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甘肃矿区市场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局):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经2026年10月12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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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发展,进一步推动广告产业发挥集聚效应,提升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水平,更好发挥广告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数字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完善、创新能力强,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对全省或区域广告(数字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认定应当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聚优化,按照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努力实现广告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未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甘肃省广告产业园区、甘肃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四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文化、科技等产业园的基础上,嫁接发展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探索发展以优质算力为核心的广告数据处理中心以及“虚拟”广告产业园区,构建广告产业融合发展新生态。

第五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按照本办法被认定为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支持申请有关部门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开展指导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积极引导入驻园区的广告企业及相关联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对辖区内的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按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省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甘肃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甘肃省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地方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园区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广告企业及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六)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的50%以上;

(七)园区内广告经营额、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年度广告营业收入在全区域有较高占比;

(八)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甘肃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数字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园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新媒体、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品牌策划、短视频营销、影视动漫、电竞游戏、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

(二)园区数字广告经营额、交易额等在全省或全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有1家以上数字广告龙头企业且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多家高成长性的数字广告企业,数字广告及关联产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收的60%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区领先地位。

第十条 申报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当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填写《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相关文件、

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支持政策、法人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等;

(三)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产业园区概况,包括位置、面积、基础设施、入园企业数量、总产值、纳税总额等;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内广告产业及主要广告企业发展情况;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情况;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四)《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园区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评估小组开展材料审核,园区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对拟认定为“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定的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认定为“甘肃省广告产业园区”或“甘肃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四条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发生规划调整、运营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甘肃省广告产业园区的,享受省内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符合省、市(州)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十六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管理评估等工作。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协助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园区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工作义务,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重点工作完成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重要情况;建立落实广告业统计制度,园区和入园企业被确定为广告业统计报送单位的,督促及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八条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园区本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评估,对已认定的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进行行政约谈、限期整改,约谈及整改情况作为再次评估的依据。整改期限不超过9个月,整改届满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对园区的评估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内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四)园区广告企业发展情况、广告及关联产业经营指标情况、小微企业孵化培育情况;

(五)园区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其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及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园区运营主体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可申请自愿退出省级园区认定,经市州局审核上报省局,发文终止园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甘肃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甘市监发〔2019〕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附件:

甘肃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单位(盖章)

名     称

 

 

 

地     址

 

 

 

企 业 名 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投资额

 

 

万元

 

 

联  系  人

 

 

 

占 地 面 积

 

 

㎡

 

 

手 机 号 码

 

 

 

建 筑 面 积

 

 

㎡

 

 

办 公 电 话

 

 

 

 

 

公共服务场所面积

 

 

㎡

 

 

入驻企业总数

 

 

 

广告(数字广告)企业总数

 

 

 

广告(数字广告)业关联企业总数

 

 

 

所在地市(州)

 

 

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州)

 

 

政 府 意 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 定 意 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