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第三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我们会同市财政局牵头拟草了《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何意见建议,请于10月8日17:00前书面反馈至市商务局。

地址:八里湖大道166号东附楼九江市商务局A423办公室

联系方式:8111578

附件:1.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商务局

2026年9月8日

附件1

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九江市成功获批全国第三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为顺利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九江特色经验和典型示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亲临九江重要讲话精神,牢牢锚定“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战略定位,以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和商贸中心”为核心支撑,以“对内对外双向开放门户”为功能导向,充分发挥九江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优势,聚焦城乡商业网络升级、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强化数智供应链应用,加快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产业体系,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家新发展格局,融通大循环,畅通微循环,不断激发商贸流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九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紧扣“强枢纽、畅循环、促消费、惠民生”,努力把九江建设为活力更足、结构更优、发展更好、影响力更强的通江达海国际化综合性现代物流枢纽、驰名中外商文旅融合型区域商贸中心、国家现代产业链供应链创新示范区、国家应急保障体系流通保供重要基地和绿色消费与循环经济创新发展样板城市。力争通过三年试点建设,实现“一年强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大提升”。到2028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2000亿元,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突破10%,限额以上网上零售额达到121亿元。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优化农产品交易市场布局。以全市农产品资源与地域特色为基础,合理确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中心城区重点推动农产品批发、冷链交易骨干市场等改造升级。在县域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提升一批服务终端消费的农贸市场。形成“骨干市场+区域市场+农贸市场”错位衔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

2.支持骨干市场高水平发展。推动各类批发市场实施数智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升级,建立质量检测、质量追溯、电子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等系统。引导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配套完善加工配送、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金融服务、检验检测等设施。支持制造业主导产业相配套的产品交易市场拓展高端类、定制类等业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

3.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支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农贸市场设施建设。持续推动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县乡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冷藏冷冻、检验检测、电子结算等设施设备。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示范工程”,配备智慧化溯源电子秤、大数据信息展示屏、智能化支付、农残检测仪等设施设备,配备智慧化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4.完善区域冷链物流网络体系。按照“产(销)地+中心深加工+区域物流集散”产业布局,重点支持城东区域冷库改造升级,加强干线冷链运输资源整合,打造服务九江、辐射周边的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健全农产品冷链流通服务体系,围绕茶叶、虾蟹、大米等特色农产品,发展“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生鲜电商+冷链物流”,提升农产品跨季销售附加值。重点支持小龙虾、大闸蟹、柑橘、茶叶等优势农产品完善产地预冷、冷链保鲜、冷链销售、运输储存等设施建设。面向长江中游生鲜冷链消费市场,依托交通区位和进境肉类口岸优势,发展“冷链物流+交易平台”,做大肉类进口、加工、分销等功能。农产品输出重点县区因地制宜推动销地冷链集配中心、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优质农产品田头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5.提高物流配送通行便利化。在保障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在中心城区及县城重点商圈、大型商贸流通设施、农贸市场周边精准划设物流配送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允许非高峰时段装卸作业。鼓励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实行错峰配送、夜间配送,合理避开出行高峰时段,对确需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通行的物流配送车辆,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优先办理通行证件,按照核定路线、时段通行,轻(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限行。支持推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在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商圈周边配套能源补给设施。适当增加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和临时停靠点设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商务局)

6.发展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充分发挥通江达海区位优势,加快推动区域航运中心建设,聚力打造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推动九江港扩能升级、“一港五区”扩大开放,夯实集疏运体系基础,增强江海直达和多式联运能力。大力发展口岸经济,提高进境商品通关便利化和物流高效化水平。积极培育进境水果、进境肉类、进境粮食等跨境贸易企业,支持重点航运物流和口岸经济企业建设智能供应链与内外贸一体化分销体系。重点推动长江中游区域性集装箱物流集散转运中心和现代智慧物流多式联运平台建设,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港口航运局、市商务局)

