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关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大连市商务局 | 大连市财政局 | ||
| 2026年10月16日 |
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条件要求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评估验收、审核审计、跟踪检查等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资金等,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对专项资金执行结果、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方案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三)区(市、县)政府承担项目建设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领导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征集项目、初审评估、动态监管等工作。督导项目实施进度,完善项目档案资料,按程序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各地区项目验收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实施。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先建后补、公开透明、规范择优”的原则,注重发挥重大项目牵引作用。
第五条 综合性跨行业项目,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申报、评定、审核等工作,统筹推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建设。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采取补助、奖励方式予以支持。补助类项目,按审定的有效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类项目,按审定的有效投资额一定比例或达到相应标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有效投资额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确认的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不属于不予支持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投资,有效投资额须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场地搭建投入、场景建设升级投入、设施设备购置投入、数字技术投入、知识产权使用投入、产品研发投入、包装设计投入等。(具体审定规则详见《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3个方面15个方向使用。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国内外品牌在连开设首店①。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②在连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区域(东北、辽宁省)首店、市级首店,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以上,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按照首店有效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首店运营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注册品牌在连开设全国范围第一家实体店,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开业后在大连以外的城市继续开设实体店,给予运营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国内外品牌在连创新升级旗舰店、概念店③。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经营面积300㎡以上,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给予运营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打造首发经济集聚区。为品牌企业提供优质场地、传播推广、资源对接和配套服务的首发经济空间和载体,有效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增引进市级及以上首店达到5家(含)—10家,带动集聚区销售额和客流量有一定增长,按照集聚区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集聚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9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引进市级及以上首店达到10家(含)以上,带动集聚区销售额和客流量有一定增长,按照集聚区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集聚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举办首发活动。对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在连举办的全国性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活动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活动后6个月内首发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活动主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连举办的全国性商业化首演、首赛⑤,累计入场观众5000(含)人次的,按有效投资额3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入场观众1000(含)-5000人次的,按有效投资额3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入场观众1000人次以下的,按有效投资额3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打造首发中心。为品牌企业提供优质场地、传播推广、资源对接和配套服务的首发中心,有效投资额100万元以上,落地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全国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达到5场(含)—10场,按照首发中心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90万元一次性奖励;落地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全国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达到10场(含)以上,按照首发中心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对于展会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参展商数量不少于20家,首发专区或专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首发新品数量不少于10个、按照首发专区项目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展会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创新消费场景。对于建设“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推动利用元宇宙、虚拟现实(VR、AR、数字视觉)等技术,打造商旅文体健领域融合3种及以上业态⑤的多元化创新消费场景,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
2.支持打造服务消费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银发童趣、主题社交或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的服务消费集聚区,融合3种及以上业态,自营业态的面积、数量、销售额,其中一项占比超过50%或聚集经营主体10家(含)以上,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2000万元补助。对于新入驻国家级、省级步行街、夜经济示范区和新开设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国家级旅游精品项目(景区)、国家级户外运动精品线路区域⑥的服务消费经营主体,合同租赁期2年以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开业后6个月内在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给予经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各类消费场景与旅游经济、橱窗经济、牌匾经济、谷子经济、网红经济相结合,引入体验式、娱乐式、互动式、沉浸式等多元业态,进行“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健”主题升级,打造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带动集聚区销售额和客流量有一定增长,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4.