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粤科规范字〔2022〕8号)已有效期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实施情况,并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我厅组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二、修订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2.《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粤府〔2025〕56号)
3.《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25〕2号)
4.《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
三、《细则》全文框架
修订后的《细则》共5章19条,涵盖任务书从签订、执行、变更到归档的全流程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制定目的、任务书定义及适用范围,界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四类主体的权责边界。
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任务书应包含当事方信息、实施内容、目标任务、经费预算、考核指标、成果预期、项目负责人等要素。
第三章任务书的签订(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范填报审核与自动生成两种签订流程,对任务书填写要求、审核时限、经费拨付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任务书的变更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将变更划分为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两类,明确审核权限、程序要求及后续报备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奖励、后补助、省级立项不资助等项目的管理方式,规定归档责任主体、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有框架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一)优化适用范围,厘清管理边界。将任务书管理方式归纳为四类,增强制度操作性:需由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签订的项目,严格按本细则执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委托类项目(以“板块委托”“业主制”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等),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奖励、后补助等类别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相关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省级立项不资助项目任务书签订及其管理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运行效率。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经费2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参与单位(合作协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增加科技报告要求;明确任务书归档责任。(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三)规范变更管理,强化刚性约束。强化经费调整合规性约束,明确项目总预算调整后自筹经费占比不得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增加项目总预算变更审批时应审核对目标任务影响的程序性要求。(第十四条)
此外,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