7.提高物流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巩固和扩大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成果,持续推广1200×1000mm标准托盘、600×400mm周转箱等单元化物流普及运用及标准化物流器具循环共用。在快消品、农副产品、电商、药品等领域推广带托运输、带托装卸、带托仓储。重点支持高标准仓库、智慧立体仓储设施建设,运用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机器人、无人驾驶货车、智能快件箱等智能化装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8.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保供水平。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与设施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安全、卫生、防疫、防汛等设备。加大冷链设施投入,配备预冷、分拣、加工、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全程的冷链物流体系。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农产品流向、流量、库存、交易、价格等信息的实时监测。加强产销对接,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大型商超签订长期稳定供应合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市市场监管局)

9.提升骨干仓储配送能力。按照“平战结合,平急两用”和市场化原则,依托现有重点物流园区,在城东、城南、城西和各县域城区交通便利区域布局建设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物流仓配中转中心。组建流通保供应急物流车队,实现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强化跨区域调配能力。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整合提升存量基础设施,完善门店前置仓、冷链设施建设,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和防灾防汛物资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10.强化保供末端网络网点建设。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便利店、零售药店等改造和新建末端设施设备,配备可共享的保鲜柜、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提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综合服务功能和末端配送效率。加强消费终端网点信息化建设,采用智能化库存管理系统。推动即时零售线上服务平台升级,优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和“物流到家”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1.健全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控体系。健全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生鲜蔬菜、猪肉、牛肉、禽肉、蛋品、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全面落实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与调控管理,稳定市场价格。鼓励将更多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商品门类纳入保供名单,推动企业提高储备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12.建立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平台。打造九江市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保供企业与平台数据对接,对流通保供主体、品类、储备、调控进行一站式管理。通过回流商务部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平台数据,对接本地跨部门监管数据,汇聚农产品批发市场、骨干仓储配送企业、销售终端网络网点等上报数据,为储备调控、应急调度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13.完善商务领域“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在保障城市及周边地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同时,积极融入国家或区域性生活必需品应急响应体系。在中心城区规划布局生活必需品交易备用场地;在近郊县区布局综合服务型城郊大仓基地;在远郊县区布局若干其他类型城郊大仓基地。增配常温存储、冷藏冷冻、分拨配送、流通加工等基本功能,提升平急转换功能。运用智能仓储、自动分拣、自动搬运等系统,引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4.强化规划统筹引领。积极推动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紧密衔接,全面统筹县域商业设施建设用地。科学合理规划商业设施用地规模与分布,着力构建规模适宜、层次清晰、业态多元、功能完善的县域商业网点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15.健全县乡村商业体系。夯实县域商业发展基础,盘活存量商业设施,引导商业街、步行街、美食街等改造提升,打造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完善“一老一小”养老托幼、家政、维修等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培育县域商贸市场主体,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进入下沉市场,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扩大优质优价商品供应。加快推动商文旅体健融合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与文旅、体育、康养、农业、民俗节庆、城市经典等深度融合,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文旅局、市体育局)

16.补齐乡镇商业设施短板。建设和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乡镇特色大集,完善陈列展示、结算支付、应急管理、消防监控等设施,拓展餐饮、休闲、娱乐及农村居民服务等功能。改造提升现有乡镇商场超市、夫妻店、小卖部、农家店等农村传统商业网点,盘活邮政、快递、电商服务站、助农服务中心、农村客运站点等末端网点资源,发挥“一网多用”“一点多能”作用,延伸农村乡镇和村级商贸流通服务,提升农村消费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

