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实施《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深文规〔2024〕1号),该办法在规范全市文物保护单位补助经费管理、保障文物本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加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我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幅增长,原办法已难以充分适配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财政保障机制,规范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文件开展修订,于2026年8月26日重新印发新版《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实施成效
原《办法》实施期间,有力推动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日常保养维护等各项工作开展。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抢险加固、本体修缮、消防安防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保护规划编制、日常养护、环境整治、数字化保护等一大批文物保护项目;同时支持非国有文物产权人、管护主体开展文物日常保养维护、简易加固、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制度实施期间,全市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国有、非国有文物的本体安全,为全市文物保护事业平稳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财政制度支撑。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围绕扩面覆盖、提质增效、从严监管核心目标,重点从五个方面优化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扩大经费保障覆盖范围。打破原办法仅覆盖文物保护单位的局限,将经费保障拓展至全市全部不可移动文物,把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纳入补助支持范畴,实现各级文保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经费保障全覆盖。同步更新完善政策法律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要求。
二是健全分级职责分工。明确市、区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职责,厘清市级层面制度制定、预算编制、项目评审、跟踪审计,以及区级层面项目初审、过程监管、绩效管理、沉淀资金回收等权责边界,压实市、区两级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
三是重构经费支出范围,实行项目制管理。将补助经费支出梳理归纳为科学管理、保护研究、保护工程、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五大类;取消原有的普惠式固定补贴模式,全面转为以需求为导向的项目专项申报机制;明确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分类支付管理规则,新增经费禁止性支出条款,堵塞资金挪用漏洞;允许专项补助经费与自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文物保护。
四是优化申报主体、流程与时限。拓宽申报主体范围,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由区文物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街道、履行管护义务股份公司申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申报;支持单点申报、同辖区多项目打包整合申报;保留跨辖区项目牵头申报机制;申报时间由每年6月调整为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更好匹配财政预算周期;优化专家评审条款,工程类项目一般分阶段申请勘察设计费、实施费,抢险加固项目可同步申报。
五是强化全流程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审计评估”完整监管链条。项目立项环节开展专家评审+相关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实施过程开展随机实地抽查;项目完成后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重要依据;细化经费违规情形及处置措施,明确对虚报项目、擅自变更方案、挪用资金等行为不予拨款或追回资金,同步明确工作人员履职问责条款。
三、修订必要性
(一)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定要求的需要。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提出更加精细化、规范化法定要求,明确要求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常态化保护管理体系,需要配套完善财政补助制度,落实法律规定的保障责任。
(二)适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的文物保护现实工作需求。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取得阶段性成果,新发现、补充公布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幅增长,文物日常管护、安全排查、修缮保养、风险监测等工作量显著增加。原制度仅针对文物保护单位设置补助,经费保障范围无法覆盖数量庞大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亟需通过修订制度补齐经费保障短板,实现全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财政支持无遗漏。
(三)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的现实需要。原办法普惠式固定补助模式难以精准匹配不同文物的差异化保护需求。本次修订全面推行项目制专项申报,结合专家评审、造价审核、全流程监管,推动财政资金由普惠补贴转向精准项目保障,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同时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保障体系。
四、修订依据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
五、重点内容说明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含总则、经费使用范围、申报主体和流程、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补助经费定义,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确立“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原则;新增第四条明确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将补助经费支持内容划分为五大类:不可移动文物科学管理工作补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保护工程补助、预防性保护补助、数字化保护补助;细化各类项目可列支费用;鼓励自筹资金多元参与;区分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明确支付管理要求;列明经费禁止列支事项,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偿债、罚款、捐款等均不在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允许同一辖区多个项目打包整合申报。
(三)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流程
区分国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明确不同申请主体;规范申报材料、初审上报、专家评审、造价审核、资金转移支付全流程;保留跨辖区项目牵头申报规则;申报时间调整为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一年度经费;文物保护工程原则上先行申请勘察设计费,方案获批后再申请工程实施费,抢险加固项目可同步申请。
(四)第四章经费管理
补助经费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要履行原申报报批流程,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
建立专家评审、造价审核、实地随机抽查、项目完成后审计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列明经费使用禁止条款;对虚报项目、擅自变更方案、挪用资金、施工单位无资质等违规情形,明确不予拨款、追回资金及追责要求;明确文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的责任追究。
(六)第六章附则
支持各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级不可移动文物补助经费管理细则;《办法》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深文规〔202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