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重要方向。国家相关部委已印发政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与推广应用,国内先进城市纷纷先行探索,出台政策支持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在广泛开展调研、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二、制定目的
为适应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工作,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我市制定出台《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开放区域划定、车辆互联互通、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制定依据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四、主要内容
《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5个章节35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五大章节。
(一)有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1.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道路测试、远程示范应用、自动驾驶试点以及安全员的定义。
2.明确申请主体、驾驶人、车辆应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二)工作机制及管理机构职责
1.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事项。
2.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职责分工。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及确认流程
1.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道路测试、远程示范应用、自动驾驶试点的申请条件。
2.明确申请确认、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增加车辆数量、延长测试示范期限、变更有关信息等流程。
3.明确按照资格互认原则,在江门市及下辖县(市、区)已获得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资格的,可在全市所有开放区域开展同类活动。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有关规定
1.明确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号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驾驶人、载人载物、车辆等方面的管理,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2.明确开放区域划定流程,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持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划定开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3.明确要求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在车身前引擎盖、左右侧和后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颜色字样进行标示。
4.明确要求有关主体在交通管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等特定情形时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5.明确要求有关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五)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1.明确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和要求。
2.明确市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暂停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回收临时行驶车号牌等措施的相关情形。
五、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750-3279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