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6〕20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儋州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此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1日
儋州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6年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300万元,服务面积3万亩。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服务专业户等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服务市场,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项目重点推进以下任务落实:一是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发展面向小农户,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作物的生产托管服务,全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稳步增加,全链条托管服务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作物亩均产量有效提升。二是推动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水平高、具备全链条托管能力的服务主体,引导农机服务专业户、农机手等组建农民合作社或成立公司,引导供销社、涉农国有企业、村集体、农民合作社等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打造“农服超市”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农资供应、技术指导、金融保险等资源,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规范、开发区域性农业服务APP,集成遥感监测、气象预警等功能,为小农户提供精准化决策支持。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服务产业和关键环节。围绕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水稻、玉米、甘薯、花生等粮食作物和其它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托管服务。要聚焦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突出短板,重点选取1-3个环节集中进行补助。粮食作物生产环节包含但不限于耕整地、育秧、播种、植保、施肥、除草、机械收获、秸秆处理、烘干、仓储等,应聚焦精量播种、节水灌溉、丘陵山区急需等短板,引导各类服务主体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较高的环节,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同时,做好与现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的政策衔接,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二)确定项目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为本项目实施时间起点,2026年12月31日完成。
(三)确定服务主体及条件。服务主体在我市区域作业范围内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选定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作为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少于3家。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四)服务主体备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必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见附件1),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获得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原则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满两年的服务组织并获得营业执照,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的相关材料;2.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等);3.机操手名单及机械驾驶证汇总表;4.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5.上一年财务报表;6.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7.其他所需材料。
(五)补助标准。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量和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各项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按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贴,但最高不超过:机耕170元/亩、机育90元/亩、机插120元/亩、机收150元/亩、两次旋耕+起垄280元/亩、机防260元/亩。财政资金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服务小农户100亩(含)以下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大于100亩以上的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80元,服务主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项目实施服务主体和受服务对象补贴比例为55%和45%,其中:补贴小农户的资金,必须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海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同一地块的同一服务环节在单季内或有其他补助的不可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六)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生产托管模式。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见附件2),合同明确服务数量和质量,确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根据验收审核结果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七)签订服务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应分别与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协议和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质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补助标准、绩效验收和违规责任等。
(八)核实服务内容。项目实施对象在服务过程中需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及时、准确记录项目实施内容,服务小农户面积占比不少于60%。服务主体要规范填写《儋州市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见附件3),并签字加盖手印或印章。经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后,填报《儋州市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九)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承接服务主体完成一定作业面积后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抽查,同时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按照作业合同、作业单等佐证材料,采取数据核对、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电话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验收,并按照比例进行抽验,核实服务对象和服务面积的真实性,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同时剔除服务组织自有耕地面积。经核实证明验收合格的在政务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进行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农业农村局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后,再向市财政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十)绩效评估与项目总结。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项目完成后,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认真总结项目经验,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是项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项目实施工作当作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组织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中,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扎实做好检查督导和业务指导作用。要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反映意见。
(三)强化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和市级财力实际情况,做好资金下达与保障工作,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培训学习、专家团队服务、宣传指导、项目验收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
2.儋州市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3.儋州市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儋州市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
| 地 址 |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 电 话 | |||||
| 人数(个) | 机械数量(台、套) | ||||
| 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
附件2:
儋州市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儋州市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市 乡(镇) 村民委员会(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胡椒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琼农办〔2020〕219号),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
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儋州市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
资金申请表
| 组织名称 | ||||
| 组织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 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住 址 | ||||
| 服务作业地点 | ||||
| 申请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
| 申请补助资金(元) | ||||
| 申报单位承若 | 承诺:本单位保证以上填报内容级数据真实,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附件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样式)
服务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 序号 | 接受服务对象 | 作业地点 | 托管作物环节) | 作业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服务单价(元/亩) | 现场实收金额(元) | 接受服务对象签字 | 接受服务对象联系方式 | 服务满意度 |
| 1 | 口满意口不满意 | |||||||||
| 2 | 口满意口不满意 | |||||||||
| 3 | 口满意口不满意 | |||||||||
| 4 | 口满意口不满意 | |||||||||
| 5 | 口满意口不满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