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深圳加快建设高质量文化强市,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助力全市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非国有博物馆服务效能和办馆质量,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17日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提升非国有博物馆服务效能和办馆质量,助力博物馆之城建设,规范市级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依法设立、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纳入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具体安排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为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目标明确、保障重点、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扶持体现改革开放、自然生态、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等主题特色的博物馆。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资助类别包括运行补贴、项目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运行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在评估周期内,对中国博物馆协会考核合格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年度考核通过后,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年度运行补贴。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补贴或取消补贴,自收到中国博物馆协会通知的当年开始执行,上一年度的运行补贴仍按原有级别发放。

(二)对实行免费开放,经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运行评估、市文物行政部门抽查复核,结果为优秀(优秀率不超过20%)、合格的未定级博物馆,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年度运行补贴。

第八条 资助及奖励的项目,包括符合博物馆定位的展览展示、社会教育活动、数字创意、学术研究、藏品定级等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博物馆所获所有类型的项目资助及奖励总额不超过审计审定的项目成本总额的50%。

(一)展览展示项目。鼓励博物馆举办原创性主题的临时展览,根据展览主题、展品组织、展览场地、展览展期、内容和形式、传播及影响力等指标确定入围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最高50%比例的资助,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个博物馆每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个。博物馆举办出境展览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获评“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的,额外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获评“广东省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广东省最具创新力博物馆”等省级奖项的,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社会教育活动项目。根据活动主题、活动特色、课件质量、活动效果等指标确定入围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每个博物馆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获评“全国文博社教精品案例或百项创新案例”的,额外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鼓励博物馆打造教育品牌。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校外教育基地的,每家教育基地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博物馆申报教育基地项目不超过3个。

鼓励博物馆申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博物馆按照《深圳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相应资金资助。

(三)数字创意项目。鼓励博物馆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开发沉浸式文化场景体验、演艺新空间及融合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博物馆按照《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相应资金资助;同一项目的升级换代不得重复申请。

(四)学术研究项目。对于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并根据馆藏特色出版学术成果专著的(限省级以上出版社)博物馆,按照出版经费决算总额50%给予资助,每家博物馆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藏品定级奖励项目。经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认定为新增珍贵文物的,三级文物给予每件(套)不超过2万元、二级文物给予每件(套)不超过5万元、一级文物给予每件(套)不超过10万元的藏品奖励。使用财政资金获得的藏品不作为藏品定级的奖励对象。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上一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定级博物馆应通过年度考核);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前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项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年度运行评估细则。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新区,下同)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未定级的非国有博物馆需同时提交运行评估材料。

(三)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未定级的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年度运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评估结果、初审意见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四)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运行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补贴资助对象和金额;对于项目资助类,市文物行政部门需结合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确定入围名单和资助金额。

(五)市文物行政部门将复核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定级博物馆不参与年度运行评估,但需完成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在每年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中进行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市博物馆协会的作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市博物馆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市博物馆协会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做好行业服务。市博物馆协会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门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规范和运行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扶持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认真整改,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将补贴发放情况通报各区。市区两级政策不可叠加资助,已获得区级类似条款资金支持的博物馆不可申请市级同类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考核、评审过程中存在骗取、虚报、挪用扶持资金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情形的,市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不予补助;已发放补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及孳息并上缴国库,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巡视、巡察等工作,对于审计、巡视、巡察等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并要求退回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退回。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