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一)省厅在官网(https://dnr.sc.gov.cn/)、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机构自助终端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影响区与“一张图”重叠情况在线查询服务。涉密建设项目线下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查询申请。
(二)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查询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厅提供预查询服务,预查询结果作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材料使用。
选址选线确定后,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材料和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论证报告开展正式查询,查询结果作为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依据。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范围。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影响深度范围组成。建设项目影响区论证(附件2)应秉承科学合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等进行论证。
(三)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未与矿业权、储备矿产地、矿区和已查明矿产资源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重叠的,无需编制评估报告,查询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供地必要依据;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矿业权、储备矿产地、矿区和已查明矿产资源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重叠的,建设单位须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附件3)。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附件4),涉及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核(附件5)。
(四)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或建设项目选址调整须重新查询。
(五)省厅持续完善矿业权、储备矿产地、矿区、已查明矿产资源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已批复建设项目影响区等“一张图”数据。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厅提供市(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成果,协助更新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数据。
二、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审批
(六)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仅与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矿业权、已查明矿产资源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重叠的,评估报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若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跨市(州),评估报告报省厅审核。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矿业权、已查明矿产资源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重叠的,按出让权限报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审批,涉及多矿种的,评估报告报矿种出让权限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储备矿产地重叠的,评估报告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评估报告应在查询结果有效期内提交。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审核)时限按相关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复(附件6)或出具审核意见(附件7)。需要技术审查的,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下列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1.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2.纳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
3.煤炭集中连片区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以下情形,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1.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矿产资源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
2.矿山企业因勘查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勘查作业需要修建的构筑物、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建设用地,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已批准矿产资源的;
3.与埋深超过1200米的石油、烃类天然气和盐类矿产资源重叠且经论证对勘查开采活动无安全影响的;
4.与历史上有开采行为且矿业权已注销的煤矿重叠的;
5.与地热、矿泉水资源重叠,但不与井口及Ⅱ级保护区重叠的。
(九)对不作压覆处理情形,建设单位在评估报告中应充分论证、科学评估,技术审查单位应重点审查并给出明确结论。确属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无需估算压覆资源量。
(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批函或审核意见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库。
三、规范协议签订及压覆补偿
(十一)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有效矿业权重叠,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附件8)。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对影响区范围均认可、建设单位承诺做好补偿事宜、矿业权人知晓压覆后对矿业权的影响并同意压覆本矿业权。
(十二)建设项目实施导致有效矿业权不能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予以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原则上应包括:
1.影响区范围内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2.影响区范围内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地质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
3.后续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损失。
四、规范区域调查评估
(十三)鼓励特定区域开展区域调查评估。特定区域是指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省级以下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聚集区等区域。
(十四)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单位负责,技术标准按照相关规范执行,查询、审批或审核由相关负责单位报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线下办理。
(十五)特定区域取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批复或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后,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核、审批工作。
五、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用地用矿衔接
(十六)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在供地前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或审批(审核)意见。
(十七)用地批复撤销或失效应与矿产资源储量库更新做好衔接。
(十八)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矿业权无需调整矿区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不能继续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评估资源量类别为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的矿产资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无查明非油气重要矿产资源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2024年版)的公告》(川自然资公告〔202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2.建设项目压覆影响区论证要求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样式及提纲
4.关于XXX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5.关于XXX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报要件
6.关于XXX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函
7.关于XXX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审核意见
8.协议模板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