17.建设城乡高效物流配送体系。按照“市分拨、县集配、乡中转、村快递”总体思路,推动建设城乡高效物流配送体系。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服务全市、辐射周边的区域性商贸物流集散中心。有序引导中心城区快消品物流配送、区域性快递物流分拨、零担物流中心、公共仓储中心、商品集散交易等功能集成发展。各县(市、区)加快规划建设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为核心、以乡镇和村级物流配送服务网点为基础、以骨干商贸物流企业为龙头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城乡商贸物流统仓共配体系。深入推进邮快合作和客货邮融合发展,高效贯通县域商贸物流与快递物流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供销联社、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18.推动县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商贸设施智能化改造,重点改造提升县城以上城市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增设餐饮休闲、便民服务、社区康养等功能区,打造“购物+服务”一体化消费场景。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实现连锁化经营和数智化升级发展。深化数商赋能,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商贸服务、生产加工、智能制造等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实体企业加速触网转型。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园区),培育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电商品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9.建立骨干企业阶梯扶优培强机制。壮大商贸流通市场主体,鼓励本土零售龙头企业发展数智供应链。积极培育电商企业和本地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发展,持续拓展与头部电商平台合作领域。推动商贸物流提档升级。培育会展、餐饮、家政等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浔菜师傅工程”三年行动,持续推进浔菜扩规模、提品质、筑品牌。培育中小微商贸企业发展,建立“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梯次培育体系,鼓励中小微企业靠大联强,发挥与大型龙头企业功能互补和配套服务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0.加快传统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批发企业和交易市场服务转型,发展品牌联盟和联合采购平台,向生产和零售环节延伸服务。重点支持专业批发市场引入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搭建线上交易平台。加快流通数智化转型,支持本地零售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探索无人零售、智慧导购、虚拟体验等新型零售模式。支持传统零售与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电商企业深度融合,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大力引进首店经济、首发经济,聚焦重点城市商圈,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等业态开展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品质提升,支持打造精品演艺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

21.打造现代供应链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向供应链综合服务转型,整合采购、分销、仓储、配送等环节。重点打造全链条协同供应链平台,实现从传统贸易商向供应链服务商的角色转变。扶持壮大一批数智供应链应用型企业,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加强供应链数智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促进供需精准匹配。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与战略合作。支持供应链跨界融合,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22.加大骨干企业政策引导。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流通企业品牌化发展,加大对流通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称号。支持引导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扩大老字号企业发展规模。积极举办产销对接会,通过农超对接、产业链对接、展销会、博览会等形式拓宽企业产品展示渠道。大力推动产学研融合示范创建,推动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与高校、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合作。推广“信易贷”平台,积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3.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进城市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规划建设,引入自动化分拣机器人、大型压缩打包机、智能拆解流水线等机械化、智能化设备。在县城及规模较大的集镇,打造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末端推动“固定站点+流动回收车+便民代回收点”回收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以车代库”、智能回收、积分兑换等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在人员集中的公共机构、公共场所投放智能回收机,建立绿色分类回收体系。积极探索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纳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两网融合”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24.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鼓励本地家具、家电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引入智能仓储管理系统,配备自动存取货、智能回收分拣流水线、金属破碎分选一体机等先进装备。重点培育一批龙头回收企业向废旧家电拆解等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构建集回收、运输、分拣、拆解、再利用于一体的全链条服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县域中小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站点,统一服务标准与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对接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入驻,针对废玻璃、废旧纺织品等再生利用薄弱领域制定精准招商目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城市管理局)

25.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鼓励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再生资源回收平台。建设社区智能回收终端设备。推动回收企业与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合作,在商场、超市设立废旧家电家具暂存点,构建“前端网点收集—集中仓储转运—专业分拣处理”高效回收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项目实施计划

试点期为期三年,即2026-2028年。具体工作进度安排为:

(一)启动筹备阶段(2026年6月—2026年9月)

结合商务部要求进一步优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试点项目和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遴选确定第三方试点项目评审服务和验收绩效服务机构,启动项目入库申报与推荐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9月—2028年8月)

组织项目入库评审并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开展项目建设调度督导和日常绩效监控。2028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试点项目实施,并提交项目验收。

(三)项目验收阶段(2027年3月—2028年9月)

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要求,及时对建设完成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通过”项目,及时依照相关程序拨付试点资金。202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项目验收和试点资金拨付工作。

(四)绩效评价阶段(2028年9月—2028年12月)

在项目主体全面完成自我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绩效评价城市自评工作,重点评估试点工作经济效益与示范效应。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及省级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整个试点工作进度、项目实施步骤等内容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区同步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工作和试点项目建设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各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二)强化项目监管。紧扣试点目标任务和发展需要,按照“试点项目化”要求,精心组织谋划和推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建设。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全流程规范。强化调度分析、跟踪服务和试点总结。引入第三方参与项目决策与监督,强化项目建设调度和动态跟踪,建立项目实施日常监控和进退库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

