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鲁建标字〔2025〕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含安全生产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该费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单独列项,计算方式及价格应满足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规定,并不得低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以及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结算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对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结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上级政策变动,即时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第六条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在满足国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建设工程特点,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支付施工单位一定比例安全文明措施费,且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70%。剩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已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发承包双方提取该项费用的依据。

第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资料,并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总承包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或设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

(二)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

(三)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济建发〔202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原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济建发〔2026〕38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