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提升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强化科技创新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我们组织修订完成了《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8月4日

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强化科技创新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管理、成果转化等全过程,包括水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发、水利科普等各类项目。

(三)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应用至上,聚焦重点、急用先行,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全程管控、动态调整的原则。

(四)鼓励“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将项目所需经费纳入依托工程概算,将依托工程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省水利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作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组织、过程跟踪、成果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浙省部级单位、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各设区市水利局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项目分类与申报条件

(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大、重点、一般和青年四类:

1.重大项目是指围绕本省水利发展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水利高质量发展关键领域,研发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全局性、引领性、战略性支撑作用;

2.重点项目是指针对水利建设管理领域技术短板,开展前瞻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和装备研制的项目,推动水利技术升级换代;

3.一般项目是指围绕我省水利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标准制定、成果转化、科技推广、水利科普等项目;

4.青年项目是指围绕创新型、实用型水利科技人才培养需求,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水利应用基础研究或实用技术开发等项目。

(七)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能力、技术装备和人员队伍,科研信誉良好,无学术不端和违规违纪记录;

2.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牵头单位应具备主导项目实施的能力,联合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

3.申报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丰富的科研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博士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预期成果明确,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推广前景,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八)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明确申报条件、目标任务、补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项目申报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九)申请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申请书》,编制经费预算,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按规定时限报送浙里九龙联动治水“科技项目管理”模块。

(十)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管理机构协助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十一)评审采用线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围绕项目选题、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经费预算等,提出评审意见和拟立项建议。

线上评审选取技术专家5名,其中厅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不少于1人;会议评审选取技术专家5名、财务专家2名,厅领导,厅科技处、相关业务处室、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十二)拟立项项目在省水利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签订后1个月内,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提交管理机构和推荐单位。实施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启动项目研究工作。

(十四)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推进,中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推荐单位负责日常跟踪管理,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向主管部门提交半年、全年项目实施报告。

(十五)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在研项目评估,对项目进度、研究质量、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推进,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目标任务、经费使用或项目负责人等如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职务或职称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职务或职称。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在执行期结束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不超过1次,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七)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主管部门可终止项目。

1.擅自停止实施、或擅自改变合同书任务和目标、或责令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

3.不按任务书规定落实资金使用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申请验收;

6.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十八)主管部门遵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科研诚信管理,项目实施中严格杜绝科研数据编造、知识产权侵权、成果剽窃等行为。

(十九)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二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五、项目验收与归档

(二十一)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管理机构。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项目成果证明;

4.经费决算表;

5.项目结题绩效自评表;

6.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二十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或“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fromWaterResourcesofZhejiangProvince”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

(二十三)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组织专家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或函审验收等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业务处室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十四)验收结论包括:

1.通过。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2.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首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通过的,予以终止项目。

(二十五)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成果归档,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成果数据库。

(二十六)项目承担单位是成果登记的责任主体,遵循“应登尽登、能登尽登”原则,在项目验收30日内按规定申请成果登记。

六、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七)项目实行“三张清单”管理,“三张清单”具体是:

1.孵化清单指正式立项实施、预期可形成水利重大科技成果的在研项目清单;

2.培育清单指已验收(结题)、成果处于转化或产业化阶段的项目清单;

3.应用清单指技术成熟度高、应用成效稳定、成果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项目清单。

(二十八)纳入“三张清单”管理的项目,作为推荐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浙江省水利科技创新奖、其他省部级奖等奖项,以及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目录、清单的重要依据。

纳入“三张清单”管理的项目,作为推荐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上升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的重要依据。

纳入“三张清单”管理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优先推荐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水利部领军人才、水利青年拔尖人才、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等省部级科技人才评选。

(二十九)鼓励“应用清单”成果上架“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水利分市场”,推动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完成单位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七、附则

(三十)本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水科〔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2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科〔202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