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和《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9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在技术创新方面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可促进和带动本行业发展。
第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有:为本企业(集团)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开展企业质量攻关和技术标准的整理制定,推动企业实施先进质量保证体系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企业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主管机构。市工信局根据全市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各直属园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具体负责归口技术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认定和评估;负责制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的技术中心开展阶段绩效考核和复核评价工作。
(二)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负责本地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负责本地区经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检查、报送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
第六条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有独立的运营场所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重视技术开发,具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不低于1000万元),或规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10%;
(三)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
(五)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市工信局当年发出认定通知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2)。
(二)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和初评打分,会同同级税务、信用、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确定推荐名单,形成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按照《南通市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打分,对打分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估,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发布。
第四章运行评价与管理
第九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开展年度快报(附件5);当年认定工作进行复核评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工信局通知为准,评价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或上批次评价结果、年度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应按年度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快报及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中心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各地政府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鼓励承担省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基本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年度绩效考核快报;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按年度公布认定、评价结果及调整和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通工信规〔202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当年工作通知或参照《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执行。
附件1
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近三年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人才引进培养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产业链分布和企业在同领域中的市场排位,分析企业与国际、国内、省内同领域企业相比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和不足;阐述企业主营产品上下游分布及供应链优势。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企业技术中心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采取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评价数据表及附件证明材料
一、评价数据表
| 企业名称 | 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属行业 | 统计行业代码 | ||||
| 主营业务 | 下属企业数量 |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件 | 联系传真 |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
| 通讯地址 | |||||
| 序号 | 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 2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 4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5 | 企业从业人员数 | 人 | |||
| 6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7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 8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 | 人月 | |||
| 9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 9.1 |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 10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 11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 12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 13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4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件 | |||
| 14.1 | 其中:发明专利数 | 件 | |||
| 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件 | |||
| 15.1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
| 16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
| 17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18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 19 | 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 20 | 获江苏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说明:请控制该表为一页,“企业负责人签字”及“日期”请勿跨页)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加盖企业公章,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无可不提供)。
4.相关统计报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102-1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统计局系统导出带水印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
5.相关财务报表:经社会三方机构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奖励、参与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总额”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证明材料: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单、社保记录(须有社会保险部门专用章,并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证明材料:企业年末从业人员数证明、社保记录(须有社会保险部门专用章,并首页加盖企业公章)、102-1表。
6.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如中央及国家部委认定的“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等,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333工程”和“双创计划”等。拥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不再统计博士人数。证明材料:专家资格证书、专家聘书、社保记录(须有社会保险部门专用章,并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7.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证书,其中国(境)外的博士学位证书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保记录(须有社会保险部门专用章,并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专家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相关聘用证明材料等。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格。
10.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省级行政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或国际组织、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证书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证明材料:研发设备原值清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4.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15.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数量。证明材料: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文本主要页面复印件。
17.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证明材料:新产品销售清单(包含投产时间并加盖企业公章)。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证明材料:新产品销售利润清单(详细说明新产品归集范围,说明新产品、新服务销售利润情况及计算方法,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19.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20.获江苏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由江苏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件3
南通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初评方法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1 | 1.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3 |
| 2.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3 | ≥3 | |||
| 创新人才 | 15 | 3.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2 | |
| 4.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2 | |||
| 5.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 | 人月 | 4 | ≥10 |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4 | 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件 | 4 | ≥5 |
| 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2 | ≥1 | |||
|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5 | |||
| 9. 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10 | |||
| 创新平台 | 11 |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5 | ≥150 | |
| 11.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
|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0 | 13.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件 | 3 | ≥2 |
| 14.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4 | ≥1 | |||
| 1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3 | ≥1 | |||
| 创新效益 | 29 | 16.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20 | |
| 17.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2 | ≥15 | |||
| 18.销售利润率 | % | 5 | ≥2 | |||
| 加分项 | 2 | 19.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2 | 分档 | |
指标说明:
11.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企业获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每个加2分;获江苏省级研发平台数,每个加1分。
17.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当新产品销售利润≤0时,该项得分为0分;当新产品销售利润>0且利润总额≤0时,该项得分为6分;其他情况按照指标得分计算规则评分。
18.销售利润率:当利润总额≤0时,该项得分为0分;其他情况按照指标得分计算规则评分。
19.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科技奖励,加2分;获江苏省科技奖励,每项加1分。
二、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各项指标解释,结合申请报告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三、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各项指标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南通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7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对于引入行业系数进行调节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项指标,在计算获得原始指标数值后,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作为计算相关指标得分的最终依据。
以下是7项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数值,由“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核定数据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七)“利润率”数值,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四、指标得分计算方法

分段线性插值算法示意图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
五、行业系数
| 行业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电子 | 0.8 | 0.8 | 0.8 |
| 轻工Ⅰ | 0.8 | 0.8 | 0.8 |
| 轻工Ⅱ | 1.2 | 1 | 1.2 |
| 化工 | 1 | 1 | 1 |
| 机械 | 1 | 1 | 1 |
| 医药 | 0.8 | 0.8 | 0.8 |
| 冶金 | 1.2 | 1.2 | 1.2 |
| 纺织 | 1.2 | 1 | 1 |
| 建材 | 1 | 0.8 | 0.8 |
| 有色 | 1 | 1.4 | 1.4 |
| 石化 | 2 | 1.2 | 1.2 |
说明:
1.企业填报数据表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2.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认定时,将视情况参考行业系数。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认定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附件4
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产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领域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6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模板)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
我单位承诺:此次申报20XX年度南通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如有虚假、隐瞒、变造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20X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