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建设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市农业农村局修订了《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1日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55525248)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及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本市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区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和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对立项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质量控制和过程质量监督等。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对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日常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等。

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探索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内容和标准,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营管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承担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  全市和各区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应符合农田保护与建设的相关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条件、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及重点农产品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储备项目,明确储备库中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谋划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入库,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套取建设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应规范项目库管理,加强入库项目信息审核,并定期分析研判项目库运行情况,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出库。

第三章 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勘察、测绘、设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文件,采取审核文本、现场核实等方式,严格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预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按照评审意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原设计及预算进行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抽查。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将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再批复立项。

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经费概算、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单位应具有测绘资质,设计单位应至少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水利设计、农林行业设计资质中的一项;施工单位应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等资质中的一项;监理单位应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农林工程监理资质中的一项。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团队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农业、水利、土地等专业技术人员,保障项目质量。由区农业农村局结合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内容、工程概算等确定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其中测绘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土地或城乡规划资质、监理专业资质,为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二十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评标模式,积极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监管系统,鼓励采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异地在线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主体间相互匿名,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勘察、测绘、设计、监理等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五章 项目建设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镇(乡、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施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做好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划分,明确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承担单位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进场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举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结果。具体实施举牌验收的材料、工序、部位和工程按照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举牌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对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监理、施工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已批复的设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调整的审核批复手续。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单位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要先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群众满意度和资金使用等内容。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20%比例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验复核。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初步验收,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编制高标建设评价报告及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落实管护资金,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组织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区要积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指导管护主体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巡查、抽查等工作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每年按照当年新启动任务量的20%对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抽测,通报抽测结果及典型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运维管护工作,每年对所有项目重点工程设施进行自查,建立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核实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强化自查、抽测、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工程质量自查、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鼓励区农业农村局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明显位置设立项目公示标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热线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的日常维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后续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四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2023年6月29日印发的《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