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区委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人才荣誉表彰体系,区科委、区科协联合制定了《嘉定区卓越科技工作者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8月27日
嘉定区卓越科技工作者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部署,服务嘉定加快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打造长三角协同创新枢纽、加快集聚优秀科技创新人才,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内容)
“嘉定区卓越科技工作者奖”(以下简称“卓越奖”),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的区级评比表彰项目,是本区面向科技工作者的综合性荣誉奖项。“卓越奖”由区政府主办,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共同承办。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20名。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卓越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始终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作为首要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实绩关,树立择优导向,注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与工作实绩。评选对象应当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名额的20%。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
设立嘉定区卓越科技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评审工作,审定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重大事项。
区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科委、区科协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科技伦理、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科委,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评审工作规则、评价标准及相关工作方案;
2.发布评选工作通知,受理提名申报材料;
3.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核验;
4.遴选并组建专家评审组,组织开展评审业务培训;
5.协调、监督评审过程;
6.负责公示、异议处理及结果报批等事务;
7.承担区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
区评审办根据申报人学科领域分布,设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从区科委科协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由熟悉相关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家学者、企业技术负责人、投资领域专家等组成。
专业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对候选人进行专业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七条 (专家及工作人员履职纪律)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过程、评审意见等信息,与候选人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风正派,自觉践行科学家精神;
2.截至评选结果公布前,无正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所在单位范围)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符合下列范围之一:
1.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2.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市级研发平台;
3.纳入嘉定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
第十条 (专业条件)
申报人须于评选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在本区工作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保满3年(柔性引进人才需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础研究、基础应用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行业影响力;
2.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开发的核心技术产品填补行业空白或具有显著市场竞争力;
3.在本区主导产业领域创新创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补齐产业链短板,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管理服务、科技人才培养、跨区域科技合作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第十一条 (评选标准)
评选工作针对不同领域候选人实行分类评价,从以下维度综合衡量:
1.创新性:成果在理论、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原创性和先进性。
2.贡献度:成果对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力。
3.示范性:在行业内科技工作者群体中的榜样引领作用和在发现、培养、带动青年科技人才方面的实际成效。
4.科普成效:在科普内容创新、传播广度、社会影响、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方面的实际效果。
第四章 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制度)
“卓越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个人自荐。申报人由以下单位(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1.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各街镇;
3.各人民团体;
4.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5.重点产业功能平台。
第十三条 (提名责任)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审核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科研诚信、伦理道德等情况进行前置审核。提名前需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意见。提名者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配合做好后续异议核查、情况说明等工作。
第五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通知)
区评审办根据评选周期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起止时间、材料要求、提交方式等。申报通知应通过嘉定区人民政府官网、“上海嘉定”官方媒体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提名者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嘉定区卓越科技工作者奖提名书》,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主要科技成果、贡献说明、提名意见等;
2.申报人身份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或与区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等;
3.代表性成果证明材料,如论文、专利、奖励证书、技术应用证明等;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名书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与形式审查)
区评审办统一受理提名材料,对材料进行登记和分类。区评审办对提名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申报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提名者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向提名者反馈。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初评)
区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开展初评,采取材料评审、现场答辩、实地核查(必要时)相结合的方式。按照1:2的差额比例,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进入复评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 (复评)
区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区评审办关于初评情况的汇报,组织现场评议后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应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确定为拟表彰建议人选。
第十九条 (意见征询)
区评审办将拟表彰建议人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核查候选人是否存在影响表彰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取消入选资格。
第二十条 (公示)
经意见征询无异议的拟表彰建议人选名单,在嘉定区人民政府官网、“上海嘉定”官方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评审办提出,明确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区评审办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人员入选资格;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异议提出者、被异议人及提名者。
第二十二条 (审定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的表彰名单,由区评审办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奖励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
获奖者由区政府授予“嘉定区卓越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
“卓越奖”奖金标准为8000元/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科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待遇激励)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可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区科委、区科协、区人才工作局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人才服务支持、学术交流对接等方面对获奖者予以重点推荐。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获奖者给予配套激励。
第二十六条 (称号使用规范)
获奖者在使用荣誉称号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仅限在学术活动、公益服务等非商业场合完整规范使用称号,不得简写或篡改。
2.禁止将称号用于商业广告、产品代言及其他可能误导公众认为代表政府立场的活动。
3.自觉维护荣誉声誉,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或科技伦理的活动。
第八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全程监督)
评选工作全程接受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参与评选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规处理)
1.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申报不实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且自处理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本区各类科技类表彰奖励。
2.提名者协助或为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由区评审办给予约谈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下届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资格。
3.参与评选的专家及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区评审办取消其参与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