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相关评审专家:

为规范省级财政委托评审行为,提高评审专家服务质量,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24〕1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财政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6日

湖北省省级财政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委托评审行为,提高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服务质量,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24〕1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省级财政部门选聘,纳入湖北省省级财政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绩效评价等财政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专家的选用、管理、付费与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家管理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要求,实行统一标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家选聘与入库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聘专家。

第六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政策法规,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五)具备相应工作年限与资历,具体按所在单位性质划分:

1.行政类人员,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处级(含四级调研员)以上职务(职级);

2.企业、事业类人员,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3.教学、科研类人员,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单位推荐人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需由推荐单位出具该人选专业能力突出、适合从事财政评审工作的书面说明,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选聘程序;

(六)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七)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省级财政评审专家申报表》(附件1);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业绩、奖项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库,并根据专业领域分类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专家自愿的原则使用专家库,专家劳务费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选聘,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任期内调整充实专家库。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或因自身原因连续三次不能承接评审任务的专家,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变更导致无法承接评审任务、或存在应回避情形未主动说明的,相关后果由专家自行承担,累计3次逾期未变更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受邀参加的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项目,依法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与评审项目相关的制度文件、基础数据及资料,可就项目情况向被评审单位提出专业质询,必要时可赴项目现场实地勘查、取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四)对自身履职评价结果享有知情权,对不合理的评价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积极配合答复相关单位的询问、质疑,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三)发现被评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举报;

(四)积极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专项学习,对预算评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财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选用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及需求条件抽选,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选条件及数量。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工作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进行,原则上在相关工作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抽取后出现专家请假、回避或临时退出的,应当立即从同专业备选专家池补抽;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依法重新组织抽取。

第十五条 中选专家名单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当严格保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评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被评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在近三年内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兼职、劳务派遣),或为被评审项目提供过咨询、设计、监理、造价等实质性技术服务的;

(四)担任被评审单位的常年顾问、独立董事(监事)或者类似职务的;

(五)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专家不得将受托的评审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专家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评审工作时效性,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本条所称特殊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突发疾病、被评审单位未按时补充必要资料等情形。现场会审项目应当场出具评审意见;远程复核项目应在收到任务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重大项目、异地项目或批量评审项目等特殊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自原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现场会审的专家劳务费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评审劳务费(税后)标准: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入选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部级干部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厅局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1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县处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单次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专家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单次评审时间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含5天),专家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60%执行;单次评审时间超过5天的,专家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条 远程复核的专家劳务费标准为每个项目500元(税后),包含出具评审意见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上述标准为评审劳务费标准上限,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降低。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制度如有修订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除与财政部门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专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专家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重点考核评审纪律、专业能力、协同效率和评审质量四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档: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及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后续评审任务中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基本信息、评审经历、考核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实行一人一档、动态更新。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担评审任务资格,予以解聘,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财政评审任务。

(一)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将评审情况、结果用于评审工作无关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廉洁评审规定,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回避制度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转包评审任务或借用资质承揽评审任务的;

(六)因个人原因给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评审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拒绝接受财政部门指导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九)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因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判罚、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专家出现上述情形的,已承接但尚未完成的评审任务应当立即终止,由财政部门重新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专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给财政部门、被评审单位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北省省级财政评审专家申报表

      2.湖北省省级财政评审专家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