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有效盘活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存量资源,提升园区运营质效,进一步增强政策适应性与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农产品加工业“百千”工程实施方案》(浙农产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奉农〔2024〕23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定《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8日,意见反馈方式为:电话0574-89285465;通讯地址为: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汀路242号。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6年8月20日
草案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加快形成“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化发展新格局,着力为农产品加工和科创型企业提供标准化的生产空间、孵化空间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促进农业产业补链强链,加快构建农业全产业链,大力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农产品加工科创园认定标准
第一条园区认定标准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园区,经区政府评审后可认定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
1.园区建设主体为拥有合法产权的企业,产权为建设主体自持,不得转让;
2.园区建设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实施改扩建,提高容积率,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创造“筑巢引凤”空间;
3.园区要求规划占地面积在30亩(含)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可在三年内分期实施,第一期要求占地面积在15亩(含)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
4.园区拥有能够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水电气、消防、安全、通信、网络等基础配套和废污处理、仓储物流、供能供热等配套设施;
5.入园企业优先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研、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相关的企业,涉农产业相关企业产业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二条园区认定程序
1.建设申请: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主体自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许可起,可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申请,并报送园区建设方案,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
2.园区认定:园区竣工验收运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政府认定;
3.复评监测: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每两年开展园区监测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按要求一年内完成整改,经整改仍未能通过复评要求的,取消“奉化农产品加工科创园”资格。
第二章产业准入和企业入园流程
第三条产业准入
1.粮食、蔬菜、水蜜桃、茶叶、竹笋、草莓等农产品科研、加工产业;
2.中药及生物医药等科研、加工产业;
3.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销售、电子商务及交易集散等农产品商贸服务产业和农业设施装备相关产业;
4.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综合服务、科研及生活配套等产业;
5.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产业布局、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
6.以下五类产业禁止入驻:(1)产生强烈异味、挥发性有机物或粉尘,可能污染农产品原料或成品的产业;(2)产生含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或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产业;(3)易吸引鼠类、昆虫或携带人畜共患病,影响园区生物安全的产业;(4)具有高火灾、爆炸风险且无法有效隔离的产业;(5)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不适合入驻的产业。
第四条企业入园流程
1.签订入园协议。企业以租用园区标准厂房方式入园,入园企业须与园区建设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入园承诺书,租用标准厂房面积须与实际需求相符,不得闲置,并保证租用厂房不得转租、转借、承包给第三方;
2.企业入园备案。入园企业在签订入园协议后由园区建设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第五条园区新建扶持政策
1.经认定的园区,实施改扩建新增的建筑面积,参照《奉化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奖补标准予以兑付。
2.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百千”工程,对新认定省级农产品加工基地(园区)的,给予园区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各类奖补资金,由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意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若发现入园企业不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园区建设主体立即整改,如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取消“奉化农产品加工科创园”资格,不再享受园区扶持政策。
第八条 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的支持力度,对公共配套设施收费标准按农业标准执行,允许入园企业单独开户。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经信、科技、人才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的扶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各级园区类项目申报和政策支持,园区建设主体应当设立专项奖补资金池,将各类园区类奖补资金纳入资金池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园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培育壮大等。
第十条建设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类政策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