(三)严格资金管理。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试点资金,对纳入试点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周密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安全。建立项目交叉比对与查重联审机制,强化试点资金审计监督,严禁重复支持、资金拼盘和拆分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

(四)强化要素保障。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现代商贸流通领域社会投资。将流通保供、物流配送、农产品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流通领域民生项目的用地、供水、供电纳入重点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商贸流通及供应链融资等创新型产品。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便利化通行管理,简化便民惠企商事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探索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柔性执法和规范监管。加强商贸流通人才培养和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办(金融办)、九江金融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五)注重宣传推广。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附件2

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文件精神及《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是指九江市所辖范围内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有关政策要求,并经申请推荐,纳入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管理和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三)质效优先、安全规范

(四)集体决策、权责明晰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试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具体工作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协调调度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九江市商务局,具体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要求开展项目监管工作。

第六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1.牵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试点工作部署和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制定并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配套管理办法及推进措施;

2.负责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调查研究,指导各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开展现代商贸流通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推动和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调度等工作。

3.牵头开展组织项目入库评审、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建设督导、项目验收、试点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拟定试点资金使用安排,加强项目资金预(核)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4.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进一步优化商贸流通领域营商环境。

(二)市财政局

1.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并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跟踪项目推进进度情况,并视情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3.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预拨、核拨、结算等资金下达工作。

4.协调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和试点资金使用衔接,确保试点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三)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协调做好“赣企通”惠企平台保障,指导、监督试点资金兑付等环节的规范操作。依照职责权限参与试点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和交叉比对查重审核工作。

(四)市审计局

根据职责要求支持试点实施工作,做好试点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发改、工信、港口航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供销联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等部门

1.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现代商贸流通试点项目的摸底推荐、指导建设、调度督导等工作。

2.根据职责要求支持配合试点实施工作,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3.探索开展现代商贸流通领域柔性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

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建立项目推进机制,加强属地试点项目建设调度。

(七)县级商务、财政等部门

1.负责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和当地政府(或管委会)有关工作部署,具体抓好试点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和试点项目摸底储备、审核推荐、调度协调、督导检查、动态管理等工作。

2.督促指导属地试点项目实施主体高效、规范、可预期地推动项目实施,协调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和工作调度。

(八)专门工作机构

1.第三方试点项目评审与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由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主要协助做好试点政策培训、项目入库评审、全程绩效监控管理和项目日常督导及专业性咨询服务等工作。

2.第三方试点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验收绩效服务机构”):由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主要协助编制项目专业性验收工作方案和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体系,做好试点项目专业性验收、试点成效总结、试点绩效评价(城市自评)等。

第三章 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范围

第七条 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范围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工业消费品类等骨干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或升级改造(不含大宗货物、建材、汽车交易市场)。重点支持完善仓储、加工、包装、配送、冷链、交易结算、检验检测、污废处理等基础服务,以及交易数据监测分析、电子商务、电子统一结算等硬件设备购置和软件系统开发。

2.支持城乡标准化菜(农贸)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重点支持交易棚厅结构修缮加固、交易场区地面硬化、排污管网改造、检验检测及冷链仓储等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以及智能化显示屏、电子秤、客流商流监测、安防监控等设备购置使用。

3.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加工配送中心等冷链物流设施新建与升级改造。重点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完善清洗、烘干、分级、分拣、包装、配送等设施,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改造及作业设备设施购置。 

4.推动物流标准化智能化提升发展。重点支持商贸物流(含冷链)企业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物流标准托盘(1200mm×1000mm)、标准化周转箱(筐)、包装箱等物流载具使用,以及与物流标准化发展相适配的物流运输、装卸、仓储、配送设备升级,推广自动化立体仓库改造、智能货架、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机器人、无人配送车、智能快递柜等智慧物流设备应用。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支持纳入城乡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主体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设施。重点支持完善立体货架、自动传输、装卸提升、吊装搬运等设备,以及集货、储藏、理货、包装、分拣、装卸、运输等物流设施;配备检测检验、消毒消杀、防疫卫生、废弃物处理、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备。

