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各试点项目单位:

现将《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商务局   白银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5日

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精神,加强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白银市试点城市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负责对项目审定、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等工作的指导督促。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管,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属地着力推动、项目单位紧抓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立项目库、评审专家库,组织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监管、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下达专项资金;指导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初审、日常监管和项目验收;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按要求实行专账核算,对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财会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实物资产等相互印证,不得虚假申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

2.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农产品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产地集配中心、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提高农产品冷链流通效率。

3.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储、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低空物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

4.支持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消费环境。

5.支持商超、连锁便利店等更新改造,提升消费体验,盘活存量商业设施。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支持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提升流通保供配套服务能力;开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市场经营数字化管理,提高流通保供效率。

3.支持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提高骨干流通企业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

4.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与改造,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建设和完善信息监测、预测、预警平台;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改造升级,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

2.支持改造一批具备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功能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

3.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购置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4.支持本地高原夏菜、枸杞、羊肉等特色产业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

2.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仓储配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3.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工业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4.支持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

2.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

3.支持社区回收网点回收车辆、以车代库等建设。

4.支持建设数智化回收运营平台。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支持的范围

(一)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或关系不大,不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方向的项目。

(二)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赞助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三)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原则上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

(五)企业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办公软件等。

(六)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包括已申请发改、交通、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社等部门以及商务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已申请并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七)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八)其他政策不支持的情形。

第七条  有效投资额和支持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有效投资额或有效投入为申报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时间、支持范围及内容,财务票据齐全合规(其中发票中单列的专项可抵扣增值税不纳入有效投资额),且经过第三方评审机构验收认定的投资额或投入成本。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全周期所有试点项目累计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对纯公益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区菜市场等改造升级)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不高于50%,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确定支持标准。

项目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调减,确因特殊原因减少投资的,实际投资额不能低于计划投资额的80%,且达到前期申报基本标准,财政资金支持金额须同比例调减;无法完成建设或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按规定收回项目专项资金。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阶段性拨付、一次性拨付相结合方式,根据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一)阶段性拨付。按照“阶段验收+建成结算”的模式进行阶段性拨付。项目有效建设进度或者实际有效投资额经第三方审计核实达到项目计划有效总投资30%以上,即可申请阶段性验收,通过阶段性验收合格后,采取阶段性拨付。完工前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补助总额80%,剩余20%待竣工审计、全部验收、绩效评价合格后一次性结算拨付。

(二)一次性拨付。对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通过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三)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拨付的,按以下流程:

1.阶段性拨付。项目实施单位达到阶段性拨付条件后且完成自验后,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阶段性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市商务局、属地商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2.一次性拨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完工且完成自验后,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市商务局、属地商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区)商务部门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市商务局视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环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商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及取得项目专项资金后,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修订。

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确保项目试点建设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方向相关规定,经企业自主申请、县(区)级初审推荐、市级复核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确定,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牵头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形成试点项目的闭环管理;牵头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牵头开展项目评审、项目动态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区)商务部门组织做好储备库和建设库管理,项目申报、验收、整改、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三)县(区)商务部门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配合开展项目调度工作;负责建立辖区内项目台账,做好辖区内项目征集储备、申报、评审、实施推进、监督检查、初级验收、绩效评价、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落实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等工作,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做好项目监管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条件

(一)应从事与商贸流通业相关行业,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体户等特殊原因除外),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申报主体注册时间原则上须超过一年,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申报主体要有项目建设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四)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同一项目已经申报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的。

(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政策支持的情形。

第六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点必须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项目符合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个重要试点方向。

(三)项目有明确资金来源及投资计划安排,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五)项目于2025年1月1日后开工,并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

第七条  项目申报资料

(一)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封面及目录。

(二)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四)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表。

(五)企业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书。

(八)项目合规性证明和资料。

(九)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可扫码查验)或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十)企业纳税证明(近三年年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十一)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十二)需企业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征集和评审流程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开展储备项目申报工作,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项目。

(二)企业申报。各县(区)商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未在白银注册登记的向项目建设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县级初审。各县(区)商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联合发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供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将符合支持条件、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区)商务部门出具推荐报告(附“查重”印证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资金拨付进度的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企业,县(区)商务部门未能及时申报的,市商务局可直接通过第三方评审后受理项目申报。

(四)部门联审。市商务局收到县(区)商务部门推荐报告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通过查阅项目资料、数据比对等方式,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获得过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五)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形成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储备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

(六)项目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确定纳入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库,并报备省商务厅。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试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需要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评审论证等,形成书面意见,开展必要的决策过程和政务公开。申报单位向县(区)商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县(区)商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区)商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加强对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及时向属地商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由属地商务部门上报至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提交白银市创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工作专班研究解决;各县(区)商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工程管理、财务管理、资料归档、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凝练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各县(区)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质效,确保试点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上述终止项目由县(区)商务部门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涉及拨付专项资金应按规定予以退还,如未及时退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阶段性验收和建成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材料按照验收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流程

(一)市商务局下发验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验收通知要求,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区)商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资料。

(二)各县(区)商务部门收到验收资料后,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收到县(区)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申请验收资料后,组织验收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和项目运营情况。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

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擅自更改项目方案、项目投资内容、项目方向,变更建设地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与申报材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或在项目建设和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验收申报资料严重缺失、关键佐证材料无法提供,限期补报后仍不能补齐。

(四)虚构工程量、虚假设备采购、伪造票据凭证,存在套取、骗取试点补助资金行为。

(五)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账实不符、造价虚高等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六)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试点管理文件、财经法规、行业监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验收组专家认为不通过的其他情形。

上述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拨付专项资金的,应按规定予以退还,如未及时退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资产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资产所有权归项目实施单位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5年内不得改变其固定资产产权属性及其用途状态。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处置和盘活,避免资产闲置,特别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购置的各类设施设备要及时建立企业的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可追溯。

第二十条  凡是获得资金支持的保供企业均要纳入重点保供企业队伍,应急情况下主动配合政府调度,持续发挥民生保障作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建立试点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工作机制,将所有纸质及电子资料进行全流程建账归档、分类整理,保证项目档案规范完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商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推荐、监督检查、建设验收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修订。

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

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证项目规范实施,结合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白银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全部项目。

第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由市、县(区)商务负责:

(一)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制定试点项目日常监管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水平;指导各县(区)商务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二)各县(区)商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自评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第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内容

(一)项目建设质量及进度监管

1.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推进,是否存在拖延现象。对进度滞后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2.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项目建设台账包括项目开工表、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全过程照片、工程造价结算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

(二)资金使用监管

1.审查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2.检查项目资金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3.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项目资金台账包括专账账簿、科目余额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采购询价/招标资料、合同、发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

(三)项目资产监管

1.项目形成的设备、设施等资产是否登记造册。

2.资产入库、领用管理流程是否规范,有无闲置、私自处置项目专项资产。

3.项目资产台账包括资产验收单、入库单、领用登记台账、固定资产清单、资产标签。

(四)绩效目标监管

1.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定期评估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2.对绩效目标未达到预期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五条  监管方式。各县(区)商务部门是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项目开展日常巡查,且市、县(区)商务部门每季度日常巡查不少于一次。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六条  问题处理。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项目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县(区)两级商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商务部门可采取暂停项目实施、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