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10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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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起草说明
2.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民政厅
2026年10月15日
附件1
关于《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江西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情形。《监管办法》出台目的是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对社会组织采取信用差异化监管措施,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信息来源、信用类别的划分以及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基本原则。《监管办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信息来源范围。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六类信息。
(三)明确划分信用分类标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四)明确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B、C、D类社会组织采取不用的监管措施,突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附件2
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江西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动态调整、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配合提供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协同实施信用约束与激励。
第三条【基本原则】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动态调整、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信用等级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工作依据,不直接向社会公开;对应纳入全国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按照民政部规定依法对外公示。
第四条【信用信息来源】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二)年报信息: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行政检查信息: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四)不良信息: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信息和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信息;
(五)荣誉信息: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
(六)其他信息: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信息归集渠道:通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年检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顿、部门线索移送、司法判决、信用共享平台等渠道采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执行两次邮寄确认规则,两次邮寄间隔不少于15日、不超过30日,两次无人签收视为无法取得联系。
第五条【信用类别】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
A类:信用优良;B类:信用正常;C类:信用不良(对应活动异常名录情形);D类:严重失信(对应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
第六条【A类标准】 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或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3A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
(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突出;
(二)获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三)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近24个月无不良信息记录。
第七条【B类标准】 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评估等级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报;
(二)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
(四)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一般问题已按期全部整改到位;
(五)近12个月无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八条【C类标准】 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划入C类:
(一)拒绝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
(二)具备组建条件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受到通报批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问题整改的;
(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社会组织对该失信情形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予划入C类。
第九条【D类标准】 社会组织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划入D类:
(一)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二)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5万元及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五)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被列入C类满2年仍未整改到位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等级确定】 民政部门根据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每年结合年度年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集中开展一次批量评定;发生行政处罚、检查发现重大失信等情形时,实行即时评定调整。
第十一条【等级动态管理(动态进出、信用调整)】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分为降级触发、升级修复、信息留存、异议处理四个操作环节。
(一)降级触发。
1.已经评定为A/B类社会组织,出现第八条C类情形的,即时下调为C类;出现第九条D类情形的,即时下调为D类。
2.社会组织处于C类期间,再次出现应划入C类失信情形的,C类存续时限重新起算;处于D类期间,再次出现应划入C、D类失信情形的,D类存续时限重新起算。
3.社会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立登记划入D类的,不适用信用升级修复,完成注销登记后终止信用等级管理。
(二)升级修复。
1.C类升级修复。社会组织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履行法定义务,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信用修复申请,附整改佐证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属实,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整信用等级:
①已完成整改、消除失信后果的,由C类调整回B类;
②不存在需要整改的实体义务的,自划入C类之日起满6个月,方可申请调整回B类。
C类修复升级为B类后,如满足A类全部条件,可按程序申请评定A类。
2.D类升级修复。除吊销、撤销登记情形外,社会组织划入D类满2年,且该2年周期内无新增C、D类失信记录,已经全部完成历史问题整改、消除不良后果,可提交书面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核查通过,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整回B类。
因C类满2年转为D类的社会组织,申请升级修复前,还必须完成原C类对应的全部整改义务。
(三)信息留存。完成信用修复、等级上调后,登记管理机关内部管理系统保留历史失信记录;对外公示严格按照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平台规则执行,不得违规删除法定公示信息。
(四)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等级评定、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告知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核实确有错误的,及时更正信用等级并告知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说明理由。无法联系社会组织的,可通过官方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程序,公告期满30日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结果。
第十二条【A类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六)办理登记、变更、年报等事项可提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B类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提醒谈话、政策辅导督促及时纠偏。
第十四条【C类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社会信用不良的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开展约谈告诫,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审慎审核其承接政府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整改期间,对其变更登记、负责人备案、公开募捐资格等事项加强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D类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增加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三)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五)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六)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市县实施细则】各市县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信用等级总体划分(A/B/C/D四类)、动态进出、信用修复核心规则应当与本办法保持一致,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部分情形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系统与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系统归集信用信息,推动与信用平台、业务主管单位、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线索、处罚、失信信息互通,支撑信用等级自动提示、辅助评定。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10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