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核定全市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核定全市享受“十五五”期间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
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类
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院所,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庆市级、区县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以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等规定的市属转改制科研院所。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等业务,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符合科技部和市科技局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市委编办或区、县(自治县)委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等业务的,且符合科技部和市科技局规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海关核定我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海关核定我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征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的通知。任何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可随时向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各自辖区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单位的初步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在45个工作日内牵头完成名单核定、报送。
第五条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牵头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六条 享惠主体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查实函告重庆海关后停止享受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自公布之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期间,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享惠主体,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