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原《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同步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更好服务地方高价值专利培育,便于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准确把握新规要求,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专利优先审查相关办理要点做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适用条件
(一)申请主体条件
1.请求我省出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第一申请人应为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江西省常住户籍的个人。
2.请求我省出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的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人应为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江西省常住户籍的个人。
(二)请求优先审查案件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经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请求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复审及无效案件应缴纳相应的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费。
2.优先审查请求涉及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的,应取得全体专利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
3.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采用符合XML格式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二、可申请优先审查的情形
(一)专利申请、复审案件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无效宣告案件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予推荐优先审查的情形
(一)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中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二)除上述不予优先审查情形外,我省对以下情形一般也不予推荐:
1.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
2.代理机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处罚期限内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
3.专利申请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之一;
4.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推荐情形。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请求书要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栏目“表格下载”下载。
(二)请求我省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交的相关材料应陈述优先审查理由,充分说明技术方案属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具体产业领域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的理由及依据,产业领域可根据专利申请分类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产业分类参考目录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需要对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进行说明及佐证。
2.涉及江西省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对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进行说明,同时应明确申请人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本省或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并写明该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同时提交相关政策性文件首页及关联页。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就产业归属出具相关核实意见。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相关材料;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销售或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能力、实施方式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声明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申请。应提交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凭证、含优先权信息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6.涉及无效宣告案件。应提供陈述本案情况的说明材料及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纠纷受理凭证。
(三)其它材料
1.全体优先审查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用于证明单位主体资格的证件;
2.优先审查请求涉及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请求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由全体请求人盖章或签字,表明全体请求人同意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此声明可与证明材料合并撰写在一份材料中。
3.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优先审查的,应提交全体优先审查请求人盖章同意的代理机构委托书、原代理机构的知情书。
(四)下列两种情形无需我省推荐,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
1.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2.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以及对涉案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对涉案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
(五)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主体条件要求
请求我省出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还应当符合以下主体管理要求:
1.我省建立重点创新主体信息库。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创新能力与转化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符合条件的,填写《重点创新主体信息采集表》(附件1),报送至所属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参见附件2)。
2.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方式
优先审查请求实行全程“线上办理”模式。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完整、准确填写请求信息,并上传与所选择的适用情形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
咨询电话:0791-86208199
(二)推荐审核要求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委托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工作。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要求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进行回退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合格后分批次进行复核,结合推荐指标、技术领域、申请文件质量等进行择优推荐。
六、其他事项
(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优先审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请人在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过程中,对不予优先审查推荐有异议的,可向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复核。
(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对重点创新主体信息库开展复核核查,结合企业专利质量、转化成效、信用状况、合规经营等因素,动态更新信息库。
(四)本工作指引由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解释。
(五)2026年9月1日起提交的优先审查推荐请求,适用本工作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点创新主体信息采集表.xlsx
2.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优先审查工作联系方式.pdf
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