支持重点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对于承接承办或设立“第二现场”⑦转播重点赛事、演出活动(赛程和演出起止时间需持续2个月以上),并配套举办商文旅体主题活动的商圈、街区、景区,10个月内承接或转播赛事、演出10场(含)-20场,其中不少于5场赛事、演出当天配套举办主题活动,带动当天商圈销售额超过300万元,街区、景区客流量超过3万人次,且较上一年度同期平均水平有一定增长,给予商圈、街区、景区运营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个月内承接或转播赛事、演出20场(含)以上,其中不少于10场赛事、演出当天配套举办主题活动且带动当天商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街区、景区客流量超过5万人次,且较上一年度同期平均水平有一定增长,给予商圈、街区、景区运营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发展服务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打造房车露营、汽车主题公园、汽车赛事体验中心、经典车展示展演等项目;支持旅居服务创新发展,培育高品质旅居目的地;支持释放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服务潜力,依托多元化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演出、赛事品牌,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冰雪经济载体等;支持打造多样化旅游专列产品,开发沉浸式、多元化邮轮消费产品;支持创新家政服务模式,利用智慧化场景拓展家政服务,推广智能设备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支持创新入境消费场景化体验,打造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提升消费场景国际化服务水平。对符合以上内容,能提供创新、融合等特点的消费体验,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
6.支持建设外贸优品⑧展销中心和购物集聚区,培育外贸优品消费品牌。对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线下销售、供应链对接等服务的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和外贸优品品牌集聚区,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集聚外贸优品品牌不少于10个,投入运营后在连销售额累计500万元(含)以上,按照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设立外贸优品专柜(专区),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引入5个及以上外贸优品品牌,投入运营后在连销售额累计200万元(含)以上,按照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培育自主品牌并采用直供直销模式的外贸企业,在连开设销售门店,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在连销售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等联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和本地特色IP,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新消费品牌”,在连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旗舰店等消费场景,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有效投资额100(含)-200万元,给予店铺运营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200(含)-300万元,给予店铺运营方6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300(含)-400万元,给予店铺运营方9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400(含)-500万元,给予店铺运营方16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500(含)万元以上,给予店铺运营方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培育本地特色IP,依托本地文化、产业、旅游等资源的独特性、稀缺性和市场潜力,打造可精准识别、形象鲜明的本地特色IP(如“大连定制”“大连好物”等),开发本地特色IP+产品或服务,具备持续性销售和流量拉动效用,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200万元(含)以上,有效投资额100(含)-200万元,给予IP运营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200(含)-300万元,给予IP运营方6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300(含)-400万元,给予IP运营方9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400(含)-500万元,给予IP运营方16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投资额500(含)万元以上,给予IP运营方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培育“IP+”新消费场景。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知名IP、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资源,打造主题乐园、潮玩时尚主题街区、沉浸式科技体验馆等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或打造创意IP集合多种服务消费业态,开展常态化、周期性、系列化的促消费活动,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创新性、多元化服务提升项目建设成效,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运营方和实施方,提供大数据支撑、目标市场研究、策略指引、定位分析、统一标准评级(商业活力评测、提质效果测评等)和活动策划、招商服务,取得实际成效,助力全市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精准定位,错层发展,构建符合大连城市更新方向、独具地域特色、新兴业态集聚的消费场景。
第九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支持方向的,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报方向,仅按照申报的方向给予支持。
同一申报主体的不同项目可同时申请不同方向的资金支持,原则上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补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确定、管理及监督等按照《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符合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支持方向。
(二)支持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之间。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
(三)项目直接面向消费者,以市场化商业项目、市场化资金投入为主,具有较好的试点预期,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绩效目标可形成有效支撑。
(四)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实质性经营或投资的单位,主营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除展会、活动类项目外,申报主体对申报场地有合法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原则上奖励类项目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2年,补助类项目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3年。
(六)申报奖励类项目单位应为项目实际运营单位,申报补助类项目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
第十二条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不支持纯公益性项目。
(二)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传统消费场景、业态的一般性装修。
(三)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四)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不支持大连市下辖区(县、市)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首发项目。
(五)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和单一业态消费场景。
(六)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等质量不高的IP消费场景。
(七)不支持公园、产业园、企业内部系统建设及纯营销推广项目;不支持短期存续项目。
