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赛事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淀区高质量体育赛事品牌,推动体育产业提质增效,发挥体育赛事在激活体育消费、带动产业融合、彰显城市形象等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高端赛事集聚不足、本土品牌培育缓慢、社会办赛动力不强等问题,区体育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基础上,拟定《北京市海淀区高质量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鼓励优质赛事参与奖励申报,助力区域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高质量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局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高质量体育赛事活动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海淀区体育赛事活动品牌,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现代化强区和高品质海淀建设,依据本区体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海淀区合法经营、上一年度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且申请奖励的体育赛事活动已在北京市竞赛管理中心平台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的区级及以上各类高质量体育赛事,主要包括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北京市高质量体育赛事及海淀区自有品牌赛事活动。除国际性、全国性赛事外,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主办的赛事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引办国际性体育赛事。
1.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在海淀区范围内举办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
2.国家级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认定、备案、参与指导或作为技术认证单位的国际体育赛事。
3.参赛国家(地区)3个(含)以上,且世界排名前100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人参赛的单项赛事。
符合以上任何一项,且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将根据赛事级别、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经评审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自2026年起连续举办的赛事,在第三次申报支持并审核通过后,额外给予30万元连续办赛奖励。
第五条 支持引办全国性体育赛事。
1.国家体育总局(含各司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国家级体育协会等机构主办、认定、备案、参与指导或作为技术认证单位的赛事。
2.面向全国公开报名,参赛运动队(运动员)覆盖全国8个(含)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且北京市以外运动队(运动员)占30%(含)以上。
符合以上任何一项,且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将根据赛事级别、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经评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自2026年起连续举办的赛事,在第三次申报支持并审核通过后,额外给予20万元连续办赛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举办市级高质量体育赛事。
1.北京市体育局(含各处室)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等认定、备案、参与指导或作为技术认证单位的体育赛事。
2.面向全市公开报名,参赛人数和售票观众合计2000人及以上的北京市级高质量体育赛事活动。
符合以上任何一项,且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将根据赛事级别、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经评审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自2026年起连续举办的赛事,在第三次申报支持并审核通过后,额外给予10万元连续办赛奖励。
第七条 支持创办区内自有特色品牌赛事。
培育和支持“科技+赛事”“三山五园+赛事”“高校资源+赛事”等一批符合海淀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原创品牌赛事。对于参赛人数和售票观众合计2000人及以上、连续举办2年(届)及以上的区内自有品牌赛事,根据赛事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经评审给予每次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自2026年起连续举办的赛事,在第三次申报支持并审核通过后,额外给予10万元连续办赛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报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项赛事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与赛事承办(或运营)主体必须一致;同一项赛事有多个承办(或运营)主体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其他承办(或运营)参与主体同意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2.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3.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及赛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申报或取消受奖励资格:
1.经信用审查,被列为失信主体的。
2.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3.申报主体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等相关资料。
4.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或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有争议的。
5.赛事举办场地超出海淀区行政区域范围。
6.存在关门办赛情况,未向社会和群众有序开放观赛。
7.赛事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区级及以上主流媒体负面报道、引发3人及以上群体性投诉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或意外的。
第十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内举办多项同级别(分国际性赛事、全国性赛事、自主特色品牌赛事三个级别)且同项目体育赛事的,同级别赛事每年度内只奖励1项。同一赛事每年举办多次的,每年度内只奖励1次。同一赛事原则上最多奖励三次。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流程。
1.区体育局每年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通知,明确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
2.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向区体育局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区体育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区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特别是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奖励赛事名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不予受理。
5.区体育局综合考虑赛事级别、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对拟奖励赛事项目进行评分。其中,赛事级别占50%、赛事规模占30%、赛事影响力占20%。根据评分高低和年度资金总量分类分档确定赛事奖励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集体审议。
区体育局在评审及核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申报主体对存疑的申报材料补充说明或提供佐证文件;申报主体未在区体育局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评分结果60分(含)以上的,可给予奖励;评分结果6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6.评审结果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体育局负责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体育局负责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合理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并对资金政策执行、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绩效等实施监督。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撤销奖励资格,追回全部款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奖励资金。对于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海淀区重大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执行期结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本办法由海淀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