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冷水渔业振兴发展,推动冷水渔业良种繁育、生态养殖、加工冷藏、品牌打造、渔政管控全链条提质升级,提升优质水产品持续稳定供应能力,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7—2030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6日至26日反馈至省农业农村厅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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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7—2030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7—2030年)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全省冷水渔业振兴发展,提升优质水产品持续稳定供应能力,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十五五”时期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通知》(农渔发〔2026〕15号)和《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水产良种补贴。调优养殖品种结构,支持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手续)的水产养殖主体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提升名优水产品养殖规模。支持100亩及以上池塘(含流水养殖池塘,以下统称“池塘”)、1000亩及以上大中水面、200亩及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及以上设施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陆基养殖,以下统称“设施养殖”)等养殖主体,在苗种生产企业购买鲟鳇鱼、鳜、兴凯湖大白鱼、方正银鲫、黄颡鱼、柳根鱼、虹鳟、细鳞鲑、哲罗鲑、梭鲈、鲢鳙(仅限大中水面)、河蟹和小龙虾鱼种(扣蟹、小龙虾苗),且投苗量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见附件)。单个大中水面增养殖主体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主体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苗种繁育基地提档升级补贴。支持合法用地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的苗种繁育主体,新(改扩)建基础设施、繁育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繁育亲本补充更新等。改扩建繁育主体需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新建繁育主体需在完工投产后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改扩建和新建主体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

3.冷水鱼养殖基地能力提升补贴。支持100亩及以上池塘、1000亩及以上大中水面、200亩及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及以上设施养殖等养殖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渔业现代化建设,包括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大中水面网箱、网栏、出鱼码头、暂存暂养、防逃、人工鱼巢,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设施养殖等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增氧、投饵、水处理和智能管理系统等设备购置。池塘、大中水面、稻渔综合种养、设施养殖分别按照每亩(立方米)不超过4000元、350元、150元、1200元予以补贴,其中:单个池塘养殖主体、稻渔养殖主体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大中水面养殖主体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单个设施养殖主体不超过800万元。

4.水产品加工和冷藏保鲜补贴。支持水产品加工主体设备购置及冷库建设。购置设备主要包括加工和冷藏冷冻、暂养净化、生态环保、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冷藏保鲜运输柜等。按设计年加工能力,分100—500吨(含)、500—2000吨(含)、2000—6000吨(含)、6000吨以上四档予以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5.冷水鱼品牌建设奖补。通过组织开展放流季、冬捕季等系列活动,唱响“春育、夏放、秋捞、冬捕”四季渔歌,叫响龙江冷水鱼品牌。对承担冬捕季省级主会场活动的市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补。承担放流季省级主会场和中俄联合增殖放流活动任务的市县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补。承担冬捕季、放流季分会场活动的市县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

6.贷款利息补贴。支持渔业养殖、加工主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渔业发展。对水产养殖、加工和流通主体用于渔业生产发展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7.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补助。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基础好、政府重视程度高、项目谋划储备实、联农带农机制优的渔业重点县(市、区)渔业产业全链条发展。重点支持开展池塘、设施渔业等现代化养殖、加工和冷藏保鲜等基础设施提升,配套开展质量安全、苗种生产、渔业智能化等生产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在现有省级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全域全链条打造渔业产业强县。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项目县水产品产量、渔业产值增速较实施前要分别不低于12%、15%,渔民收入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单个县(市、区)补贴资金3000万元,实施周期三年,每年补贴1000万元。

8.渔政执法装备配备及运维补助。参照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逐步完善各级渔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支持各地在编渔政执法车辆、依法登记检验且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政船艇以及用于辅助渔政执法的趸船、码头等,对燃油、维修保养、保险、职务船员培训、渔业安全应急演练、船员雇佣等运维费予以补助。渔政执法车辆每台每年补助1万元。总吨位300以上渔政执法船每艘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总吨位200—300(含)每艘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总吨位200(含)以下且船长≥20米,每艘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船长20米以下渔政执法船、执法快艇每艘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渔政执法冲锋舟每艘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9.渔港码头建设补助。支持重点地区渔港码头建设,提升捕捞渔船服务管理能力。支持重要江河和大型湖库区域渔船拥有量在100艘以上的地区建设渔港码头,单个渔港码头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10.渔业科技与生态保护政策补助。支持渔业科研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渔业综合示范、渔业生态资源保护等相关项目。重点支持水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开展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调查监测、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现状调查评估与修复。强化边境水域渔业国际履约能力,开展中俄边境水域渔政联合检查、联合增殖放流、鲟科鱼类、大麻哈鱼资源调查等资源保护行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等相关要求。资金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1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贴。支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涵养和逐步恢复我省渔业资源,维护自然水生生物多样性。支持具备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繁育能力的各类主体(含渔业资源增殖站、中省直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市县,有序开展增殖放流。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根据放流地点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面积、江河干流岸线长度等因素确定放流任务数量和资金额度。

12.上述政策,均按照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择优遴选项目主体。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全产业链发展企业可根据本政策措施1、3、4、6项内容,进行组合实施,并按照单项政策标准予以补助。其他渔业政策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十五五”时期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通知》(农渔发〔2026〕1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号)和《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