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6—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青海省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实施方案(2026—2030年)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6〕37号)精神,为推进实施我省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以强化草原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草原保护利用机制为主线,以巩固生态成果、助力农牧民增收为核心,坚持系统观念、因地制宜,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政策落地、动态监测、监督考核全链条机制,推动草原生态持续向好、草畜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收入稳步增长,助力全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守牢生态安全底线,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统筹保护与治理。
——总体稳定,适度调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框架、范围和对象总体稳定,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动态调整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权责明晰,分级落实。严格执行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到市州、县(市、区、行委),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
——因地制宜,统筹协同。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实行差异化补奖,科学分配资金。强化政策联动,建立草原补奖资金发放与政策落实情况相挂钩机制,奖优罚劣,提升资金质效。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省8个市(州)的41个县(市、区、行委)。
(二)实施对象。原则上为依法落实草原承包、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任务的农牧户和农牧场、农垦企业等单位。
(三)实施时间。2026—2030年(5年)。
(四)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五)发放程序。
1.农牧户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各行政村(牧委会)以户为单位编制花名册并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林草部门汇总。县级林草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报请县级政府同意后,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渠道,将补奖资金直补到户。
2.农牧场、农垦企业等单位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单位申报并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林草部门汇总。县级林草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报请县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补奖资金打入单位对公账户。其中,草场承包到户的,以“一卡通”形式直补到户。
实施项目化管理的,由申报单位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饲草产业、草原畜牧业发展、草原生态管护等,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六)政策实施区域划分。根据全省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优化完善结果,我省实施第四轮补奖政策草原面积共57943万亩。其中禁牧面积21132万亩、占总面积的36.47%,草畜平衡面积36811万亩(实行过渡期管理面积5161万亩)、占63.53%。
1.草原禁牧区。对不宜放牧的中度重度退化草原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需要实施禁牧封育管理的“三北”“双重”工程草原修复区等实行禁牧管理。
2.草畜平衡区。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其中,第三轮禁牧草原经生态修复治理后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的,实行过渡期管理,每年禁牧不少于3个月,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已改变草原性质和用途、已领取其他地类政策性补贴等区域,及时调出政策实施范围,不再享受补奖政策。已确权且能承担禁牧或草畜平衡任务的新增区域,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七)资金分配及补奖标准。中央财政计划每年下达我省资金总量275576万元。省级按照“基础资金+过渡期管理资金+因素法统筹资金”方式分配。其中,基础资金,依据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按照各地第三轮补奖标准上浮10%核算;过渡期管理资金,按禁牧补助标准的60%核算,并对基础资金中已核算的草畜平衡奖励金额进行扣除;因素法统筹资金,以政策惠及人口占10%、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落实占90%为因素权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当年补奖资金发放依据,形成补奖资金兑现与禁牧和草畜平衡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依据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含过渡期管理)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方式测算并制定禁牧、草畜平衡及过渡期管理标准,过渡期管理标准原则上介于草畜平衡奖励和禁牧补助标准之间。补奖额度实行封顶保底措施,避免资金过高“垒大户”,又要防止过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要切实扛牢草原补奖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方案编制、政策解读、资金兑付、制度落实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政策实施工作专班,健全林草、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协同机制。各市州须依据省级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分解方案,编制本地区第四轮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分解方案,经省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明确部门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督促和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畜牧生产技术指导、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配合林草部门开展禁牧和草畜平衡绩效评价;林草部门负责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监测监管、动态调整、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统计、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三江集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精准划定禁牧及草畜平衡(含过渡期管理)区,设立标识标牌,压实乡镇政府日常监管责任。健全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动态监测与评估调整机制,对植被恢复达标区域,及时依规开展禁牧转草畜平衡调整。加强与“三北”“双重”工程等重大生态项目协同衔接,在不突破中央补奖资金规模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草原修复治理区域依规纳入禁牧范围。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全流程管理。各地林草、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坚守专款专用底线。到人到户资金全面落实“一卡通”集中兑付,并注明政策项目名称。建立资金发放与禁牧、草畜平衡任务履行挂钩机制,优化拨付流程,精准把控时序进度,实现任务落实与资金兑付高效衔接,务必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年度资金发放任务。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青海省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规范过渡期管理,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建立省州县三级考核评价机制,统筹林草、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各地要全面落实政策公开公示制度,主动公布政策内容、目标责任及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我管理作用。各市州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六)推动转型升级。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加快饲草基地、畜棚畜圈、饲草料收储转运等设施提档升级,大力推广科学高效养殖技术。牧区有序扩大优质饲草种植,全面推行划区轮牧,推动草原放牧向“放牧+补饲”转型;农区及农牧交错区重点发展规模化饲草产业,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构建种养结合、草畜联动、绿色高效的现代发展模式,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农牧民增收共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