2.支持流通保供企业建设或改造升级应急保供中心仓、仓储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应急保供基地,重点支持完善仓储、分拣、加工、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和防灾减灾物资设施。

3.支持连锁商超、品牌连锁店、连锁便利店、社区粮油菜店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消费终端网点升级改造,重点支持配备自提货架、智能快递柜、智能冷冻柜、自助售货机、移动冷库(冷箱)、前置仓(含冷链)等设备。

4.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点支持建设与改造升级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必需品交易备用场地以及重点县(市、区)城郊大仓基地设施,完善仓储分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冷冻冷藏、智能监控、检验检测等设备设施;支持市级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与指挥调度数字化平台建设,打通平台与流通保供企业、终端网点的数据对接,提高流通保供信息化水平和保供能力建设。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升级改造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乡镇特色大集等县域商业设施,重点支持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冷藏、陈列、拆零、打包、结算等设施设备,拓展社区电商、直播电商、居民服务等业态。

2.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中转站和村级服务网点。重点支持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打包、运输、配送、智能揽收取件等设施。

3.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改造提升县城服务网点和乡镇商贸设施。重点支持门店改造升级、商品品类扩充、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向综合服务型数智供应链转型。重点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业、批发零售业与商贸物流业融合,构建基于数智技术的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打造数智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整合采购、分销、仓储、配送等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升级,拓展品牌营销、展览展示、终端管理、信息化服务,以及为中小企业定制生产、集采集配及精准营销服务等。

2.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数智化提档升级。重点支持传统零售业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发展即时零售、直播电商、无人售货、智慧导购、虚拟体验等新业态;支持发展智慧商圈、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业态;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扩能升级和技术改造,扩大物流仓储规模,推广5G、物联网、区块链等数智化现代技术应用,发展共同配送和绿色物流。

3.支持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县区公共电商直播间建设和设备设施购置,围绕羽绒服装、虾蟹水产、电子电器、绿色农产品、文旅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电商产业园区、特色电商平台建设与改造升级。

4.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老字号品牌传承、创新与转型升级,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标准化水平;推动浔菜创新发展,支持特色餐饮品牌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等在九江市的大型商贸流通服务设施、连锁经营网点改造升级,支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现代化流通方式应用、经营管理模式创新、首店经济的场景建设与改造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等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其他包含家具家电等业务的综合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升级,完善机械化智能化分拣设备、生产线配套设备、规模打包、物流服务等配套设备;

2.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重点支持大型家电家具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家具中转站点、末端网点(含智能回收箱),完善堆码、分拣、打包、运输等设备;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纳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两网融合”建设。

3.支持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重点支持以车代库等“小、灵、快”回收模式发展,配置专业流动回收车辆;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创新智能回收模式,完善社区智能终端和扫码投递、计费结算等设备和小程序、APP等软件开发;支持商场超市设立废旧家电家具回收暂存点,购置专业设施设备。

第四章 项目入库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的项目应纳入试点项目库,并接受项目全程监控管理。未通过项目入库评审的项目不列入试点支持对象范围。

第九条 项目入库批次安排。2026年内组织首批项目入库评审工作,此后结合在库项目建设、验收和试点资金使用情况按批次组织补充项目入库评审,但每年补充项目入库批次不超过2批次,试点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再组织项目入库评审。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商务、财政等部门,以及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摸底和项目入库推荐工作。项目申报主体向当地县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入库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企业或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所申报的项目建设地应位于试点区域所辖范围内;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具备承担实施项目的法定基本条件,项目建设有清晰的实施规划、推进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来源及投资计划。

(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已完成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环评等许可手续,并在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完成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场地明确,建设内容具体清晰,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支持方向,且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的项目建设有效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五)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5年1月1日,并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期间竣工投运。未开工项目承诺项目入库后60天内正式启动项目实施。

(六)项目在近三年内未享受过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政策,不存在刻意拆分、拼盘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

(二)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总体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分项实施举措、项目总投入及分项投入情况、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效益分析及预期成效、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有关立项审批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立项、规划、环保、消防、城市管理、土地、建设、项目备案号等文件复印件,按照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四)项目建设选址的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提供有效产权证明或国有土地出让证明;租赁场地的,应提供剩余租期不少于五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有效产权证明或土地出让证明等);

