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甘肃省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8月3日
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强化激励、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补助、创业培育孵化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补助主要用于创业服务赋能产业补助和创新创业活动补助。
(一)创业服务赋能产业补助。主要用于各级人社部门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链,系统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宣传、搭建资源供需对接平台、劳务品牌培育与建设以及创新创业孵化等服务。本项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当年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的20%;
(二)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和各级人社部门实施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
第六条 创业培育孵化补助主要用于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和创业孵化服务补助。
(一)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对新认定的平台分2年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20万元),第二年资金由各市(州)完成复核评估且评估合格后拨付;对获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分2年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平台减免入驻企业场租、水电暖、网络等费用,以及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实训、事务代办和资源对接等服务;
(二)创业孵化服务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各级人社部门依托创业孵化平台,打造“创业空间”“创客驿站”等载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本项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当年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的20%。
第七条 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优秀创业项目补助、省级劳务品牌补助、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及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育项目补助。
(一)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参加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名次的,项目所有人依托该项目在省内注册企业后,可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取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名次的,可申请3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可再申领10万元创业助力资金。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与更新、技术研发、原材料采购、市场开拓、场地租赁(非个人住房)、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等与该项目运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省级劳务品牌补助。原则上每年度评定一次省级劳务品牌,给予每个新评定劳务品牌所属县(市、区)20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用于劳务品牌场地租赁、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推介展示等相关支出;
(三)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面向县(市、区)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给予每个入围县(市、区)不低于500万元补助。资金可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鼓励支持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返乡就业创业、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就业创业活动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设备配置等。其中,严格压减服务设备购置支出(不含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常规办公设备),确需配置服务设备的,相关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量的20%;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育项目补助。面向中央在甘高校、省属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给予每个入围高校不低于1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院校面向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导向的能力提升活动,包含职业技能培养与实训、创新创业实践;依托“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技能成果展示等服务活动,提升驿站综合服务能力。其中用于驿站服务能力提升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量的10%。
第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就业创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九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范畴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充基金等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通用基础设施建设、独立零工市场新建改造项目支出;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内信息化平台新建项目支出;各类赛事组织经费、赛事奖金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统筹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省人社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财会监督,指导各地区、各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全省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评价结果,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落地;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信息公开;履行部门日常监管、单位内部监督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支出进度、绩效实现、资金安全规范承担主体责任。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下达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各类补助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实施、资金日常使用管理,落实省级人社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完整保管项目申报档案,组织开展本级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省级劳务品牌、优秀创业项目、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育项目等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后,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二)创业活动补助、创业服务赋能产业补助、创业孵化服务补助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含基础因素、工作成效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因素,各指标、权重、年度调整幅度可根据当年全省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省人社厅依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分配测算因素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及对应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全省工作实际完成方案审核,正式下达资金预算。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会商同级人社部门制定本级资金分配方案并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实施涉及货物、服务采购的,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统筹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管理,同一创业项目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多头申领同级财政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经查实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领资金情形的,由资金拨付主管部门责令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相关单位、个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常态化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问责及结果应用机制。各市(州)人社部门对照年初既定绩效目标,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报送阶段性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按时限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优化、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管理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健全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日常巡查、专项重点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保障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补助、省级劳务品牌补助、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育项目完工后,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结转结余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须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整、真实提供项目档案、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中,查实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对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资金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的地区,省级财政可扣减或取消相关地区、单位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额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依法落实信息公开公示要求,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同步公示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申领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做脱敏处理,隐藏中间数字)、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金额等信息,公示过程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自然人,不予受理扶持资金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认定、已下达资金的项目,仍按照原管理政策执行。《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