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升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实施效能,根据《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nxkjt_gc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信函方式请寄送至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规划与财务处(邮编:750001),信封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5032599。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升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实施效能,根据《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坚持“四个面向”,重点支持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新技术集成创新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跨区域协同创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由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自治区技术研发计划资金统筹支持,纳入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发布项目指南;

(二)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可作为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推荐,对推荐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配合开展被推荐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主要职责:

(一)及时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任务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研发任务和目标,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二)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健全科研、财务、诚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项目组织审核,科学设置任务目标,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项目与预算相匹配,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

(四)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统计等制度,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履约完成目标任务,规范项目经费使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期如实填写项目年度报告、验收报告等,并对项目实施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推动成果转化。

第八条 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履行保密责任;

(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做好项目管理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

(四)接受科技厅指导、监督和评估检查。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九条 科技厅组织科技界、产业界、用户多方参与,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等。

第十条 项目征集方式。分类采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组织征集。

(一)竞争择优。适用于技术路线多元、创新主体广泛、目标清晰的常规项目。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择优立项支持。

(二)定向委托。适用于优势单位突出、应用需求急迫,或涉密不宜公开竞争的项目,委托符合条件的优势单位承担。

(三)揭榜挂帅。适用于制约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技术难题,以及公益性事业、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通过发布榜单公开征集科研团队和技术解决方案,择优立项支持。

(四)赛马制。适用于战略意义重大、攻关时限紧急的项目,择优遴选2—3家优势团队同步攻关,根据里程碑节点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任务团队和后续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方式分为“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类。

第十二条 前引导项目,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

(一)重大项目:紧扣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破解系统性技术瓶颈,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重点项目:聚焦细分领域重点技术需求,解决单一环节短板,支撑区域特色产业升级和民生事业进步,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三)一般项目:围绕区域一般性技术需求,解决一般性创新应用问题,推进现有技术优化和局部应用验证,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企业牵头的前引导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预算70%。氢能、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新兴未来产业领域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总预算60%,具体标准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跨省区合作项目,原则上财政资金拨付区外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十三条 后支持项目。由企业投入资金自主立项、单独建账核算,实施完成且取得较高水平科技成果的研发项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产出成果通过综合评价的,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总额30%、最高10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不再进行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运营1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具备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期主持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含2项)(包括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技术研发项目同期只能主持1项。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同期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数(同上)不超过5项。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和科研违规失信处罚影响期内,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通过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涉密项目线下申报)。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申报条件、查新、安全、环保、科技伦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推荐。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等。

第十八条 评审论证。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重大、重点项目采用通讯评审、会议复审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采用通讯评审方式进行。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核查。对通过评审论证的前引导项目,科技厅开展实施主体核查赋分,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具备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

科技厅综合考虑评审论证结果、实施主体核查、年度重点任务、专项经费预算等因素,择优提出拟立项项目,按程序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公示期间有异议,科技厅组织复议,复议结论及时反馈异议提出人、项目推荐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签订合同(任务书),或在签订合同(任务书)阶段调整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重大事项的,予以撤销立项,财政资金全额收回,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签订工作。

第五章 前引导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报告,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实施周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科技厅审批后执行。

除重大事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

(一)对项目执行期内已勤勉尽责,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确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核查同意后报科技厅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科技厅批复后执行。因企业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作为项目后续处理依据。

(二)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科技厅会同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收回等事项,经科技厅核实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前引导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负责组织完成课题验收。未按期申请验收的,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后,进行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科研失信及违规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须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期满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科技厅审批后执行,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结论。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资金支出规范合理,结论为合格。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合同(任务)书任务目标未完成,经验收专家组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费使用合理的;无合理正当理由,财政专项资金执行率或自筹经费到位率低于70%的,结论为结题。

(三)无合理正当理由,项目合同(任务)书任务目标未完成,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违规行为;

2.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

3.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审批。

4.验收项目视情况需整改,由验收专家组出具整改意见,给予6个月整改期,到期未完成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合格,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的,结余资金收回。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科技厅根据验收意见,进行资金追缴、科研失信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管理。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直接登记为自治区科技成果。

(一)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规程、标准、样品等研究成果应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研发项目资助”等字样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作为验收评价的依据。

(二)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全过程监督评

估。依据相关监督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全面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及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规范》(宁科办字〔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