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有关工作,帮助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准确把握新规要求和业务办理要点,提高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业务工作规范及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通过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专利优先请求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优先审查的第一申请人(权利人)注册或常住地址应当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以专利申请提交时填报的申请人地址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与专利产业化实施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

(三)符合以上条件并且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等企业,以及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案件范围

根据《办法》第四条,可申请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案件包括:

(一)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且审查员尚未作出首次处理(未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完成受理,足额缴纳申请费,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的;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不属于《办法》适用范围。

三、请求优先审查情形

(一)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推荐应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无效宣告案件推荐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1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3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四、重点推荐情形及数量

(一)重点推荐的情形

根据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云南省“十五五”时期产业发展目标。重点推荐以下情形:

1.专利申请属于国家或云南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

2.属于云南省“十五五”时期绿色铝、硅光伏等资源型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绿色能源等优势产业以及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技术为真实研发,创新度突出,具有转化运用前景或已做好转化实施准备。

(二)推荐数量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数量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下达我省专利优先审查总量,结合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成效择优推荐。

1.发明专利申请推荐数量占当年推荐总量的99%;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推荐数量占当年推荐总量的1%。

五、不予推荐情形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推荐: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五)专利权属存在纠纷尚未结案的;

(六)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程序已经中止;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八)为获取优先审查推荐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

(九)未取得全体申请人/权利人书面一致同意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

(十)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未采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请求材料要求

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按照国家标准格式填写并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请求人为申请人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出优先审查的,视为提交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请求书;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地在系统中填写请求信息,勾选满足优先审查的理由,并且上传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扫描件。

(二)申请人可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非必要材料);

(三)优先审查证明文件。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应当提交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优先审查情形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无固定格式,可自行书写,但应写明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理由属于第五条情形之一;简述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500字);专利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的,应当声明优先审查请求已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并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签章应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并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1.涉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的申请,原则上以其主分类号作为产业领域匹配的核心依据,且应具有重要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申请人应当在证明文件中写明专利主分类号和所参考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专利申请技术所属领域应与参考文件关系表中的相关领域一致,且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主题、技术领域相符。提交本申请主分类号所在位置,标注参考文件中与该专利技术领域匹配的关键词相关页面截图。

2.涉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的,申请人应明确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本省人民政府重点发展产业之间的关系,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并提供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开的有效期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政策文件,标注专利申请所属具体产业领域条款。涉及州(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由申请人所属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专利申请属于州(市)人民政府公开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的产业领域的证明。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提交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销售或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申请的,如果受理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规范正确地填写PCT申请号,并提交PCT申请已经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家阶段的证明材料;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凭证、含优先权信息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需要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同时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有关国家部委出具)。

6.无效宣告案件所涉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仲裁机构仲裁的专利侵权纠纷,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四)委托代理材料

1.专利申请人自行办理或由本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无需另行提交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盖章同意委托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以及本案专利申请所委托代理机构对申请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优先审查事宜的知情书。

(五)其他辅助性材料。

辅助证明材料是指有助于推荐和加快审查进程的相关材料。例如: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承担科技攻关任务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对研发能力、产业化实施能力说明、转化实施证明等材料或者特殊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辅助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管理要求

    (一)对优先审查请求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主体,建立服务主体管理信息登记制度。由申请人自愿向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服务管理登记信息材料,经州(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1.优先审查服务主体管理要求

(1)依法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提交虚假产业化证明、侵权材料等骗取优先审查资格行为;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2)属国家、省、州(市)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突出、具备真实研发能力,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

(3)自愿承诺遵守专利申请规范,接受服务主体监督管理。

2.登记信息材料

(1)填写提交《专利优先审查服务主体管理信息登记表》原件、《专利优先审查服务主体名单》可编辑电子件。

(2)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3)创新能力佐证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资质证、研发投入证明等)。

    以上材料除《专利优先审查服务主体名单》外,其余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二)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及委托办理优先审查的代理机构提交优先审查,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且在中华全国代理师协会发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中。

八、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二)处理时限。自提交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给出审核意见,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案件补正后再次提交的,处理时限重新计算。

(三)《办法》实施工作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或出台有关工作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请各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沟通和反馈工作中的问题。

(五)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871-64566749,0871-64567994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62356655。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的通知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的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

5.专利优先审查服务主体管理信息登记表

6.专利优先审查服务主体名单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