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山区县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宁德市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山海协作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海协作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运营管理,推动山区县优质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协同与资源高效配置,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驻准入、正面清单与禁入情形
第二条入驻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山区存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2.山区招引企业:由山区县对外招商引资落地的市域外企业,且承诺自入驻之日起1年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入驻企业正面清单
重点引进契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的市场主体,优先支持以下类型企业入驻:
1.现代农业类:从事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如食用菌、中药材、茶产业等)、冷链物流等涉农企业;
2.新兴产业类: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经济等领域企业;
3.现代服务业类:发展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商务咨询、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文旅康养类:深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市场主体;
5.科创主体类: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创新创业平台;
6.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入驻:
1.已在宁德市中心城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
2.近3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
3.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
4.刻意隐瞒经营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
5.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禁止入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山区县职责
第五条各山区县应当分别确定1个县直部门作为牵头部门、1家县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单位,统筹负责本区域企业入驻、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入驻管理:摸排梳理辖区企业入驻需求(含招引的市域外企业),负责入驻企业资质初审、材料报送,把好入驻关口;
2.场地管理:统一向市交投集团承租办公场地,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规范场地使用管理;
3.指标对接:配合统计、税务等部门,做好经济指标、税收数据整理归集、报送对接等工作;
4.服务保障: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数据统计、产学研对接等综合服务,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5.退出管理:对不符合运营要求的企业,按规定开展清退提醒、督促搬迁、回收场地等工作。
第四章奖补及租金政策
第六条市发改委结合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对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山区县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补,奖补资金从市级山海协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七条创新中心办公场地由各山区县运营单位与市交投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办公用房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由各承租单位按实际租赁面积分摊承担。
第五章企业退出机制
第八条入驻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无偿腾退场地、退出创新中心,由山区县运营单位收回办公用房并重新统筹安排:
1.入驻满12个月仍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2.擅自转租、转借、分割出租创新中心场地的;
3.利用创新中心场地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入驻的情形。
第九条退出流程
1.山区县运营单位提前30日向企业发出书面清退通知,明确搬迁时限及相关要求;
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物品搬迁、费用结清、场地复原等工作;
3.逾期拒不腾退的,由山区县运营单位对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六章指标归属与材料报送
第十条创新中心入驻企业产生的经济指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宁政办规〔2026〕2号)执行,原则上全额归属对应山区县(飞出地)。若入驻创新中心企业享受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兑现的各项优惠政策,则企业产生的相关经济指标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山区县(“飞出地”)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入地”)按5:5比例划分。
第十一条各山区县牵头部门、运营单位需每年向市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报告、入驻企业经营数据、企业退出情况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可根据创新中心实际运营情况、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后由市发改委统筹备案后印发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至2027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市后续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