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工作部署,紧扣全市“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根据《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璧科技局发〔2022〕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璧科技局发〔2025〕3号),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有关项目申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兑现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的有关政策。其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照《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璧科技局发〔2022〕13号)执行,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璧科技局发〔2025〕3号)执行。因政策要求,《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涉及税收返还问题的部分,不予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一)通用材料
申报2026年度科技创新奖励,均需准备如下资料:
1. 《2026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附件1);
2. 《诚信承诺书》(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如条款下有其他专项资料要求,请按要求一并准备。
(1)《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专项材料:经区政府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重大产业化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运营过程发展中,转化科技成果,孵化育成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升规认定证明材料;生成产业集群,规上企业10家以上的,提供规上企业名单;企业产值100亿元以上的,提供企业名单及企业纳税申报表。
2.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如申请内部研发投入强度和营业收入达到标准的奖励,除通用资料外,还需提供2022—2025年度纳税申报表。
3. 第三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如申报科技型企业,需准备最新的科技型企业证书。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需准备证书。
4. 第四条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
专项材料:升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企业,需提供当年及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二)“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5. 第六条支持开展科研攻关。(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结题材料,项目资金进账单。
6. 第八条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一)“引进获国家级奖励、省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
专项材料:成果获奖证明(文件或证书),成果引进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二)“引进获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
专项材料:成果登记证书(引进的科技成果需提供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等证明材料。
7. 第九条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
专项材料:研发机构新认定(复评)文件。
(二)对新获批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连续二年给予奖励。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三)“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国拨经费资金进账单。
8. 第十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获市级、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二)“获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
专项材料: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认定文件,所获市级资金的进账单。
9. 第十一条中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一)“在区内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二)“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技术转移服务的”。
专项材料:服务协议或合同,服务报告和明细台账,资金支付凭证、发票,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围绕区内主导产业新建立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提供概念验证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
专项材料:提供科技服务合同、服务报告和明细台账,资金支付凭证、发票等。
(四)“技术合同在市、区科技部门登记认定后”。
专项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登记证明、发票、完税证明。
10. 第十二条中的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11. 第十三条中的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责任科室:科技信息中心)
按照上级规定,停止申报。
12. 第十四条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名单,孵化器年度运营报告。
(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专项材料:备案(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团队)名单,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运营报告。
(三)“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
专项材料:绩效评估结果认定文件。
(四)“受区相关部门、园区委托,孵化机构承办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专项材料:服务合同,活动方案。
13. 第十五条支持大学生创业。(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毕业阶段的在校生),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项目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本人在创业企业中占有50%以上股份,并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
专项材料:大学生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入学证明),营业执照,本人在企业中的任职证明材料,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合同,缴纳租金的支付凭证。
(二)“大学生(毕业两年之内)创业项目,获得全国、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成立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
专项材料:大学生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入学证明),参赛获奖证明,营业执照,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合同,缴纳租金的支付凭证。
14. 第二十二条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其他科技保险险种”。
专项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险保单和购买保险支付凭据。
15.第二十三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研发。(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认定等相关证书,在璧实施项目概况,项目评审结果,项目实际投资额等证明材料。
16. 第二十四条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获奖文件,资金分配表(或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资金银行进账凭据。
(2)《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2.第二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如申报科技型企业,需准备最新的科技型企业证书。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需准备证书。
3. 第三条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专项材料:升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企业,需提供当年及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4.第四条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
专项材料:研发机构新认定(复评)文件。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国拨经费资金进账单。
4. 第五条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名单,孵化器年度运营报告。
(二)“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专项材料:备案(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团队)名单,众创空间年度运营报告。
(三)“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
专项材料:绩效评估结果认定文件。
5. 第六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专项材料:经区政府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重大产业化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孵化育成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升规认定证明材料;生成产业集群,规上企业10家以上的,提供规上企业名单;企业产值100亿元以上的,提供企业名单及企业纳税申报表。
6. 第七条支持技术市场发展。(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一)“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二)“企业技术合同在市级登记站点登记认定后”。
专项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登记证明、发票、完税证明。
7. 第八条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一)“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
(二)“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科技服务并取得成效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技术经纪(经理人)聘用合同、技术经纪(经理)人证书或职称证明、开展科技服务证明及取得成效证明。
(三)“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提供科技服务合同、收费凭证等。
(四)“概念验证中心开展项目验证,项目验证成功后注册成立公司,公司产业化并产生区级贡献的”。
专项材料:认定文件、项目验证合同、该项目注册成立公司证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该公司升级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证明等。
8. 第十一条支持专家大院、科普基地建设。(责任科室:科技信息中心)
按照上级规定,停止申报。
9.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科研攻关。(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结题材料,项目资金进账单。
10. 第十三条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专项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险保单和购买保险缴费凭据。
11. 第十四条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专项材料:获奖文件,资金分配表(或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资金银行进账凭据。
三、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区行政中心(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608室,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其它事项
1. 请各单位(个人)务必认真阅读《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文件内容,以防漏报、错报,否则后果自负;
2. 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必须经单位核实无误后加盖鲜章和骑缝章,并按照申报材料中的顺序简装成册(不用胶装);
3. 联系方式:
技术创新科:023-41440152
规划发展科:023-41440153
科技信息中心:023-41633522
附件:1. 2026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
2. 诚信承诺书
3. 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的通知(璧科技局发〔2022〕13号)
4.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璧科技局发〔2025〕3号)
5.重庆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
6. 重庆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批补充备案名单
7.重庆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
8. 重庆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补充备案名单
9.重庆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