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体现江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通过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持续完善产业科技创新生态,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效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发改产业〔2024〕2号)和《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赣工信科技字〔2025〕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是指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汇聚各类产业资源,以“中试+投资+孵化”为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新产品生产验证、生产工艺参数优化、技术研发转化孵化、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产业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定位于紧密连接创新链和产业链的重要桥梁,是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制造业中试平台致力于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形成以科技突破驱动产业升级、以产业需求牵引技术攻关的良性循环,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创新引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任务包括: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化,提升中试专业化能力,健全中试平台市场化服务机制,强化中试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第五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应由企业、政府园区、高校、研发机构或其他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等主体单独或合作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遵循“需求牵引、系统布局、创新发展、市场主导”的原则,主要采取“储备-培育-认定”的路径,按照公平规范的程序进行,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管理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储备、培育、认定及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制造业中试平台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平台总体布局和建设导向。

(二)指导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营,制定中试平台建设、运行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认定、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升级。

第八条 推荐单位(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及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实行属地归口申报。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平台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区域发展规划。

(二)对制造业中试平台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协助开展中试平台核查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实施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方案,明确平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等内容。

(二)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和发展,在资源配置、试验场地、仪器设备、运行机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相配套的人才、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评估、核查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储备制造业中试平台入选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纳入名单。

(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属地工信部门对申报平台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纳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纳入省级储备制造业中试平台名单。

第十一条 省级培育制造业中试平台、省级认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入选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核查、发布名单。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平台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行文推荐。

(三)评审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研判后进行抽查。

(四)发布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名单、省级认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名单。

 

第三章运行

 

第十二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实现可持续运营,持续开展深入研究,广泛汇聚产业资源,支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本领域自主创新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应当发挥支撑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试公共服务功能,扩散新技术、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标准,创造和提升社会价值。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培育、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动态更新信息。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应报送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对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每3年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不通过的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复核标准参照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若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经原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若变更后不再满足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见附件),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

第十六条  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在正式运行期间,若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按期报告,未按时提交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等情形,给予整改提醒,不按时进行整改的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在正式运行期间,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失泄密等事故,出现数据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情形,经核实后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平台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正式运行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用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教师、科研人员到制造业中试平台开展技术合作和项目研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将教师、科研人员参与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合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鼓励搭建校企人才定向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兼具研发、工程、管理、投资、市场对接能力的复合型中试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省级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探索纳入《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后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政策。探索将中试领域人才引育纳入省级产业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行业属性探索建立中试安评、环评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等机制,压缩审批周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进行审批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项目的,严格按照《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赣应急字〔2025〕4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发布最新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2026年版).doc 

文件解读:《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