(五)项目申报主体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法应当取得的注册登记证明、纳税证明、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有效征信证明等;

(六)申报项目合规申报承诺书。承诺书应充分载明所申报项目不存在刻意拆分项目、资金拼盘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投资建设内容重复多头申报财政性资金奖励支持情况,以及项目近三年内未享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如存在虚假材料、虚报投资、重复支持情况,依法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正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的项目应明确说明相关情况,并及时通报资金申请进展。项目分期建设的,应明确说明分期建设情况、资金申请情况及获得上述扶持情况。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入库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申报主体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照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科学谋划项目,编制完整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主体未在九江市注册登记的可向项目建设选址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报送至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项目推荐情况。

(三)项目评审。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形成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申报项目清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审慎”和“好中选优,优强为先”的原则,组织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通过资料审阅、现场勘查、企业答辩、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形成项目入库评审意见和项目入库建议名单。

(四)联审会商。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行政审批、审计、发改、工信、港口航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供销联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试点项目交叉比对、政策查重和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研究会商,形成批次项目入库公示名单。

(五)入库公示。在九江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收集汇总公示期内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做核实调查,形成项目入库名单送审稿。

(六)确定入库。报经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入库名单(按批次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运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展情况,总投资计划、投资明细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预期成效,项目实施条件和要素保障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推进措施等。

(五)项目建设内容与试点政策支持方向的一致性;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备案。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入库评审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后并报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作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依据,不得擅自变更或选择性执行。

第十六条 在库备案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内容变更调整,应提前30日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转报书面申请,经第三方试点项目评审与咨询服务机构专业评审后,报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同意并备案,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变更后的项目内容执行。未经研究同意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退库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主体单位主动要求退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向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经研究同意后上报至上级商务部门备案。在项目入库资格存续期间,经当地商务等部门监督发现或社会举报查实,项目进度明显滞后,甚至已实质性终止实施,或项目实施已明显严重偏离试点方向,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向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经市级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同意,劝其退库或撤销其入库资格,并上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退库项目如已获预拨试点资金,由所在地商务、财政等部门于60个工作日内全额追回,暂时难以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先行垫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入库资格并追回已预拨试点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因故主动申请退库,并经批准同意的;

(二)采用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项目入库资格,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三)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同一项目或同一投资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方向支持的;

(五)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严重偏离试点支持方向的;

(六)项目已实质性终止实施或实施进度明显滞后,无法按期完成的;

(七)项目申报主体及其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

第十九条 项目库动态调整。市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在库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和试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对触发前款之规定的项目,及时作退库处理;对申请新增入库,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经县区审核推荐的项目,可评审调增入库,但试点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再受理新增入库申请。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及完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可视情向前延伸至2025年1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应在项目批准入库后60日内启动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有效投资核算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技术规范、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进度安排、预期成效及管理要求等推进项目实施。入库前已启动实施的,应按照入库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优化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如实、客观、准确报送项目建设调度信息和日常监控信息,及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要求,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建设指导和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情况。如有必要,可邀请部分行业专家参与项目指导。对投资量大、建设内容多、牵涉面较广的综合性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建立重点项目帮扶机制。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全程绩效监控管理,全面掌握在库项目合规建设推进情况,及时反馈绩效监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调度机制。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加强对在库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如有必要,可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或视频调度。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项目调度和跟踪督导,准确掌握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有项目异常情况,及时向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规范试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监管。项目实施主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对试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规范登记入账,切实履行资产保有、管护、运营主体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项目实施主体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试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归项目实施主体企业,但应承诺在试点期届满后3年内不得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安排。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组织分批次验收,具体时间安排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验收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已全部投入完成并运营;

(二)项目竣工验收各项法定手续已完成,并达标通过;

(三)项目建设进度与投资进度保持同步,项目投资的工程款、设备及软件采购款、农民工工资、法定税费等应付款项已结清,并完整获取全部投入的财务凭证,账目规范、清晰;

