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规范全市农业领域应对低温冻害、洪涝、风雹、干旱、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推动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有序化、高效化、科学化运行,全面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最大程度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及损失,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桂农厅发〔2025〕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22﹞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23﹞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桂农厅发〔2025〕6号)、《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南宁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南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大宗农产品销售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全域,主要用于低温冻害、洪涝、风雹、干旱、台风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处置与灾后农业复产工作。

对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植物病虫鼠害、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以及渔业领域防台风等专项工作,按对应专项应急预案执行,不纳入本预案管理范畴。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灾减灾。将灾害预防置于首位,通过科学规划、风险普查等前端措施,降低灾害发生概率。建立“预防-抗灾-救灾”全链条响应:预防阶段加强监测预警、科普教育;抗灾阶段提升物资储备能力;救灾阶段优化应急调度流程,使常态化预防与紧急化抗救无缝衔接。

  生命至上,安全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将其贯穿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全过程,全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统一指挥,分级履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系统构建责任明晰的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职责分工,确保农业灾害抢救与生产恢复工作有序推进。

协同联动,高效响应。强化部门(单位)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工作格局。提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等应急储备,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响应机制,科学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加快农业生产恢复进程。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全市防御农业自然灾害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组长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安全生产、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市场与信息化科、科学技术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种业管理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管理科、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农田建设管理科、帮扶科、乡村建设促进科,以及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保护站、农业技术推广站、蚕业站、土壤肥料工作站、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等科室(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种植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局领导兼任。成员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市场与信息化科、科技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种业管理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管理科、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农田建设管理科、帮扶科、乡村建设促进科,以及南宁市农业生态和耕地质量保护中心、农业信息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保护站、农业技术推广站、蚕业站、土壤肥料工作站、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等科室(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未启动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预防预警、风险隐患排查、物资机具储备、灾情调度核查和指导灾后恢复生产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地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协调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或解除应急响应的决定。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灾后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等农资的调剂管理工作;向农业农村厅申请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补助经费等。

  (三)农业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及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筹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等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处理农业抗灾救灾相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单位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发布农业防灾减灾工作信息;组织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带班值班工作。

  种植业管理科:负责牵头收集、整理和报告种植业受灾情况。根据自然灾害发展情况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急等级,提出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协调种植业防灾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开展抗灾救灾指导工作;提出种植业救灾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制定种植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组织、指导种植业灾后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提出种植业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议。

  畜牧兽医科:负责牵头收集、整理和报告畜牧业受灾情况;根据自然灾害发展情况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急等级,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协调畜牧业防灾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开展抗灾救灾指导工作;提出畜牧业救灾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制定畜牧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组织、指导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提出畜牧业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议;收集、整理、报告灾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

  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牵头收集、整理和报告渔业受灾情况;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提出渔业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指导渔业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因灾死亡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受灾地区落实清塘、消毒、疫病监测等防疫措施;组织指导渔业、渔船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各业务科室争取、落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提升农业抗灾能力;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向上级争取、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组织提出市本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分解下达绩效任务;指导开展资金监督、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指导灾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市场与信息化科:负责调度、收集、反映重大自然灾害对蔬菜等农产品市场供应的影响,发布供求信息,开展产销对接,组织开展灾区鲜活农产品及生产资料的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

科学技术科:负责组织农业技术专家等开展灾后农业科技服务,提供农业生产救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对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监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种业管理科:负责配合自治区组织协调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调配工作。

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受毁农田设施建设;提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议。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乡村建设促进科: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农村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指导受灾地区村庄环境整治、村容村貌恢复。

  帮扶科: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预警信息数据比对,并及时组织开展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排查。对因灾导致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急需帮扶的,经村申报、乡确认后,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先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第一时间实施帮扶。

市农业生态和耕地质量保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沼气领域防汛抗旱、抢险、抢修抗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核查、汇总工作,为种植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提供依据。及时发布农业气象信息、应急响应信息等。

  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抢修工程急用农业机械的调配,做好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水果技术指导站:负责做好水果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植保站:负责指导提供灾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指导灾后种植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灾后农作物应急。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做好粮食、食用菌等农作物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损毁农田复耕;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蚕业站:负责做好桑蚕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指导受灾和复产农作物肥水管理;配合指导损毁农田复耕;协调复产粉料等生产资料的供应;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指导养殖户科学防病治病,合理使用兽药、渔药,做好因灾死亡畜禽、死鱼等的无害化处理;提供相应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技术措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出畜牧业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措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受灾地区落实疫病监测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清洗消毒、紧急免疫、平时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检疫等动物防疫措施,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供应。

  (五)防灾救灾工作组职责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重大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工作组。工作组从局属相关科室、场站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工作组职责是深入一线查勘灾情,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科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意见和建议。根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受灾情况,研究制定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措施,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在应急响应期间,防灾救灾工作组随时待命,成员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出现紧急情况时,工作组成员必须在接到集结命令后2小时内到达指定集合地点,工作组成员严格服从组长的统一指挥,细化责任,明确分工,严格防灾救灾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地实际设立重大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工作组。

  三、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防准备工作

  1.预案准备。督促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修订完善农业防灾减灾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防灾减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

  2.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贮备必要的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畜禽种苗、水产苗种、饲料、兽药、疫苗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储备和供应。

