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水平,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nxkjt_gc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信函方式请寄送至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规划与财务处(邮编:750001),信封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503259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依托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诚信监督”的原则,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企业、科创平台(基地)、科技人才团队等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涉及的评审论证事项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宁夏科技发展战略与信息研究所负责专家库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论证工作。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论证事项,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4.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情况。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研究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骨干、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财务专家。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具有财经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资质的财务、审计专职人员。在自治区级行政单位从事预算管理、财务内控管理及审计等工作,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专业人员。在银行、证券、保险、股权、信托、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财务审核能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专家。熟悉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及创新创业实践经验,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行业研究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或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职级。

4.其他专家。在法律、金融、经济等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银行信贷及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技术交易、科普、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定向推荐、交换共享3种方式入库。

(一)公开征集。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人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及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函。

(二)定向推荐。由科技厅向相关专业人才聚集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发出定向推荐需求,由相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本人在线填报个人信息。

(三)交换共享。与区内外相关专家库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区内外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六条采取公开征集、定向推荐方式征集的专家,经科技厅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入库。

第七条  专家每年应对在库信息进行确认,在线更新个人信息。超1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填报入库信息弄虚作假;

(二)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三)违规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抄袭、剽窃评审对象送评材料、研究方案或技术成果;

(五)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或向被评审单位、个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六)游说其他专家及管理人员,造成不良影响;

(七)出具虚假结论,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

(八)出现其它科研失信、违规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行为;

(九)专家资格冻结超1年仍未更新在库信息,或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连续2次为“不合格”的。

(十)因健康、年龄以及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完善专家培训机制,加强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培训。

第三章在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

(二)根据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咨询等活动;

(四)检举评审、咨询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相关培训,主动学习掌握科研诚信、政策法规、评审规则等,签订诚信承诺书;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平、客观地给出评审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终身负责;

(三)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论证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四)严守工作纪律,对评审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严格保密;

(五)保证专家在库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接受科技厅及专家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企业、科创平台(基地)、科技人才团队等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涉及的评审论证事项所需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单位选取专家,应根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等要求。在库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论证事项需求,专家使用单位确需使用库外专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根据评审论证事项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精准匹配专家。

(二)轮换原则。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专家轮换,控制专家参加同类事项会议评审论证次数。

(三)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候选专家: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且尚在执行期内;

4.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5.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6.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分为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一)随机抽取。适用于通讯评审,由专家使用单位提出评审方案,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并发送预约通知。在设定时间内确认专家数量不足的,按照设定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二)择优选取。适用于会议、现场评审论证等,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评审论证工作实际要求,从专家库中择优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评审方案,控制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知悉范围,不得泄漏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

第十七条  科技厅系统以外单位申请使用专家库,应向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发生泄露专家个人信息、拖欠专家咨询费、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或其他影响专家库使用等情形,应暂停专家库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要求,评审论证事项完成后,由专家使用单位及时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履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使用和调整出库的重要参考。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反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出具有明显主观倾向、歧视性评审意见等情形。

(二)是否存在无故缺席评审活动、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参加评审活动、干扰评审活动正常秩序或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等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单位发现在库专家存在科研失信、违规等行为,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科技厅内设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专家库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账号下的操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以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三)通过“打招呼”“走关系”对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的。

(四)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