(八)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消费业态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支持。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区政府名义报市商务局,综合性跨行业项目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区(市、县)初审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效果进行评定,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进入验收环节。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支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市商务局依据评审结果,结合项目投资额、功能作用等因素确定支持项目及额度,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市商务局党组审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主体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预拨付资金,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区政府名义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阶段性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付资金。预拨付资金不得超过阶段性验收确认的有效投资额的30%。待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市商务局根据实际应补助金额予以结算。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于2027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对未按期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支持资格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如资金总量不足,各项目支持资金同比例下调。优先支持对本地消费增长、就业拉动作用明显以及能够为本地带来持续流量和交易的项目。专项资金用完即止,若中央资金使用完毕,对尚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不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市商务局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资金绩效目标,按项目相关管理要求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体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供分年度绩效评价目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提供完成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终期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生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参与项目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并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禁“骗补”“套补”。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资格、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加强与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衔接,对已获得过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后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点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试点建设工作结束,本办法自动废止。
备注:
①首店:是指具有合法的品牌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首个实体店,或是品牌通过升级改造、融合创新,开设在商品和服务方面与品牌的标准店有显著差异的实体店。按品牌首次落地的辐射范围分为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区域首店和市级首店,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亚洲首店,由具有引领性的国际知名品牌在亚洲地区设立的首家实体门店,品牌在亚洲以外区域已设立且正在经营的实体门店3家以上。
2.中国(内地)首店,由具有引领性的境外知名品牌、国内线上知名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实体门店,国外品牌宜在中国(内地)以外区域已设立且正在经营的实体门店3家以上。在连设立全国首店的国内品牌,开设首个实体门店后,宜在大连以外的城市继续开设实体店。
具有引领性的中国(内地)线下品牌原则上无中国(内地)首店。
3.区域首店,由具有引领性的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在连设立的东北地区或辽宁省内首家实体门店,品牌在东北地区或辽宁省以外区域应已设立且正在经营其它实体门店。
4.市级首店,由具有引领性的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在连设立的首家实体门店,品牌在大连市以外区域应已设立且正在经营其它实体门店。
②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是指近5年内入选以下榜单之一的品牌。
国外知名品牌: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GYBrand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中国最具价值品牌500强》等综合榜单;BrandFinance发布的《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Interbrand发布的《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全球高质量企业TOP1000》;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凯度BrandZ发布的《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中国全球化品牌50强》等系列榜单;法国米其林集团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榜单》(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市内免税店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名录》。
若未在以上榜单内,品牌近5年内应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
2.国内知名品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网络零售Top100榜单》《中国便利店畅销品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品牌榜》《胡润中国500强》《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Q4热搜品牌TOP50》《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凤凰网发布的《金梧桐中国餐厅指南》;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
③旗舰店、概念店:旗舰店是指具有合法的品牌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店,为该品牌已设立的所有门店中,主营销售业务及销售商品品类最齐全、新品上市速度最快、面积最大的专业店或品牌专卖店。
概念店是指将某种概念与主营业务相结合,或跨界融合,使得门店在形象、产品、服务等方面与品牌其他门店相较,风格独特、创意鲜明,在价值表达、消费体验、业态融合等方面有独创性的实体店。
申报创新升级旗舰店、概念店方向奖励的品牌,应已设立且经营其它非旗舰店、概念店门店。
④全国性首演首赛:首演为文艺作品、表演或节目等在中国(内地)第一次公开演出,同一作品、表演或节目等在连首演后,应在大连以外地区持续进行演出。首赛为全程在连举办或在连开幕的区域级(跨省域)及以上层级的首届新赛事或为试点期间首次在连举办的国家级比赛年度首场赛事。
⑤业态:指餐饮、住宿、文化、娱乐、体育、展览、零售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业态。
⑥本条所称国家级、省级步行街、夜经济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特指已获评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各类街区、景区,包括:青泥洼-天津街,经典生活街区、俄罗斯风情街、远洋时光海、大连倍客优市集长兴里小吃街、大连倍客优市集西遇风情古街、大连高新万达广场金街、大连市悠见南山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大连市冰山慧谷、大连市东港商务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含金石滩快乐海岸景区)、发现王国主题公园。国家级户外运动精品线路特指大连市南部山海户外运动线路。试点期间,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各类街区、景区,将动态纳入该类街区名单。
⑦第二现场:是指利用超高清视听技术与数字制播系统,对重点赛事、演出进行实时转播的场地。
⑧外贸优品:是指具备出口资质的外贸产品生产企业以国际市场为主要生产方向,生产的既符合出口目的国标准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可通过内外贸一体化渠道拓展国内市场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和“同线同标同质”的优质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