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统筹管理,养老保险审核及待遇发放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申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丧葬费申领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3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至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选择4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对选择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0元。县(区)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选择3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2000元至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
第九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县(区)财政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重度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按个人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再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二条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省级基础养老金、市级基础养老金和县(区)基础养老金组成。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运用甘肃省人社生物识别身份认证系统线上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合作银行网点、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线下服务载体,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协同的资格认证服务体系。待遇领取人员应定期完成领取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符合《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规定的村干部,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村干部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担任村干部后,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已经参加的,其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担任村干部期间考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25〕23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2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每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按规定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确定补助资金,按年足额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当年3月底前将“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全省基金委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数据信息,提升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有变化,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26〕1号,有效期五年。《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39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发〔2018〕78号)废止。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6〕59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