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社区一级和居民小组一级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集体资产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及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执行,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集体资产产权属于公司全体股东集体所有,除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变更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集体所有性质。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由办事处、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不愿调解或者协调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六条 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新区公司发展规划和监管政策;
(二)指导、监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集资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协调、指导董事长述职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和补贴发放;
(三)扶持、指导和协调公司发展,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四)监督检查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
(五)统筹建设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
(六)依法依规查处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市、新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办事处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公司贯彻落实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内控制度等;
(二)组织、监督、指导公司集资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协调、指导董事长述职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和补贴发放;
(三)引导公司发展,指导公司制定发展计划,组织培训;
(四)指导公司运营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依法依规按权限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或审批;
(五)指导、监督公司资产评估与产权交易;
(六)对公司财务开展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财务集中报账管理,审核账务处理;
(七)组织开展公司财务、统计报表编制及汇总报送;
(八)指导、监督公司按规定发放股利和其他福利;
(九)指导、监督公司使用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
(十)指导、监督公司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财务审计,调解产权及股份分红纠纷,处理涉集体资产、股权等信访问题;
(十一)协助查处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
(十二)上级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所在地的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领导、支持和监督公司发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及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应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重大或复杂的,经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九条 公司集体资产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重大事项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平公开、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参与权。
第十条 公司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责任和目标,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经决策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资产及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等全流程管理,建立明细账卡,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责任分明,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及合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资产、资源、合同等基础数据,应按照“一资产一名称一编号”及“应纳尽纳”原则,全部录入新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合同应统一编号并专人保管,新签产权交易类合同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其他合同5个工作日内录入;即将到期的合同应提前进入待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应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的顺序分配,鼓励公司留存税后利润用于公司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每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结果经集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处理。经营班子每届任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产核资,每两次清产核资间隔不超过5年,清查结果及整改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抄报办事处。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四)企业终止、清算;
(五)公司进行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公司独资、控股、参股、联营企业及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进行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
(六)资产抵押及担保;
(七)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城市更新、重大投资购建和重大资产租赁或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事项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绩效、报酬及支付方法;
(三)收支预算编制、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四)征(转)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使用,集体股收益使用;
(五)大额资金使用;
(六)重大资产处置;
(七)重大投资购建;
(八)向外融资借款、对外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九)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
(十)对外签订或解除的重大合同及具有经济内容的确认函、承诺书、备忘录等;
(十一)集体用地开发、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十二)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或变更组织形式;
(十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十四)新设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
(十五)调整集体股比例;
(十六)修订股东名册;
(十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第(一)至(十)、第(十七)项报办事处备案;第(十一)、(十二)项报办事处备案并抄报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第(十三)至(十六)项报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后,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等按法定职权民主讨论,采取“一事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书面记录,并将讨论修改完善的方案报办事处备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和集资委,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并将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事项报告办事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公司应该在3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集资委通报会议内容,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 原则上重大事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除外。未纳入重大事项的,由办事处指导公司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分类分级规范决策程序。市城市更新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土地开发等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大资产转让、大宗物业租赁、公司选定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建设用地等活动,应按规定形成相应方案后,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公示结果,经办事处备案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择优选择合作方。市、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形式“明租实卖”,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产处置损益应纳入账内核算。监事会、集资委应加强资产处置监督。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本人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内控管理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可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审议后实施,具体程序可由各公司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明确:
(一)未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的;
(二)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但未达到上一年存款总额三分之一且为低风险的,如购买国债、国债逆回购、存款类理财产品、央国企发行(或担保)的债券等;
(三)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中已授权的由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或贷款的,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建立跟踪监控制度,每半年书面报告贷款担保情况,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为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担保的,按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执行并报送办事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办事处等依法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侵害集体资产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加强内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办事处报告,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办事处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并通报结果。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办事处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革创新未达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合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指对集体资产进行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核销等。大额资金使用指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重大指金额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或达到《深圳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目录》限额标准。投资购建指投资兴办或参股企业、投资股权基金,购置土地、物业、汽车等,以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向外借款指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借入资金;对外贷款指向其他单位借出资金。
本办法所称经营班子是指经选举产生的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董事会聘任并报办事处备案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十一条 多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联合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管理,鼓励其按现代企业制度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抄报新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后执行。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