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我厅印发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6〕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无查明非油气重要矿产资源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2024年版)的公告》(川自然资公告〔2024〕45号)已发布多年。2025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施行,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对压覆查询、压覆审批、压覆补偿等作出了系统规定。为此,根据近年压覆管理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本《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个部分十八条,并附8个附件,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核审批、协议签订及补偿、区域调查评估、审批与用地用矿衔接等全流程作出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第1—5条)。明确查询服务渠道和6个月查询结果有效期,实行选址选线前预查询、选址确定后正式查询,界定建设项目影响区。划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触发条件。为选址选线和压覆评估提供明确依据,推动压覆情形从源头规避、提升服务便捷性。
(二)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审批(第6—10条)。建立压覆矿产资源分级分类审核审批规则,按重叠矿产类型、地域范围划分部、省、市(州)办理权限,明确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得压覆及例外情形、不作压覆处理情形。明晰各级权责,规范审查,统筹建设用地保障与矿产资源安全。
(三)规范协议签订及压覆补偿(第11—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公平合理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地质勘查投资及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搬迁损失等。规范补偿协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减少压覆补偿纠纷。
(四)规范区域调查评估(第13—15条)。明确特定区域范围和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特定区域取得批复或审核意见后,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压覆查询、审核、审批,压减审批环节、提升管理效率。
(五)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用地用矿衔接(第16—18条)。明确供地审查、储量库更新、矿业权变更注销的联动要求,压实各环节衔接管理。
此外,《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已查明矿产资源等术语定义,规定评估资源量类别为推断资源量及以上;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和川自然资公告〔2024〕45号两件文件同时废止。
三、主要特点
(一)着力推行选址选线预查询,强化源头管控。依托“一张图”数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前预查询,从源头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发生,实现建设项目空间保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协调。
(二)着力提升服务效能。查询服务线上多渠道办理,涉密项目线下办理,并提供查询结果下一步办事指引;对影响区未与矿产资源重叠以及明确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简化程序、无需编制评估报告或估算压覆资源量,切实降低建设单位制度性成本,体现利企便民。
(三)着力规范分级审批权限。按战略性、非战略性矿产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审核和自然资源部、省厅审批的权限划分,涉及多矿种按出让权限高者办理,确保审批权限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
(四)着力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协议签订和公平合理补偿,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地质勘查投资、开采设施投入及搬迁损失等纳入补偿范围,统筹兼顾建设项目落地与矿业权人利益。
(五)着力推进制度衔接统一。将压覆审批与供地、矿业权变更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库更新有效衔接,废止两件旧文件,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统一全省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口径。
责任编辑:李雪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