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精而美的海洋生态修复样板工程,加快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助力高水平建设海洋强省,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42号),现就2027年省级“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申报(以下简称省级蓝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十五五”新时期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整体工作布局,聚焦沿海海岸带突出生态问题,立足海洋生态系统整体性,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系统谋划项目布局和建设内容,统筹推进海域生态保护修复、海岛生态修复、海岸线整治修复、公众亲海空间改善和能力建设,持续打造一批显示度高、成效突出、特色鲜明的省级蓝湾示范项目。

二、支持重点和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一)海域生态修复。实施海湾、河口生态修复,开展红树林、盐沼、光滩等生态修复,推进牡蛎礁构建等生态修复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二)海岛生态修复。实施海岛典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多样性保护和生境保护修复,开展受损海岛生态系统修复、海岛岸线整治、海岛植被恢复。

(三)海岸线整治修复。实施退围还滩还海、沙滩修复养护、近岸废弃构筑物清除、岸线岸滩整治修复、海岸带重要生态廊道维护,推进海堤生态化改造,加强海岸侵蚀防护,修复或重建海岸植被,提升岸线稳定性和自然灾害防护能力,恢复海岸线生态功能,改善区域生物多样性。

(四)能力建设。支持海洋生态修复、海洋观测监测等能力建设;在重要区域设立生态界桩和标识牌。

此外,公众亲海空间改善、入海污染物治理等与海洋生态修复直接关联的内容,可适当纳入项目一并实施,由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解决。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治理责任,实施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导向。不支持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督察整改未到位的项目。

2.前期工作不扎实,生态问题诊断不准,编制的实施方案难以全面实施和落地的项目。

3.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4.单一的新建海堤、堤防加固、航道清淤、市政配套、景观建设、文化旅游等非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项目,以及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

5.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6.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7.对于出现过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其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8.因审计、督察、巡视、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9.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

四、申报要求

本轮省级蓝湾项目申报不限数量,按照申报质量、项目成熟度结合实际情况择优录取,以前年度省级项目超过应验收时限未完成验收备案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省级补助比例7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分两年下达,实施时间为3年(2年建设,1年验收),自通知入选省级“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之日起算。

五、申报程序

(一)实施方案编制。各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项目申报前期准备,根据辖区内海洋生态系统受损情况编制省级蓝湾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初步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成熟度、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以及投资总额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排序后行文上报。

(二)申报材料提交。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矢量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等申报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内容,涉及有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部门承诺函等证明材料。

(三)省级项目审核。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申报项目开展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论证评审,综合研判项目建设必要性、措施科学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绩效合理性、项目成熟度等确定入选项目,出具省级审核意见。省级核减的涉及负面清单的项目内容及投资额,原则上不再增补。入选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省级财政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

(四)项目审核备案。入选项目名单公布后,有关县(市、区)根据省级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矢量和绩效目标表,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备案。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省级蓝湾项目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和会商研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项目申报质量。项目实施后,应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有关设区市要从严审核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严格对照省级蓝湾项目不予支持的情形要求,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逐项审核,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并在申报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设区市应压实项目实施县(市、区)主体责任,明确跟踪监测措施、效果评估方案和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大力宣传省级蓝湾的意义与成效。

附件:1.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9月30日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026〕77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7年省级“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