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和《天津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部署,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要求,完善品牌发展体系,健全品牌营销体系,加大政策引领和项目扶持力度,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支持培育一批产品优、信誉好、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经营主体,塑强一批品质过硬、特色鲜明、知名度美誉度消费忠诚度高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营销渠道拓展,品牌宣传推介,数智化集成应用,品牌基础建设,以及市、区两级统筹用于开展品牌战略规划、传播推广、市场营销等服务能力提升。对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实际完成的项目总投资,按照财政资金最高支持25万元、50万元或100万元,且不超过该主体项目总投资50%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支持,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营销渠道拓展、品牌宣传推介、数智化集成应用、品牌基础建设等4个支持方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原则上补助资金至少用于上述2个及以上支出方向,每个方向最高不超过补助资金的60%。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总额20%,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本区资金总额20%,用于综合性、公益性品牌营销能力提升相关支出。
四、申报条件
立足天津市粮食和“菜篮子”重要农产品供给,择优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作为项目支持对象。申报主体必须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资金筹集和建设能力,原则上申报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应达到一定水平,并提供执行项目资金筹集能力相关证明,且申报主体经查询“信用中国(天津)”,信用评价结果必须为“C+级”以上(不包含C+级)。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已纳入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进入中国区域农业产业品牌影响力指数TOP100,进入“津农精品”品牌目录,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有较健全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有一定产业融合发展基础的主体积极申报。
五、实施步骤
市级下发项目方案—区级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主体申报—区级开展遴选评审—项目实施—评审验收—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遴选、组织实施、验收及绩效自评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绩效自评结果对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