  3.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指导群众及时检查疏浚排水渠、及时打捞转移养殖水产品。风暴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加牢加固畜禽栏舍和水产养殖设施。洪涝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转移畜禽到安全的地方。持续干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时,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低温冻害等灾害时,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等相应防范措施。

4.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集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聚焦农田建设、畜禽棚圈、水产养殖设施、生产用房、农村沼气、渔业船舶等,常态化、动态化开展灾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对能够整改到位的采取“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限期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整改的,落实好责任人和应急预防措施。

5.督查检查。建立健全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督查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自然灾害防御的准备、落实等方面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与气象、水利、应急、民政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关注气象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密切关注灾情动态,科学研判影响。以文件、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农民、合作社、企业。预警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类型,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灾情等,滚动更新传递预警信息。组织相关单位会商研判防灾减灾形势,及时报告研判成果。组织相关责任人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影响发生范围、强度和农业受灾面积、损失情况等,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4个等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的农业农村局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农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及本预案明确的条件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参加会商人员由局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管理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局种植业管理科牵头主持会商,报请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I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后作出决定。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变更或终止,I级、Ⅱ级响应的变更或终止和Ⅲ级响应的升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决定;Ⅲ级响应降级或终止、Ⅳ级响应升级为Ⅲ级或终止,由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管理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并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根据灾害发生趋势和对农业生产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终止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主要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以上小于10%,且绝收面积占受灾农作物面积的10%以上;或主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万亩。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视情启动。

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③当南宁市应急局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宣布启动台风、洪涝、干旱、地震、气象、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根据我市农业实际受灾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农业自然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时,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响应文件,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场站按照职责抓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部署相关县(市、区)做好灾害防御及农作物紧急抢收、水产品捕捞上市或转移等有关工作。提前落实好工作组成员,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加强灾情调度和防灾减灾、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根据情况按规定上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通报有关部门。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主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全市当季主要农作物的10%以上小于15%。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的,视情启动。

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③当南宁市应急局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宣布启动台风、洪涝、干旱、地震、气象、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时,应根据我市农业实际受灾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农业自然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启动响应文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报请组长同意后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值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①主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全市当季主要农作物的15%以上小于2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75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视情启动。

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③当南宁市应急局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宣布启动台风、洪涝、干旱、地震、气象、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时,应根据我市农业实际受灾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农业自然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启动响应文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请组长同意后作出工作部署。根据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需要,组建工作专班,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合力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领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挥,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根据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需要,商请市财政局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提出分配建议。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协调解决种子种苗、水产苗种,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情况报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值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副组长带班值班。

  4.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①主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全市当季主要农作物的20%以上。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达15000万元以上的,视情启动。

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I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③当南宁市应急局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宣布启动台风、洪涝、干旱、地震、气象、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I级应急响应时,应根据我市农业实际受灾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农业自然灾害I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副组长及各成员参加。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启动应急响应的文件,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按职责抓好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赴灾害现场靠前指挥,指导开展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问题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二)预警和信息报告

  1.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通过南宁市农业信息网的应急公告栏发布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必要时印发正式预警通知到相关县(市、区)。

(1)收到南宁市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2)当接到台风即将登陆或者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干旱等渐进性自然灾害趋重。

(4)季节性水生动物疫病爆发。

  (5)其他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2.信息报告

  (1)实行分级上报。所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类型、时间、区域和受灾农作物种类、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行业的受灾情况,设施农业损毁情况,农作物受灾变现、影响程度分析、农业经济损失大小、灾情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方面。

(2)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通过广西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系统逐级向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行文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一般性种植业自然灾害信息,通过广西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系统逐级上报。一般性渔业生产灾情,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逐级往上报送。一般性畜牧业生产灾情,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逐级上报。

(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按规定时间补报详情。在启动本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实行农业受灾情况等“每日一报、突发即报”制度。

  (三)后期处置

  1.加强与水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修复塘基、堤坝,池塘清淤和消毒,抢整、修复损毁农田、畜禽栏舍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检修各种受损的机械及养殖设备。加强产销衔接,保障水电供应,帮助恢复生产。

  2.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发展"短平快"项目。督促、帮助、指导受灾的水产养殖户及时补放水产苗种。指导畜牧业养殖户和水产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调剂、调拨组织区域间种子、水产苗种、畜禽种苗、化肥、农药、地膜、饲料、兽药、疫苗等各种生产资料。

  4.积极与金融、保险机构对接,落实灾后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对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影响严重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申请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补助经费。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优先保证救灾资金的落实。

  (二)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高发时段,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需做好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物资数量充足。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需优先保障抗灾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需强化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构建,确保信息传递纵向贯通,实现灾害的早期预警、及时发现与快速响应。同时,要加大通信设施建设及维护力度,保障手机、电话、网络等信息传输渠道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始终保持畅通,对灾情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为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筑牢信息基础。

  (四)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需明确专人负责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开展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培训与宣传。要定期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应急培训工作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要联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的应急安全意识与灾害处置能力。

  (五)时效保障

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各种与应急有关的文件、通知、信息等,应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办理。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植业特指粮、油、糖、果、菜、茶桑等农作物的生产,不包含林木和花卉等。渔业特指养殖、捕捞生产行为及其辅助设施设备。

  本预案中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6月24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南宁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南农局发〔2025〕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