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3〕117号)和《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2〕46号)执行到期,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我们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拟参照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做法,将原“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合并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修订完成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宜公开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21日-9月2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形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河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1.联系方式:河南省财政厅服务业处电话:0371-65808722,邮箱:cztfwyc@163.com。

2.来信请邮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服务业处1704办公室,邮编450008。

附件:1.《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6日

附件1

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开放、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方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市县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等。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培育外贸主体,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扩大进口,引进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及境内外重大经贸活动,更好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支持发展服务贸易,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和服务模式,发展数字贸易,支持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发展绿色贸易,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二)提高外资引进利用水平。鼓励引进境内外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扩大本地化生产。用于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经贸展会和招商活动,鼓励采用市场化、专业化模式举办经贸展会和招商活动。

(三)推动对外投资合作稳步发展。引导企业开展产业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协同发展。

(四)支持对外开放平台建设。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壮大外向型经济和特色产业。支持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改革创新及产业升级。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提质发展,推动海外仓建设,支持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支持国际物流枢纽建设,促进口岸经济和枢纽经济发展。

(五)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用好出口信保、汇率避险等支持政策,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加强贸易摩擦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探索建立省级海外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服务港和海外综合服务网点。

(六)支持开展政策创新和试点。支持“稳外贸”创新试点,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保税维修、离岸贸易、市场采购、易货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完善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提升口岸能级、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检验检测能力。支持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工贸易产业园、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文化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等创新发展。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经外贸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支持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年度工作重点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市县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

(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经贸展会和招商活动,按照活动方案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按程序评审后拨付。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补助标准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程序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并落实“直达快享”机制,对实施省级资金直达拨付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有关市县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购买”进出口、外资等数据。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省商务厅须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在整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指导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细化制定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以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省商务厅须将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年度和周期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省商务厅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自评报告;每年3月底前,省商务厅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商务厅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限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需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按程序报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等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商务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2〕46号)、《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3〕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修订《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规范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商务厅修订形成了《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落实国家政策的必然要求。为支持建立国家统一大市场,国家出台了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并对清理规范财政补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我们删除了与企业货物进出口数据相挂钩的“培育外贸主体”支持政策以及“吸引企业在本地落户、设立总部”等相关奖补政策。同时,明确要求该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进出口、外资等数据。

(二)适应外经贸形势的客观需要。当前我省外贸稳增长压力较大、双向投资结构需持续优化。同时,跨境贸易、绿色贸易、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对外经贸支持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办法支持重点同步进行了优化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新阶段发展需要。

(三)提升资金管理效能的现实需要。为落实财政资金“直达快享”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管理、严格监督约束、规范资金分配使用,通过修订办法优化流程、压实责任、防范风险,提升资金使用精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政策支持内容有重合,修订后能够实现政策统一、规范管理。

二、主要修订内容

在原有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删减和完善。修订后办法共6章27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完善管理职责。参照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政策,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省、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职责,并明确提出“对于需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

(二)优化支持范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支持范围进行了调整,由5类拓展为7类,分别是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提高外资引进利用水平、推动对外投资稳步发展、支持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开展政策创新试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等。

(三)调整设立期限。原《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23年-2026年。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将设立期限修订为2026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