(四)项目申报主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完成项目建设投资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清晰反映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情况。

(五)项目实施内容所涉及的设备设施采购、工程施工、软件研发、新技术应用等投资应遵循节约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不高于现行市场合理价格水平。涉及数字化及知识产权类项目,其软件部分须符合《软件工程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36964-2018)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材料:

(一)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按项目建设内容分项阐述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总投入及分项明细情况、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情况、预拨试点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效益分析、试点经验探索提炼、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优化措施等)。

(三)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带有赋码备案)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账务往来凭证等的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份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类项目或建设内容的,应提供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工程招投标合同、监理过程材料、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市场询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相关备案表;涉及软硬件设备设施购置类项目或建设内容的,应提供采购合作协议、交付凭证、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书、软件平台相关核准证明。

(五)项目实景图片,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建设或改造工程现场、购置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软件平台研发后台截图等完成图片及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等,所有图片均为未经技术处理的真彩数码原图。

(六)项目目标完成及成效达成的测算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项目实施主体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独立法人注册证明、流通或生产许可证明、最新纳税证明、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有效征信证明等,依照有关法规无需办理相关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项目实施合规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严格落实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有关要求,依法合规,管理规范,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合同纠纷,未发生投资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保证试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试点期满后3年内不得转让(含出售、出租、转借或变换用途)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遵循如下流程:

(一)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U盘,一式三份);

(二)县级初审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对符合项目验收规定要求的,联合推荐上报至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不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指导项目企业做好后续完善,直至符合项目验收规定要求。

(三)专业性审核验收。第三方验收绩效服务机构按照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交付的项目清单和项目资料,组织开展专业性审核验收工作,并形成项目审核验收意见。专业性审核验收主要通过审阅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验收申报资料、调阅比对项目入库备案资料、财务管理资料、项目管理资料),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及投入运营情况)、专家会审(企业答辩、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做到项目方案、现场实物场景、账务管理逐一比对,相互对应。

(四)联审会商。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试点项目财政、行政审批、发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结合专业性审核验收意见,对所有申报验收的项目逐一开展联审会商,形成项目验收拟通过名单。

(五)验收公示。在九江市商务局官网公开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收集汇总公示期内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做核实调查,根据核实调查情况形成项目验收通过名单送审稿。

(六)确定验收通过。经试点工作专班集体研究,确定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验收通过名单(按批次研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以“通过”或者“不通过”给予确认。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并获得试点资金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试点期届满前60日内开展项目建设绩效评价(项目自评)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配合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城市自评)、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项目资料。

第三十三条 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第三方验收绩效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城市自评)工作,并配合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抓好整改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工作结束。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办法中与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本办法应及时作适当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依照调整后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由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以及《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九江市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试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方向,并按照《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第三条 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质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试点资金由九江市人民政府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专班全面统筹管理,专班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完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试点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配合开展项目资金交叉比对和查重审核,保障资金安全,避免重复支持;审核下达项目试点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 九江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试点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组织试点资金预算执行和合规使用管理,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交叉比对和查重审核,避免重复支持;做好项目验收与试点资金使用安排工作衔接;依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监管,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绩效评价、试点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做好“赣企通”惠企平台保障,指导、监督试点资金兑付等环节的规范操作。依照职责权限参与试点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和交叉比对查重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要求支持试点实施,积极参与项目评审与资金使用等联审会商、决策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商务、财政等部门履行属地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协调配合做好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和试点资金跟踪问效。

第十条 专门工作机构职责

1.第三方试点项目评审与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由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主要协助做好试点政策培训、项目入库评审、全程绩效监控管理和项目日常督导及专业性咨询服务等工作。

2.第三方试点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验收绩效服务机构”):由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主要协助编制项目专业性验收工作方案和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体系,做好试点项目专业性验收、试点成效总结、试点绩效评价(城市自评)等。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试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企业或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项目建设选址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项目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具体清晰,符合《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试点支持方向和重点范围,具有较好的预期效益。已纳入九江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具备投入运营条件。

(四)项目建设投资中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试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或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的方式,按照项目法进行资金分配,对符合试点资金支持条件和支持方向的试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试点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一)商贸流通硬件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设备购置等,按照不高于有效投资额的35%给予试点资金支持;

