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市级财政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2日
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市级财政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6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7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资金是指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应对气候变化、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美丽天津建设等工作的资金。包括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安排使用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等。
第三条 生态环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规划计划。生态环境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问题导向、市区分责、严格规范、注重绩效等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实施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生态环境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生态环境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各区做好资金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谋划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组织编制、审核、批复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整体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负责编制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提出生态环境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安排建议,对生态环境资金整体项目开展验收,具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指导各区做好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局是本辖区生态环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预算财政评审、预算下达、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以及资金监管、日常监管、运行监管等工作,核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完备性等,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和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目标可达性负责,承担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招投标和规范使用资金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补助资金回收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生态环境资金,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生态环境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领域生态补偿资金;
(三)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四)污染源治理重点项目;
(五)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六)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其他项目。
第八条 生态环境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二)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技术不完善、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三)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四)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方式。相关补助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或项目类别制定,并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以奖促治类项目,在项目申报通过评审后给予补助,适用于治理工艺复杂的项目和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二)以奖代补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统一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适用于技术简单成熟、覆盖面广的项目;
(三)定额补助类项目,是指设定固定的单位补助资金额度,依据治理项目规模等参数,并结合项目进度分阶段使用奖励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原则上应对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产生积极效益;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政府部门、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资金申请行为须获得独立法人单位授权);
(三)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申报单位未列入或已移出“信用中国(天津)”系统失信黑名单;
(五)项目为在建或未开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分阶段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照生态环境资金申报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区级项目,由各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级项目,由相关市级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中央资金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纳入区域(流域)整体项目,组织编制、审核、批复整体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报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
申请市级资金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环境绩效、建设时序等,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编制生态环境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计划(中央资金项目须附拟支持项目清单)将资金分解下达至相关市级部门或区财政局。相关市级部门或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方式,加强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逐级审批的程序申请调整。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调整的,需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重大调整需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审核。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调整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开展进展调度、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下达撤项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撤项文件下达收回补助资金文件。
(一)超过计划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项目;
(二)超过计划完工时间6个月以上未完工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且无法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的项目;
(四)由于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五)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
第十八条 各区申报的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经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区域(流域)整体项目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申报市级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项目管理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公开生态环境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各区有关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相关情况。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
相关市级部门、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绩效目标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中央资金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报送生态环境部。绩效目标同步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各区项目绩效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下一年度各区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市级部门、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对发现的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区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合理筹措资金,科学组织项目,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生态环境资金,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
(四)对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的项目管理其他事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各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