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大会暨强科技行动推进会精神,充分发挥高层次科技专家的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构建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长效服务机制,根据《金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部署和九届市委常委会第175次会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金昌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在市政府分管领导全程指导下开展。2026年7月上旬,起草工作开始启动;7月底前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工作;8月3日,形成初稿后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艺研究院、金川集团科数部等32家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0日、11日,分别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政策一致性审查,最终形成送审稿。2026年8月,《办法》经九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

第1-3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科技顾问的定义和类别等,科技顾问分为聘任制科技顾问和重大决策规划等柔性服务科技顾问。

第4条明确了科技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科技顾问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且符合我市“2+4+N”现代化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5条明确了科技顾问的人选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卓越工程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

第6条明确了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科技顾问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及全市重点产业、平台园区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开展前瞻性研究,主动谋划或接受服务咨询、研讨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我市引进人才(团队)、技术、项目、资金等。

第7条明确了科技顾问的聘任程序,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定。拟聘人选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第8条明确了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顾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开展科技顾问制度制定、聘任、经费预算及监管、年度总结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科技顾问调研咨询、年度总结,以及指导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深化对接合作工作等。

第9条明确了科技顾问的服务保障措施,对正式聘任、实行任期管理的科技顾问发放聘书和顾问工作津贴,常年聘任的固定科技顾问每人每年5万元(税后),按年度支付;按需邀请的科技咨询专家,按日计发专家咨询费,费用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执行,据实报销当次工作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重大科技咨询服务采取“一事一议”或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给予支持。

第10条明确了聘期届满对科技顾问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

第11条明确了科技顾问解聘的情形,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等6种情形应当解除聘任关系。

第12条明确了《办法》由市科技局承担解释工作。

第13条明确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