳。
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3月31日经内部合法性审核通过,起草单位于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日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官网(网址:https://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49586)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2026年4月13日,起草单位组织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琢石投资、凯佳光学等共计8名高校创业中心代表、投资机构代表、企业代表于起草单位的会议室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4.其他程序:2026年3月24日,起草单位组织周怀峰等共计5名专家于起草单位的会议室召开专家论证会。2026年3月30日,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核。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6日,经起草单位业务机构评估、内部合法性审核、负责人同意,《实施细则》无廉洁性风险,内部评估认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2026年7月17日,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
5.公平竞争会同审查:2026年5月7日,起草单位正式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实施细则》的公平竞争会同审查。2026年5月15日,区市场监管局对《实施细则》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共计提出3条意见,认为《实施细则》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
6.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6年5月29日,起草单位正式提请区司法局开展《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审查。2026年6月26日,区司法局对《实施细则》出具第一次合法性审查意见,共计提出14条意见,需修改完善并经内部合法性审核同意后再次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2026年7月20日,起草单位提请区司法局开展第二次合法性审查,经多次沟通,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第二次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回函及2条非合法性意见,均已采纳,并根据意见将《实施细则》调整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7.起草单位集体审议:2026年5月28日,起草单位召开局务会、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2026年10月9日,起草单位再次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修改完善的《实施细则》。
8.文件印发:2026年10月10日,《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印发。
三、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直投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支持区内优质初创科技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前瞻性、基础性的硬科技项目和战略性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填补市场资本在早期阶段的缺位,推动南沙区产业能级跃升。
四、主要内容
(一)资金规模与账户管理
直投资金作为科创母基金的组成部分,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科创母基金财政实缴规模的10%。实行专户管理,与科创母基金用于参股投资子基金的资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二)支持对象与准入标准
直投项目聚焦硬科技及高端领域项目,优先投资于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产业领域。
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天使类科创项目;在南沙区内存在实质性经营;为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可放宽至8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创始股东需已完成货币或知识产权等法律认可方式的实缴出资。
(三)投资额度与比例限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风险可控与杠杆效应的充分发挥,对直投项目的投资额度及持股比例要求如下:
1.投资额度: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追投),且不超过本轮融资总金额的5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投资人。
2.持股比例: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且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出资结构:直投资金与其他财政投资资金、区属国企资金合计出资额不超过项目本轮实收融资金额的70%,且在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出资后再行缴付,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四)投资流程与决策机制
建立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1.项目推荐:项目通过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汇总并建立直投项目储备库。
2.专家初筛: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筛选。
3.立项指导: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提请指导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并出具立项意见。
4.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新注册6个月内推荐的企业可简化程序),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5.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专家意见及尽调报告进行审议,决议须经七分之六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6.投后监管: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按季度报告运作情况,重点履行监督与赋能职责。
(五)退出与核销机制
明确可通过IPO、企业并购、协议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建立规范的损失核销程序,对依法转让、企业破产、资不抵债等造成的损失,经指导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核销,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