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控项目管理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项目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运转,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依据国家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刘超,电话:0851-85825390)
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厘清压实项目管理责任处室及人员岗位职责,构建项目培育储备、谋划、申报、受理、评审、入库、审批、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复盘总结、档案管理、监督问责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严控项目管理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项目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运转,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依据国家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试行适用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经办、审核、审批、监督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全程规范局内及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流程管控、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
本指南所指知识产权项目,系指根据《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25〕75号)组织实施的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品牌培育、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
权责对等、分工明晰:细化岗位责任,明确各处室、各岗位履职边界,杜绝权责交叉、推诿扯皮、监管缺位。
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统一流程标准,固化工作节点,依规公开信息,保障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合规。
全程管控、闭环管理:紧盯全流程关键环节,实行痕迹化管理,做到事前规范、事中严控、事后复盘。
绩效导向、从严问责:以项目成效、资金绩效为核心,强化失职追责,保障项目落地见效。
第四条内部职责分工
全局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控、全程追责”的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各相关职能处室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局领导班子:承担项目管理总体主体责任,统筹全局项目管理工作,研究审议项目年度计划、资金分配、立项批复、重大事项变更、验收结论、违规处置等重大事项,督促各处室履行管理职责。
牵头业务处室:承担项目直接管理责任,指定专人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负责拟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项目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日常调度、中期检查或评估、验收组织、绩效跟踪、资料归集、整改督促等全流程业务工作。
财务处室:承担项目资金监管责任,负责对业务处室提供的预算编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业务处室提交的资金拨付资料进行审核及拨付;定期向业务处室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组织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监督处室:承担项目监督执纪责任,负责对项目全流程合规性、廉政风险、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全程监督,受理项目相关投诉、举报、异议,依规核查处置违规违纪问题。
项目具体经办人员:承担岗位直接责任,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时限开展各项工作,对经办环节材料真实性、流程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履职规范性全权负责,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
第二章项目培育与储备
第五条培育工作定位
为提前储备优质知识产权项目资源,提升申报项目质量,降低立项风险,鼓励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培育库。聚焦全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点任务和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求,开展重点项目培育与储备。
第六条培育内容
牵头业务处室指导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政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资金使用规范等培训,交流学习经验做法,提升重点项目质量。
第三章项目申报、推荐与初审
第七条申报指南制定发布
牵头业务处室每年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科学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主体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申报材料清单、填报规范、受理时限、工作流程等内容,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官方渠道统一对外发布。
第八条项目推荐及其责任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需择优推荐的项目,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择优推荐,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核实。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推荐项目的实施承担指导督促责任。
第九条申报项目初审
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经办人接收,并对照申报指南开展合规初审,重点核查申报主体资质、申报范围、材料完整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超过推荐限额的推荐项目,不进入初审环节。
第十条申报材料管理
项目经办人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保管、传递、归档,全程做好交接登记;申报材料电子档、纸质档同步留存,保管期限至项目档案完成归档后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评审、入库、确定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管理
项目经办人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涉及回避情形的一律回避;评审全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保密,严禁项目经办人、相关管理人员违规接触专家、干预评审过程、影响评审结果;评审后留存专家签字评分表等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标准
1.评审工作严格围绕《项目评分表》逐项开展,评分子项扣分50%及以上的,评审时应注明扣分的主要原因,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
2.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内容不实的,应立即终止该项目评审,并注明终止评审原因。
第十三条项目入库与培育
项目入库。牵头业务处室参考评审结果、资金预算、年度工作重点,拟定项目入库建议名单,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入库,编制经费预算。入库项目数量根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确定,可高于实际支持项目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超额入库,也可以按照经费预算支持数量进行等额入库。
入库项目培育。项目入库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培育方式进行项目培育,对于前补类项目,必要时可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入库项目培育期间及后续获得支持后的工作任务,细化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量化绩效指标、实施周期、资金使用范围、各方权责、变更流程、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争议处置等内容。对于后补助类项目,项目入库后,必要时可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入库项目培育期间工作任务及相关要求;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确定的普惠性后补助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与公示
