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国科发资〔2025〕47号)、《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5〕4号)部署要求,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投入大、转化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等特征,以提升科技创新融资适配性为目标,先期在创新资源相对集聚、产业基础优势突出、配套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区)、开发区开展试点。通过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贷”(以下简称“成果贷”)专属金融产品,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信贷支持,增强科技金融赋能实效。及时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落地。
二、试点任务
(一)遴选确定合作主体。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程序,遴选确定试点单位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成果贷”试点工作,合作期限为三年。试点单位应是具备“成果贷”风险补偿资金出资能力,且辖区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较多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合作金融机构应是科技金融服务成效良好、专项产品机制健全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期间,试点单位、合作金融机构超过1年未开展“成果贷”业务,或存在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情况的,取消合作并依法处理。
(二)试点开展“成果贷”。各试点单位负责建立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重点筛选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先进、创新属性突出、产品目标清晰、产业带动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项目库;自治区科产融合重大项目及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直接入库。合作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入库项目融资需求,对符合授信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给予“成果贷”支持,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期限与项目实施周期相匹配,最长三年,贷款到期后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围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公开竞价(拍卖)等场景,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探索通过“贷款合同+中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周期金融支持。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自治区科技厅与试点单位按照1:1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成果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补偿资金”),试点期间,以补偿资金为限与合作金融机构共担“成果贷”损贷风险。对“政府+银行”模式开展的“成果贷”业务,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照4:6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对“政府+银行+担保”模式开展的“成果贷”业务,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照2:4:4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范围的业务,在扣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部分后,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照2:4:4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对单笔“成果贷”最高补偿600万元,补偿金额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试点单位按照1:1比例分担。“成果贷”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四)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成果贷”业务运行进行规范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厅属企业(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单位”)在银行开设专户,集中存放自治区及试点单位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补偿资金利息滚入资金池循环使用。试点单位应合理控制补偿资金杠杆,当“成果贷”在贷余额达到其补偿资金(含自治区配套)规模的10倍时,暂停新增业务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授信管理,按季度统计不良贷款情况,当逾期90天以上的“成果贷”不良贷款余额占该机构“成果贷”贷款余额比例达到5%时(合作银行以总行或自治区分行为单位),及时向托管机构报告,主动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
三、业务流程
“成果贷”业务依托“宁夏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全流程线上管理。
(一)贷款申请。纳入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的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线上申请“成果贷”,试点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贷款推荐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关注类、不良类贷款记录,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试点单位不予受理其“成果贷”申请。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多笔“成果贷”,不得同时享受“成果贷”和“宁科贷”政策。
(二)金融支持。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贷(保)前调查。“成果贷”业务授信评价应突出科技成果价值、技术支撑条件、转化实施基础等要素,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降低抵押担保要求、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将展期、借新还旧(含归还转贷资金)和无还本续贷等风险缓释类业务转为“成果贷”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报备。合作金融机构应在“成果贷”授信或贷款发放前通过信息平台报备贷款相关材料,经托管机构确认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或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可根据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进度,实行一次授信、分批放款。
(四)贷(保)后管理。“成果贷”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及企业生产经营。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监督贷款资金合规使用,动态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试点单位负责跟进管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进展。各方在贷(保)后管理中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或贷款履约安全的风险事项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合作方,协同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合作金融机构与试点单位须每半年向托管机构报送贷(保)后管理报告。
(五)风险补偿。对确实无法偿还的“成果贷”,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履行追偿责任,在司法机关作出支持诉请的生效判决后,可向有关试点单位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试点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补偿意见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重点核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不良贷款在贷前准入、贷后管理等环节的程序合规性,形成不良贷款审核报告,报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定。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出具的补偿决定,专户管理单位依规办理补偿资金划拨手续。
(六)追偿返还。“成果贷”完成风险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继续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实施追偿。不良贷款处置追回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应及时按照补偿比例返还至补偿资金专户。托管机构应建立“成果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补偿资金拨付、不良贷款追偿、返还资金入账等事项,确保资金闭环管理、有据可查。
四、组织保障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负责“成果贷”业务统筹管理,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督促合作各方落实工作职责。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定期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引导合作银行健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机制。试点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工作,重点评价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制度机制创新、项目实施成效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试点推广和政策优化的重要依据。“成果贷”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对因成果转化失败或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试点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已严格按照本方案和相关规定履职尽责,且未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试点到期后,试点期内符合要求的贷款发生损失的,仍按照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