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6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6-34〔2026〕8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4日
(联系人:卢嘉辉,电话:029-87228185)
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25〕1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农发〔2024〕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工程设施试用、群众满意度、管护主体落实、档案资料完备等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各级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严格标准、规范有序的要求,严格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制度。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相关规定,监督工作落实情况,对市级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采用市际交叉的方式,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省级抽验绩效评价、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项目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等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设施移交管护主体。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竣工图执行最新国家行业制图标准,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当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真实准确,与数据库核对一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九)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四方验收、项目试用、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竣工验收的程序开展,验收应当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四方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四方验收组,依据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等,对已完工工程开展100%外业现场核验和内业资料核查,核实工程质量与数量。验收完成后形成四方验收报告,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开展四方验收的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所有工程设施进行试用,并填写《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详见附件1)。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后,通过试用。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在2个月内完成县级初步验收,县级初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组成验收组开展初步验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县级初步验收应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验收过程中要进行项目区群众满意度测评,选取群众代表和村“两委”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验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完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试用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竣工验收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可组织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和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专家以及非竣工验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业务骨干组建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竣工验收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探索推行县际交叉验收。验收过程中要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验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验收组报告的15天内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详见附件3)。
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指出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原则上30天内整改到位并报送整改报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明确不合格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时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制定详细整改方案,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整改,原则上60天内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应不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 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结合竣工验收同步开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初步验收阶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竣工验收时,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级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成果汇总与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具体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24)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技术指南》,主要分评价准备、开展评价、成果编制与审查、成果复核、成果汇交五个阶段,依托科学评价方法和手段系统开展。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质量评价是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工作的核心,农田建设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认定为高标准农田,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待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邀请项目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全程参与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竣工验收,充分听取项目区所在村“两委”和农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遵循验收流程,不得跳过必要环节或倒置验收程序,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禁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竣工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倒查有关单位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竣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项目试用、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发〔2020〕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正面格
式、背面格式)
附件1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乡镇/村 | |
| 工程设施 | |
| 管护主体 | |
| 试运行开始时间 | |
| 试运行结束时间 | |
| 设施试运行具体情况 | |
| 异常问题描述(无则填“无”) | |
| 异常处理情况(无则填“无”) | |
| 管护主体确认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尊敬的农户:
您好,为全面了解我省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特别开展本次调查。本问卷匿名填写,仅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根据实际感受放心作答。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部分内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前填写完善)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面积:
4.建设内容:
5.建设时间:
二、被调查人员情况
1.您所属的村组:
县 乡/镇/街道 村 组
2.您的身份:
□村“两委”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群众代表 □其他
三、项目建设评价(未实施的建设内容可不评价)
1.项目实施设计阶段,是否向您或者其他农户征求过建议。
□是 □否
2.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对您的生产或生活造成影响。
□是 □否
3.工程设施是否进行了试用。 □是 □否
4.您是否了解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要求。 □是 □否
5.您对项目中土地平整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6.您对项目中土壤改良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7.您对项目灌溉和排水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8.您对项目中田间道路(机耕路、生产路或其他)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9.您对项目中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10.您对项目中农田输配电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11.您对项目中科技推广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四、项目成效评价
1.您认为本项目对提高粮食产量、降低生产成本的预期作用如何?
□作用大 □作用一般 □没有作用,原因
2.您对该项目的整体满意度。(地力提升、耕作便利、施工质量等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原因
3.您对该项目还有哪些具体的意见或建议。(详细说明)
调查到此结束,感谢您的配合,祝您生活愉快!
满意度总分:
调查员1: 调查员2:
年 月 日问卷说明:
1.“项目基本情况”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被调查人所在行政村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提前填写完成。
2.调查应覆盖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村,每个行政村选取人员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其中村“两委”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少于5人。
3.每份问卷分值由各项得分累计相加所得,满分100分。“项目建设评价”第1-4题,每题6分,选择“是”得6分,选择“否”得0分。第5-11题,每题8分,选择“满意”得8分,选择“一般”得4分,选择“不满意”得0分。项目建设中未涉及的建设内容不评价,也不扣分。“项目成效评价”第1题10分,选择“作用大”得10分,选择“作用一般”得5分,选择“没有作用”得0分。第2题10分,选择“满意”得10分,选择“一般”得5分,选择“不满意”得0分。
4.问卷中选择“不满意”或“没有作用”的,需填写详细原因。
5.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总分值/参与调查人数。满意度≥90分的,视为满意度达标;未达到90分的,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群众提出的具体情况进行研判或整改,直到群众满意度达标。
6.调查采取入户走访、集体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员组织群众填写调查问卷时需2人同时在场,调查结束后,核算调查问卷分值,分别填写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附件3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正面格式)
| (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申报竣工验收单位):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印章): 年 月 日 |
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项目投资、验收日期等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背面格式)
项目工程设施试用时间: 通过初步验收时间: 通过竣工验收时间: 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综合评价等级: (根据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地块评价结果得出) 验收组组长: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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