省对下项目在“二上”编制前,其他项目可在预算经费下达后,由牵头业务处室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规则,研究提出支持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提交局相关会议审议,确定支持项目名单。
支持项目名单确定后,按规定对外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牵头业务处室及时完成核查,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及时反馈实名异议提出方,核查结果留存归档。
第五章项目经费拨付与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拨付
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式拨付项目经费,对于前补助类项目,支持资金额度达100万元及以上、以及其他确需分期拨付项目经费的项目,可分阶段拨付项目经费,其他项目可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对于后补助类项目,可直接按照项目支持额度拨付项目经费,特殊后补助项目工作事项尚未全面完成的,也可分阶段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日常管控
项目经办人对经办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控,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实时记录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绩效完成、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梳理项目进度。
2.定期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滞后、资金执行缓慢的项目,及时给予指导督促,情节严重的,下发提醒函、督促整改,全程跟踪整改进度。
3.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约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调整资金预算、延长实施周期、更改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变更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核心实施内容、项目绩效指标、经费使用调整、延长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应按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方式办理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八条中期检查或评估范围与组织
对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或者单项资金额度较大(100万元及以上)等重点项目,须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由牵头业务处室牵头组织,必要时可联合财务处室、监督处室共同开展,检查或评估前制定细化《项目中期检查或评估评估表》,明确检查内容、流程、标准,采取书面核查、必要时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中期检查或评估内容与结果运用
中期检查或者评估重点核查项目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资金专款专用及合规使用情况、项目管理规范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进度滞后的,采取口头督促指导、下达整改通知书、约谈等方式,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复盘总结
第二十条验收组织与流程
项目实施到期后,由项目经办人组织专家,严格对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结论处置
1.通过验收:全面完成项目约定任务、量化绩效指标全部达标、资金使用合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予以验收通过。
2.整改后复核验收:任务基本完成、绩效基本达标、存在轻微瑕疵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牵头业务处室审核后通过验收。
3.不予通过:未完成核心任务、绩效指标未达标、资金违规使用、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验收,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追回未合规使用资金。
第八章资金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内部管控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进度拨付:
1.财务审计处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对业务处室提供的资金拨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完整合规资料的不予拨付。
2.对于前补助类项目,项目牵头处室应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流向,定期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严禁超范围支出、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后补助类项目,按照“先使用、后补助”的原则,在拨付项目资金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完成实际情况,可要求项目单位提交已先行使用支出自筹等相关经费情况报告或审计报告。
3.项目终止、验收不合格的,财务审计处配合牵头业务处室完成资金追回,按财政规定处置结余、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全过程绩效管理
实行项目全流程绩效管理,绩效贯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
1.申报环节严格审核绩效目标,确保指标量化、可考核、可核验,无量化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立项。
2.实施环节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实时跟踪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时纠偏止损。
3.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财务审计处适时组织项目牵头处室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项目牵头处室应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后续立项及资金安排的核心依据
4.牵头业务处室在必要时对重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复盘总结,持续改进提升项目实施质量。
5.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归档备查。
第九章档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
严格执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经办人负责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及时归集整理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审批、过程调度、中期检查或评估、验收、资金拨付、绩效、整改等全流程资料。
第二十五条内部监督与问责
监督处室对项目管理全流程、各岗位履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重点查处以下违规行为:违规干预评审、擅自审批立项、违规拨付资金、履职不力导致项目重大损失、弄虚作假、泄露评审信息、违反廉政纪律等。对违规失职的处室及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追责问责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移送相关部门处置。建立容错机制,对在项目管理中勇于创新、先行先试,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且没有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管理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本指南施行前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本指南施行后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的项目,按照本指南执行。