(二)数智化商贸流通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应用、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租赁等,按照不高于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

(三)健全完善城市生活必需品应急预警平台、城乡居民公共商贸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不高于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总额的75%给予资金支持;

(四)在前述(一)(二)(三)款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单个项目获得最高资金支持分别为: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项目最高资金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培育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商贸流通公共服务公益性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在前述(一)(二)(三)(四)款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对同一个申报主体在试点期间申报多个项目的,累计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六)本办法兑现资金不超过上级下达的试点专项资金总额,用完即止。如遇试点资金余额不足,则最后批次试点项目支持资金减按相应兑付比例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试点资金不予支持或不计入项目有效投资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各类工业产业园区、汽车4S店及充电桩、港口码头、铁路货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办公楼装修等;

(三)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

(四)财政补贴人员经费和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第三方监理、项目规划服务等项目组织工作经费;

(五)土建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勘测、设计、评估等;

(六)企业内部办公楼、员工宿舍装修改造、办公用品、人员工资及工资性补贴等管理性相关投资和开支;

(七)网络流量、企业自建数据平台的研发及人员投入;

(八)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新建大数据平台,但确有需要用于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监测平台建设及扩建除外;

(九)以“一锤子”发放奖励以及仅用于租赁的项目,但用于租赁循环共用的标准化托盘等物流载具的除外;

(十)近三年内已从发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等部门渠道及商务部其他方向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已申请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或具有专项、定向属性专项债支持的项目;

(十一)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交叉比对和查重机制。与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事项和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两网融合等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对于近三年内已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或国债、专项债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五章 申请及拨付

第十六条 为提高试点资金使用效率,更好服务项目建设,采取预拨、核拨和清算相结合方式进行试点资金拨付安排。

(一)资金预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要求的入库项目,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1次预拨试点资金,预拨资金最高不超过现阶段实际有效投资核算支持资金的75%。

1.试点项目为引领商贸流通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有助于提振消费或保障和服务民生改善,具有重要基础性、支撑性、先导性作用,列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

2.项目申报主体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项目已启动实施,建设和投资进度正常,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充足,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完成率不低于50%;

4.项目实施内容中两项以上符合试点支持方向,且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资金核拨。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程序评定为“通过”的,按项目验收审定的实际有效投资额核算支持资金额度申请资金拨付。

(三)资金清算。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资金核拨给付中,对前期已申请预拨资金的,应当予以相应扣减。前期预拨资金已超出实际核算奖补资金总额的,超出部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追回,划入试点资金余额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试点资金拨付程序统一在“赣企通”惠企服务平台进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项目主体申请。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核)拨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初审推荐。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项目资金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联合推荐报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专业性审核。第三方验收绩效服务机构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审核是否符合项目资金预(核)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联审公示。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结合项目入库、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资金预(核)拨项目名单及拟资金额度,在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集体决策。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结合公示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试点工作专班集体研究并批复。

(六)资金拨付。九江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资金,通过“赣企通”惠企平台将资金直拨至具体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加强试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企业自评和城市绩效评价配合等各项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申请试点资金时,应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且在项目实施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将其作为试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安排和项目资金申请与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及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偏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劝其退出试点或直接判定项目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试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商务部门,督促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试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在完成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通过和试点资金拨付后15日内开展并完成试点项目绩效评价(企业自评)工作。试点期届满前60日内,九江市商务局(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等部门、第三方验收绩效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城市自评)工作。

第七章 资金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税法等相关财务管理要求做好试点资金账务管理,建立财政支持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设立项目专款专用账户并严格执行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公对公”转账方式办理财务支付行为,“公对私”“私对公”“私对私”等不规范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和有关凭证均不纳入项目有效投资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试点资金应当依法合规,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试点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审核、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政府工作人员把关不严、违规审批,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违规使用试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应在发现违规行为后60个工作日内依法全额追回,暂时难以追回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先行垫支,所有追回资金划入试点资金余额统筹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工作结束。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办法中与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本办法应及时作适当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依照调整后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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