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8月5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10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培育发展工作,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转化平台”),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

(一)中试平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技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相关设施设备并配备专业人才,面向早期成果至产业化前全过程,提供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二次开发、熟化研发等系统化服务,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

(二)概念验证中心是指聚焦产业发展需求与前沿技术方向,为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早期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化前景评估、样品试制、应用场景挖掘等系统化服务,旨在降低科技成果初始风险,打通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关键环节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联合国内外科研力量,建设或运营通用性、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指导部门,负责整体布局、评审认定、宏观指导、绩效评价与监督评价。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与规范。

(二)对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

(四)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组织推荐和日常指导工作,协助省科技厅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运营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是转化平台建设、运行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平台安全运行。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还应按要求接受相关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此外,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

第七条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认定与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开展形式审查。

(二)协助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参与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和考察报告。

(三)根据省科技厅要求,协助开展绩效评价,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向省科技厅提交工作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并对所出具材料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五)健全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及保密廉洁制度,常态化开展人员业务、保密和廉洁培训,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与风险隐患。

(六)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申报中试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联合共建中的主体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二)中试服务运营机制清晰、制度严谨规范、管理体系健全、责任清晰明确、风险安全可控、保密管理严密。

(三)具备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具备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以上。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试全流程。

(五)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具备产业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熟悉成果转化流程的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

(六)具备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能力,能够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

(七)拥有中试服务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上年度完成开放性中试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2个;上年度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第三方审计认定);通过中试环节促成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交易额不少于300万元;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

(八)具备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200万元,并提供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中试服务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项财务台账及项目服务清单,确保每笔收支可追溯、服务过程可查询。

第九条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联合共建中的主体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二)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与成熟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严谨规范、责任清晰、项目管理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建立覆盖项目遴选、验证分析、商业孵化等环节的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

(三)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所必需的场地、仪器设备、测试环境等基础条件,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直接促成成功案例不少于2项,熟悉相关领域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成果转化流程。

(五)组建不少于10人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成员须具备技术研发、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

(六)拥有10人以上的由学术界、产业界、投资界专家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核心成员须具有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从业经历或创业孵化经验;成立由技术、产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遴选与评价;配备概念验证服务专家团队,其中具有产业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拥有概念验证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不少于30个;上年度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5个;获得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第三方审计认定);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交易额不少于100万元。

(八)具备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上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200万元,并提供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概念验证中心涉及的服务收入(包括概念验证服务收入、技术交易收入等)应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项财务台账及项目服务清单,确保每笔收支可追溯、服务过程可查询。

第十条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每年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由所在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或驻青央企审核推荐。

(三)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拟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纳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序列。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运营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年报送运行实施情况自评报告。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引导发展”的原则,评价结果作为资源配置、动态调整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中试平台运营绩效评价采用量化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中试服务核心能力:包括服务供给规模、中试服务合同数与金额(财务核算规范性)、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率、技术团队专业化水平等。

(二)中试服务成效与质量:包括服务成果产出(如专利、论文、技术标准、样品或样机等)、技术熟化水平、客户评价与复购率、典型案例的示范性与影响力等。

(三)产业支撑与溢出效应:包括对重点产业链的支撑、解决行业关键问题、促进成果转化项目数、技术辐射与标准形成等。

(四)运行管理与安全:包括规范管理、安全生产与环保、数据记录与追溯等。

(五)附加项:加分项包括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中试及产业化任务,吸引国内外顶尖团队或重大成果来青中试熟化并落地转化,与省外知名机构共建中试平台或联合开展中试服务,培养专业化中试工程师、技术经纪人队伍成效突出等;减分项包括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或数据泄露事故,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拒绝开放共享服务或应急攻关任务等。

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概念验证中心运营绩效评价采用量化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基础保障与团队建设:包括制度与团队建设、技术经理人数量与专业水平、平台稳定性与安全性、财务核算规范性等。

(二)资源集聚与服务能力:包括高质量早期成果来源、专家库与服务资源整合、概念验证方法与工具完备性等。

(三)验证服务与孵化成效:包括接受验证项目数量、完成验证项目数量、验证后项目获得融资支持或成立企业的比例、知识产权布局指导成效等。

(四)社会影响与可持续发展:包括在高校院所及创业群体中的知名度、服务满意度、市场化运营与资源整合能力等。

(五)附加项:加分项包括成功吸引省外顶尖科技成果来青进行概念验证并落地、模式创新获得肯定、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等;减分项包括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纠纷、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未完成重要任务等,侵犯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拒绝开放共享服务或应急攻关任务等。

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包括:

(一)自查自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运营或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二)材料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三)实地核查(可选):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

(四)综合评议:确定评价分数及等级。

(五)结果反馈:省科技厅审定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运营卓越,成效显著。

(二)良好:运营规范,成效良好。

(三)合格:基本达到运营目标。

(四)不合格:未达到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优秀”“良好”的,在后续支持、资源倾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价“合格”的,需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改进。

(三)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可依据协议或本办法调整支持关系或退出管理序列。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将认定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纳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进行指导和服务。对通过评估,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纳入省“重点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导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由企业先行投入,财政根据绩效给予后补助支持。支持依托企业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向社会开放,加快大型实验装置、科学仪器等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共建共享,纳入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目录和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查询系列目录,优化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配置,提升仪器开放共享效率,每年定期开展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用于服务能力提升和设备运行维护等。

第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将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作为推动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在人才、金融等方面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任务,其服务业绩可作为后续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监督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督导、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绩效评估。重点检查其服务能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二次开发等核心业务开展情况)、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规范运行、科研诚信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管理序列,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或环保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发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经查实的;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连续2年未报送运行实施情况自评报告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或平台运营基本能力的;

(五)运营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因前款第(二)(三)(六)项原因退出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涉及违规行为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名单、绩效评价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除涉密内容外,应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运行管理、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存在异议的,可向省科技厅实名反映。省科技厅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可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发展需要,对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条件、绩效评价指标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实行统一命名: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细分领域)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细分领域)概念验证中心”。

其中,(细分领域)根据平台所属技术领域或服务方向进行凝练。统一冠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前缀,命名后由省科技厅授予牌匾。已获认定的中试平台,在有效期内可沿用原命名,到期后按本条规定规范命名。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支持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9日。原《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成区〔2024〕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