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增强高质量发展水平,现将《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28日
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增强高质量发展水平,努力形成一批理念先进、特色鲜明、示范引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壮大世界一流企业的浙江方阵,为建设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和浙江民营企业现代化治理能力提升指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组织开展的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以下简称管理现代化企业)的评选、管理、监测、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三)管理现代化企业是指坚持党建引领、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高效、创新体系健全、质效行业领先、发展根基稳健,具有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能力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四)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浙江省产业发展导向。
2.为规模以上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三年持续盈利,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税收增长率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长率。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未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等后果较为严重的重大事件和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较大风险事件。
4.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五)评选标准:
1.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企业党组织建设规范有序,党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有序,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建与企业发展全面深度融合、同频共振,党建文化氛围浓厚,政治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
2.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现代治理体系。股权结构科学合理、变动有序,股东权益保障有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规则完备、监督体系健全。组织架构严密,决策组织高效、执行有力。
3.管理规范高效。企业应强化战略管理和内部管理,构建全面风险防控机制。战略决策前瞻精准、执行高效、动态优化。财务运营高效,财务质量优异、资本结构合理、融资渠道多元。风控合规完备,内审内控体系健全完善,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有效,法律风控与合规经营体系完备。数据治理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有力。
4.创新体系健全。企业应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现代化创新生态体系,锻造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创新投入领先,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强度行业领先,产学研合作紧密,产业链协同高效。创新成效突出,创新成果丰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引领力突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人工智能战略清晰、应用深入、治理规范。
5.质效行业领先。企业应实现全价值链高质量发展,质量效益、智造水平与供应链效率全面领先。市场地位领先,品牌影响力突出,盈利能力与生产效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生产智造精益,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生产管理规范有序,智能制造与绿色制造体系健全。精益管理成效显著。供应链高效协同,供应商深度协同,仓储物流高效运转,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产业链主导力强。
6.发展根基稳健。企业应筑牢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根基,保障企业基业长青。人才活力充沛,人才培养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储备充足。绩效管理有效、激励公平公正,组织活力与创造力充分激发。企业文化深厚、劳动关系和谐、权益保障完善、人文关怀到位、社会贡献突出,员工凝聚力与归属感强,为企业可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三、评选程序
(六)管理现代化企业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七)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按照当年度省经信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评,并于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八)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所在设区市经信局推荐。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评选条件审核后推荐至省经信厅。
(九)省经信厅建立多维度量化加权综合评审体系,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后按程序开展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管理现代化企业。
(十)省经信厅对管理现代化企业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年。
四、动态管理
(十一)省经信厅对认定的管理现代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得管理现代化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线上平台更新企业信息,一年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由省经信厅发出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更新的,取消其管理现代化企业称号。
(十二)管理现代化企业证书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并视情开展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2年;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管理现代化企业称号。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评选标准执行。
(十三)各设区市经信局应掌握了解所辖地区管理现代化企业发展动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管理现代化企业发展报告及本地支持管理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工作情况报省经信厅。
(十四)管理现代化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出现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资料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其管理现代化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五、支持举措
(十五)省经信厅构建管理现代化企业联系服务长效机制,及时协调化解企业发展诉求。支持管理现代化企业参加“浙商薪火”“他山之石”等培训活动,传承发展“四千精神”和新时代浙商精神。充分发挥会计、咨询、法律、信用评级等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为管理现代化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信用评价等专业化服务。
(十六)支持管理现代化企业申报浙江省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总部领军企业等。各地应创新政策工具,对管理现代化企业给予资源要素、人才等政策支持。
(十七)加大对管理现代化企业的宣传力度,总结提炼典型经验模式,形成企业现代化治理能力提升案例集。各地应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成功经验宣传,引导企业“看样学样”,为企业提供可借鉴可参考的解决方案。
六、附则
(十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浙经信合作〔2022〕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