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7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更多优质科研资源,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和《惠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区别于传统研究所和高校,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且主要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为引进更多高校院所科研资源,重点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以下三种形式建立:市政府共建类,即市政府签订共建协议,或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市属国有企业资金支持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县(区)政府共建类,即县(区)政府签订共建协议,或经县(区)政府同意由县(区)级财政、县(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支持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共建类,即我市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科技企业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重点负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培育

  第五条 对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市政府将根据高校院所导入惠州的科研成果和派出团队具体情况,给予财政资金等方面支持。由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共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签订共建协议。共建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续签共建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如不再续签则纳入新型研发机构常态化管理。

  第六条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县(区)政府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惠州本地高等院校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县(区)政府参考本办法出台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支持政策,引进更多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在惠转化。

  第七条 鼓励科技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也可与多所高校院所以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的方式共建。

  第八条 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拟成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企业的指导,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种子培育库。在培育期内不作年度考核和验收,重点帮助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促进惠州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研合作,指导申报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三章 市级资格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拟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研发服务职能。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服务、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和创办孵化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拥有必需的科研场地和设备。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已组建与高校院所联合的科研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来自共建或产学研合作的高校院所常驻人员不少于2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50万元,研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已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已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已建立起新型研发机构的财务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制度。

  (七)已取得一定的科研和孵化成果。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根据市科技局发出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申报单位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自主填报。

  (二)县(区)初审。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提出推荐建议。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论证意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论证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发出通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发出认定通知。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年度考核和终期验收。考核和验收工作应当根据共建协议约定的考核指标以及双方确认的共建方案或考核验收方案约定的时间、程序、标准执行。如因市、县(区)级财政资金原因影响考核指标制定或完成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修订共建方案或考核验收方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共建协议中有约定财政资金支持的,在建设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阶段性拨款的依据,考核不通过的暂缓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再拨付。终期验收的结论将作为市政府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全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常态化的综合评价,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度通知执行。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基于客观指标和公开程序开展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

  (一)开展自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综合评价通知,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自评。

  (二)县(区)初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填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四)决策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决定评价结果,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五)发出通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通过公平竞争程序,择优确定当年度综合评价优秀、良好等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确定优秀、良好总名额。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补助奖励:优秀等次补助60万元,良好等次补助40万元。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在综合评价工作完成后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年度评价为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参加年度综合评价的;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根据优胜劣汰原则,自愿申请退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不再保留市级资格。

  第五章 常态化服务和监管

  第十七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惠州“2+1”产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建立具有各自特色的技术熟化、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组织体系;鼓励实行“理事会决策、院长负责、市场化运营”机制。对已评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将在申报、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本市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专属服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我市“揭榜挂帅”项目,引进海内外科技团队和领军人才。

  第十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对已孵化初创型科技企业推荐列入我市、县(区)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库进行培育。

  第二十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共享运营。市、县(区)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中,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建立清晰规范的登记、使用制度,定期向相应的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报表,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市、县(区)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中,属于在建设期内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所获得收益,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原则上留归机构自主支配,用于研发投入、团队激励、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对建设期内的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除按照共建协议要求外,还应遵守广东省和惠州市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自对市、县(区)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共建协议约定期限内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并不定期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如在建设期内引进来惠的共建方出现连续两年及以上不进行实质性管理和支持的;或年度考核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启动清算工作。因违法违规行为终止的,依法收回剩余未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追回涉及违法违规已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因科研探索未能达到科研计划目标、成果转化未实现预期,或因市场波动导致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损失,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决策实施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对科技创新探索过程中产生的非违纪违规失误,坚持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原则,不影响新型研发机构后续依法依规享受各类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科字〔2024〕25号)同时废止。

  1.文字解读:关于《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